我国担保机构业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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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守惠
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国家大力鼓励发展信用担保体系,担保公司担保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重要途径,但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为此,我们以新乡市为例,对该市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新乡市担保公司基本概况
截至2009年12月末,新乡市成立担保公司35家,从业人员180人,注册资本总额8.76亿元(法人、自然人出资6.10亿元,各级政府注入资金2.66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2家;5000万~9999万元(含5000万元)的2家;3000万~4999万元(含3000万元)的7家;1000万~2999万元(含1000万元)的24家。主要类型有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12家,政府注入资金达2.66亿元,占总资本的30.37%,是政府部门发起成立,逐步由政府全资控股转变为政府参股,作为政府背景项目下的融资平台。其中,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规模最大,注册资本分别为1.01亿元和1.00亿元,在全省排前五六名;且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又是国家第三批授权可以跨区设立机构的公司,其风险拨备达到本金的30%,在全省尚属首例。另一类是由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自然人出资)设立的23家(市区14家、县区9家),民营资本6.10亿元,占总资本的60.63%,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收取费用,实现资本增值。按照市场化原则,2009年4月,新乡市成立“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有效地促进了银保合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关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状况,截至2009年12月末,新乡市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15.36亿元。其中政府出资成立的12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金额12.09亿元,占全部担保业务的78.71%,其他23家由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金额3.27亿元,占全部担保业务的21.29%。当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呈现两个特点:一是银保合作较少,全市35家担保公司中仅有6家与银行进行合作。而较多担保机构未曾与银行合作担保贷款,业务主要以委托贷款、财务咨询、调查评审项目以及其他短期投资业务为主。二是在合作方式上,担保公司和银行间各自进行客户信用调查,相互推荐客户贷款项目。仅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家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是银行委托担保机构进行贷款项目初审的运作模式。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在地市没有分支机构,只有委托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一些信贷项目进行初审,其业务人员均已经过国开行的培训,取得了国开行的评审资格,成了国开行在新乡市的助贷机构。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行业监管真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该法只规范了担保行为,没有规范担保机构设立、退出、监管等统一担保监管标准和程序,担保机构缺乏运作规则。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对担保业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充足、风险状况等监管无明确的法定标准。
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运作机制不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针对担保机构相继出台了风险补偿措施,新乡市人民政府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指出对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5%进行补偿;对担保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予以差额补贴。但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除了对个别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能按担保金额进行很少奖励外,对其他担保机构并未进行补偿奖励。同时,各担保公司各自为战,缺乏相互协作意识,往往为了近期效益不顾风险,变相将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贷给急于用款的企业,对公司的经营形成较大的风险。另外,人行征信系统资料担保公司不能查询,企业的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使一些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银保业合作困难重重,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严重。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自主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与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合作担保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缴存不低于担保额度20%的保证金等。目前,新乡市担保公司整体担保规模相对弱小,与银行业机构合作机会极少,加上担保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竞争激烈,主营业务边缘化成为担保行业发展的通病。如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8年担保费收入仅占总收入的33.38%,一些资本金比较小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几乎为零。
风险拨备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全市看,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未认真执行,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缺乏高水准专业人才,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担保行业目前尚未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全市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比较繁杂,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部分担保公司只有3~5人的从业人员,且不是专业人员,无法按照担保业务的正常流程开展调查、评估、审批、监督等工作;从内部管理来看,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
引导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优化外部发展环境,推动担保业快速发展。国家应尽快制订并完善担保机构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的设立与退出、担保从业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制裁措施等给予具体和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支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及时为担保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真实详尽的资信信息,为担保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加强担保行业自治。仿效其他省市担保行业的成功经验,建立担保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和行业自治。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和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为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扩充提供保障。
进行重组整合,成立区域性法人担保实体。一是借助政府力量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组整合,引导担保机构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组成一家或多家实力较强、能真正得到银行认可的区域性信用投资担保总公司;二是鼓励重组整合后的担保机构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单位,动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股,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实力。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尽快建立健全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的风险预警、掌控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明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统一标准,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
强化担保业建设,有效防范融资担保风险。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担保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机制。二是加强担保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尽快建立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三是与银行业协会、银行业机构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融资担保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新乡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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