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管理与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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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宁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概念及思路
(一)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筹划,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过程。
(二)思路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企业上交税款中的主要部分,因此企业要对所得税进行筹划,具体思路如下:
1、缩小税基
所得税的税基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缩小税基,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即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使各项收入的达到最小化,成本费用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2、尽可能使用低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同时又规定了不同档次的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纳税人应尽量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低税率,以减少税负。
3、直接减少所得税税额
减少税额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如税法规定: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进行生产性投资的企业给予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税等。
4、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约税收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企业可以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调整和分摊,合理归属应纳所得的归属年度,尽量使应税收入或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二、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逐渐在完善,但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如:
(一)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
会计准则增加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如: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从法律上看几乎无可筹划空间,但如果对公允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行恰当合理的确定也能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二)新业务的筹划空间
会计准则增加了很多新内容,诸如金融资产、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对于这些领域税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因此筹划空间很大。
三、会计准则下利润管理与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与企业利润管理相互结合,然而在企业管理实践过程中,两者也有许多差异,如:
(一)销售收入确认方面
企业销售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收款销售、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委托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等。根据会计准则中对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销售方式不同,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因此,在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间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运用,就能合理减少当期收入,增加当期费用,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然而为了各种目的,企业可能需要提高经营业绩,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手段增加本期收入或减少费用,这就与企业延期纳税,减少税负存在差异。
(二)关联交易方面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只要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确定的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的。而税法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实际交易的价格,即市场价,这也使得会计和税法在这方面存在差异。
另外,当关联各方所在地所得税率不同时,利用关联交易在国内或国际间进行避税,也是许多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常用的方法。
此外,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是因为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原因造成低税率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时,投资所得不予补缴所得税。所以,通过关联交易,除将利润转移到所得税率较低地区的公司外,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子公司,实现节税。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折旧方法,同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使得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残值的确定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四)研发费用方面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形成资产的在摊销时可以以后年度加计摊销50%,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要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对于两个阶段的界定,企业可以合理范围内自主确认,进而进行利润管理。这也使得企业在研发费用管理方面存在差异。
(五)存货管理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这也使得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着差异。
除上述方面外,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利润管理在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划分、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政府补助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是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利润管理都带来了管理契机。
四、权变理论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与适度利润管理”中的运用思考
权变理论认为:管理中并不存在什么通用的最好方法,相反,管理者必须明确每一情境中的各种变数,了解这些变数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掌握原因和结果的复杂关系,从而针对不同情况而作灵活的变通。
权变理论的基本思路是研究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环境变量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外部环境是指国际、国内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内部环境是指企业系统之内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企业的管理变量主要指企业的管理观念和技术。权变理论认为,环境变量是自变量,管理变量是因变量,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权变理论其核心是强调管理组织、管理方式和技术要随组织内外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切不可墨守陈规、死板僵化。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生存环境越来越复杂,认识到权变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重视权变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和发展,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的权变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来对待,才是企业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因地制宜进行协调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切不可好高骛远。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盲目投资,过度进行利润管理,不仅错失纳税筹划带来的税收利益,而且还会给企业以后经营活动带来负担。另外由于我国税法体制改革还不完善,在执法中,某些地方税务机构执法水平较低,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企业某些恰当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活动,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甚至会受到税务部门的惩罚。因此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活动与适度利润管理协调时,我们应关注企业本身所处的实际环境。
(二)因人制宜进行协调
利润管理的主体是管理层,纳税筹划也是在管理当局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针对管理层专业知识、风险意识特点,最好聘请专业机构或发挥管理层团队的作用,作出正确的选择,且不可凭某位高级主管的喜好,草率地偏向运用利润管理或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因时制宜进行协调。
管理者要用发展的观点看事物,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顺应时代,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改变政策与策略,保证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例如,当某个时期社会经济整体低迷,企业很难筹集到新的资本,企业盈利能力也较弱,而一些借款合同中财务指标要求又比较严格时,为了继续持有这部分债务资本,企业可以进行适度利润管理,度过短期的难关,避免资本短缺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总之,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适度利润管理都是科学的管理活动,没有优劣之分,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应该研究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改变两种活动的侧重点,综合运用两者,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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