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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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东明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制度保障,但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许多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制度相对落后,对于一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各管理机构制定的法规、制度比较分散,有一定的执行难度;对现行法规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不够,实际上放松了执行度。
二是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真实主要表现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虚增利润。为了达到申请上市、配股资格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进行盈余操纵,致使利润的“注水”现象十分严重;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为了上市、配股、收购成功,为了不被ST或PT等,上市公司往往进行各种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盈利预测弄虚作假。很多公司发行上市时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对广大投资者产生恶劣的误导作用,最终使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披露,主要表现有:披露信息具体内容不充分,主要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尤其是对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侧重反映企业历史经济活动,缺乏预测信息,决策者更希望了解能体现企业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缺少非财务信息,每一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具价值。
三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用会大打折扣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的作用,但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重大信息,这样,一方面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造成投资者由于未及时得到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或错过获利的机会,或被套牢而惨遭损失。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性也会造成影响。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在披露的内容与形式、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重大事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分部信息、无形资产尤其是研究与开发、非经常性损益等内容,都存在不规范披露的现象。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利益驱动是导致会计信息违规的根本原因。上市的诱惑。在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8%的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配股圈钱的诱惑。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私利诱惑。公司有些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用公司的金钱行贿官员,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挥霍、隐匿账外资金而损害公司的行为。特别处理及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保住在证券市场上继续“淘金”的机会,大搞财务包装,以避免被特别处理和摘牌。
二是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我国的《证券法》、《会计法》及一些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等的制定跟不上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伐,这些都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提供了机会,主要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有些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监督和处罚不力,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廉。虽然我国的《证券法》、《会计法》和《公司法》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执法力度上大打折扣,轻罚薄惩导致威慑失灵。在这种大环境下,上市公司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信息造假涉及很多单位和个人,他们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极小。我国现已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使得造假者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造假猖獗。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使其失去在二级市场流通合法获利的机会,这往往造成一些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或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本公司股票,从而赚取非法收益。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权力过大,对其行为的约束过小,造成大小股东群体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往往利用信息优势操控公司,肆无忌惮地掠夺小股东的利益,而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则往往因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信息而利益受损且浑然不知。
第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是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它规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重点,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目的、具体内容、具体要求和形式;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是手段,它有助于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和合理,从会计本源、会计活动上
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转变证监会的职能。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暴露出的一些较严重的问题,我国证监会要转变职能,实施经济制度等手段,将虚假信息驱逐出证券市场,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将各部门的监管权力收归证监会,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进行相应改革,逐步使其成为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独立的、权威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惩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合谋或不能严格、公正履行职责的会计中介机构,对其因提供虚假信息给投资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失承担令其足以生畏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上市公司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将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
三是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建立统一会计市场,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正常的竞争机制。让注册会计师真正步入市场,担当起“经济警察”的社会角色。推进以有限合伙所为目标的事务所“二次改制”,承担无限赔付的责任不仅能够督促注册会计师根据投资者需要不断改进执业质量,而且也构成了社会信任独立审计的制度保证;改革上市公司审计聘任制度,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可考虑由证监会采取招标的方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公司报表审计,每隔一段时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产生道德风险;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利益的驱动,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降低职业道德,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
四是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信息披露失真问题十分严重。我国证监会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抑制,预防和减少管理人员不尊重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源头铲除劣质信息的产生机制;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行为规则等,建立审计委员会以保障公司财务的透明度。
五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改变旧的披露方式,扩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范围。要大力推广网络技术,在证券业开通电子商务,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把上市公司的信息实行网上实时报告,即实时把公司的会计处理过程、财务状况披露网上,使得投资者及时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缩短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从披露的方式上看包括表内信息和表外信息两类。为满足使用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性信息需求,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在进行表内充分披露的同时,还应在表外披露公司的研究和开发信息、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及环境会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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