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大中型企业实施税务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丽盈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实施影响,探讨了我国大中型企业实施税务会计核算的现实意义。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并将于2008年在国有企业中全面施行。随之而来的所得税改革即将破茧而出、增值税改革尝试全面推广,以这两类税种改革的启动为契机,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将迎来一个全面启动的高潮期。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同时实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其难度。据不完全统计,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消除的税法与旧会计准则差异有20多项,新增加的差异有40多项。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已达到100多项。其中既有一次性的永久性差异,又有若干跨年度的暂时性差异,影响范围涉及到工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几乎所有的行业。因此,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实施,对于围绕企业税金征纳的核算、监督与管理各方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在现行财务会计核算之外,并行实施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也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实施影响分析
(一)对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按照规定,企业的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依据,而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大多数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一般均由企业的财务会计或由管理会计兼任。由于他们担负着多项职能,办理涉税事宜仅仅是一项附带工作,因此缺少时间和精力来全面、透彻地学习、研究税法。而税法是一门政策性强、业务性强的法律法规,再者我国的税制正处于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之中,新法规、新政策的出台较为频繁,使得《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不仅存在大量的差异,而且差异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在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正确区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项目规范差异,并在纳税申报时对差异项目进行准确调整具有一定的困难。现实的状况是,除少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够做到既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又能准确计税外,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也许能做到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但无法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能机械被动地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和指示,常常因为不了解税法而出错,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和损失。
(二)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与稽查的影响
在现行的会计处理模式和税收征管制度下,任何一个税种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都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若企业中涉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大量存在,税收征管与稽查也会产生一定的困难。一般而言,现行的税务工作人员,普遍比较熟悉税法以及以往建立在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一致条件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面对大量的差异项目,一时难以适应,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错误,要么导致应征税款未能足额征收入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要么导致错征、多征税款,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与税务代理的影响
从审计方面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主要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审计准则进行。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范差异项目对企业报表项目产生的可能影响往往重视不够,或者判断不合理,处理不科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质量。从税务代理看,中介机构既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代理,又要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利益。但是,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项目较多,加上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所限,难免顾此失彼,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与争议。
二、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背景下大中型企业实施税务会计核算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清晰地揭示和反映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税收的角度而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与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体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应交税金,如各种流转税等。这种经济利益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只不过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变迁,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分配程度有所差异。第二,国家与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收益分配关系,具体体现为企业所得税。这种分配关系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收益分配关系也始终存在着,但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分配程度在不同的时期有所差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收益分配关系则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重大变革。
无论过去或现在,税收对企业的影响都是重大的,并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我国的税制改革仍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税法的内容更趋于复杂化,税法对企业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也将更加深化。因此,在大中型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将企业所有的涉税事项纳入税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综合反映,有助于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各种税金的形成和结果,有助于清晰地揭示国家与企业间收益分配关系的形成及发展。
(二)有助于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
依法纳税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随着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依法治税的力度不断加大,税法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处罚标准越来越严格,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在我国现行实务中,企业关注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性甚至远胜于纳税筹划。
而在大中型企业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有助于从根本上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原因在于:1.对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交易或事项,除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之外,企业还必须严格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辨认和判断,并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以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个环节、各项税金计算的正确性。2.在实行税务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相分离的前提下,一般要求在机构设置上进行相应的配置,即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的处理均交由该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如税金的计算和税款的申报与缴纳等,从而在人力和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
税务会计核算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实现企业税务零风险,还有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原因在于,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不仅执行税务会计核算职能,还兼具税务会计分析和税务筹划职能。税务会计部门应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利用税务会计核算所提供的独立、完整、全面、综合的税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充分挖掘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和潜力,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便于企业在保证足额纳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经济地纳税,以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有助于纳税调整工作量的简化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与变迁的过程表明,就制度规范层面而言,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已逐步实现了从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向财税分离的会计制度的转型。但是,从财务会计的核算层面看,由于缺乏独立、完整的税务会计核算制度,使得企业中所有的涉税事项均包含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内,因而现行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财税合一的会计核算模式。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如果企业在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既定的会计目标,可能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环节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并且随着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扩大,这种纳税差异调整将更趋于复杂化从而不断增加企业财务会计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难度。
更现实的问题在于,纳税调整的扩大化和复杂化对我国现有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体现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着普遍的纳税调整困难现象。于是,出于纳税因素的考虑和受传统观念制约,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除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如何在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上尽可能不与税法发生冲突,导致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偏离。因此,有必要在企业中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将企业中的涉税事项单独纳入税务会计核算,由企业中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来解决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并协调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纳关系。财务会计部门则可以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力图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其后果,实现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
(四)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
首先,在现行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下,企业中所有的涉税事项均包含在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仅仅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来计算当期各项应交税金。而实务中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实际上长期以来一直由税务机关代为包办,这实际上超越了税收征管机关的职能范畴,也大大增加了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量。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中提出了新的征管模式,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放在了重要地位。税收征管机关的职能应该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金。而税金的正确计算应当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的职能范畴。因此,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以保证企业正确计算各项税金。在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按照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税收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含税务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和审核,综合评定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并据以进行征收税款,这将有助于减少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量。
其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在缺乏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资料的情况下,税务稽查通常是建立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在大量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中翻阅、查找、审核、计算,这不仅存在工作量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税务检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提出挑战――即税务检查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熟悉财务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而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则将税法和财务会计知识融为一体,提供一整套健全、详尽的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并详细揭示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种税金的形成过程和最终结果,有助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工作的经济性、正确性和效益性。
(五)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在企业中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其目的不仅在于正确计算税金,还在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税务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税务分析和筹划。其二,企业的税务决策是影响到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行为的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出于税收利益因素的考虑,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选择符合税收导向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若一国税法的影响范围广泛,影响程度深远,则整个社会生产领域中的大部分企业可能会倾向于税收导向的行为决策,由此国家的税收政策就得以在整个社会领域贯彻和实施,国家的税收目标也因此得以实现。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在事前决策的税收导向性,而事前决策的税收导向性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行和税收目标实现。但我国现行存在的问题却是事前决策的非税收导向性和事后核算的税收导向性。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的税务会计核算资料,企业无法详细分析和判断税收因素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程度,导致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事前决策的非税收导向性,而会计部门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出于纳税方面的考虑则可能倾向于选择与税法冲突较小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即所谓的事后核算的税收导向性。这种现状既不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也使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缺乏独立性,结果是国家税收政策目标和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均未能有效实现。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747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