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约束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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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泽森
摘要: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问题仍然是“融资难”。本文借助于“金融缺口”理论考察中小企业信贷约束困境,并从制度性约束和信息不对称视角,深层分析了信贷约束的原因,为化解我国中小企业信贷约束,应从融资制度安排上进行重点设计。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贷融资 制度约束 信息不对称 融资制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缺口”理论的形成及影响
(一)“金融缺口”理论的形成 在现实经济中,中小企业不仅面临着包括与大企业在内的市场竞争,而且还面临着筹集资本金的困难和筹集债务资金的困难,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往往得不到满足。这就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缺口”,又称为“双缺口”,即“资本缺口”和“债务缺口”理论。大量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着资本缺口。“资本缺口”一词最早出现于 20世纪 30 年代初英国议员麦克米伦(Macmillan)向英国国会提供的关于中小企业问题的调查报告(Macmillan・s Report,1931)。麦克米伦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的长期资本供给存在短缺,这种短缺尤其明显地发生在那些单靠初始出资人的资金已经入不敷出,但又尚未达到足以在公开市场上融资的规模的企业身上(其实就是中小企业),因此它们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当时人们把 “Macmillan・s Gap”( 麦克米伦缺口)又称为“金融缺口”(Finance gap)。麦克米伦(1931)即“资本缺口”理论发表后的40多年,Bolton (1971)、Wilson (1979)等的研究结果仍然表明,中小企业筹集一定数额以下的资本时依旧面临资本缺口的障碍。与“资本缺口”相比,中小企业更容易遭受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缺口”的困扰。由于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司商业票据来筹集债务性资金基本上与中小企业无缘,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外源性融资来源。英国学者Ray(1983)等将“金融缺口”的存在定义为以下两种情况:当小企业投资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但由于资金供给的中断(得不到新的资金)而不能进行有盈利可能的投资的情况;当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成本远远地大于大企业的该成本,致使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常投资来实现其增长潜力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表明,中小企业的金融缺口主要产生于资金的可得性(Availability)和融资成本(Cost)两方面。张捷(2003)补充了产生“金融缺口”的第三种情形,即当中小企业拥有具备赢利潜力的投资项目,但该项目赢利性与投资时限存在着紧密关系。此时,即使资金可获得、成本可承担,但由于金融交易所需的时间过长,企业可能无法在最佳投资时限内及时获得资金,此种情形被称为由融资时限(Time limit)造成的“金融缺口”。
(二)“金融缺口”的影响“金融缺口”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灵活性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它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成长,导致宏观经济因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难以达到其潜在增长率,造成就业不足从而造成社会总福利的降低。并且,金融缺口还可能加剧中小企业在财务上的脆弱性,这也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倒闭率远远高于大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Sullivanetal等(1998)对美国中小企业破产原因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融资问题成为仅次于经济衰退等外部经济环境的第二大破产原因,因资金缺口而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比例接近30%。Berger 和 Udell (1998)研究发现,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占中小企业全部股本和债务额的 26.66%,占全部债务额53%。在英国虽然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外源性债务的比重从1985年至1990年间的60%减少为1995年至1997年间的48%,但银行仍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渠道。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即便可以提供抵押品或可以接受较高水平的利率,很多中小企业仍然无法获得足够的银行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中小企业也遇到了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就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在西方学界来看,“金融缺口”(Financial gap)就是金融约束(Financial constrint)。因而在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文献中,更多的是以中小企业金融约束(Financial constrint)来替代“金融缺口”(Financial gap)。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经济环境,因此用“信贷约束”概念比用“金融约束”或“金融缺口”更能准确地描述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现状。
二、中小企业信贷约束成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总体处于信息不透明状态,使得中小企业很难向资金供应者有效传递真实或有价值的融资需求信息;另一方面,鉴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的特征,资金供应者也很难鉴别中小企业传递的信息真实度。在两者之间,无法得到信息对称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对中小企业来讲,中小企业缺乏像大型企业那样规范的财务报表“硬信息”,同时在向银行业传递基于人际关系沟通的“软信息”时,又受到区域和时间累积的严重局限。因此,在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信贷事前进行科学考察、论证、事中严格监管和事后严厉惩罚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来讲,提供低成本高收益的虚假信息比提供高成本低收益的真实信息有更大的负面激励作用,既然银行无法鉴别企业申贷信息的真假,那么作为理性的信贷者,在信贷之前进行“逆向选择”也是符合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设及决策行为准则的。由于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银行业无法有效对中小企业信贷之后的履约行为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同时又无法对违约后的中小企业实行严厉的惩戒,那么对申请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讲,变更信贷资金的用途,或者隐瞒信贷资金创造的利润,甚至利用假破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也就成了屡见不鲜的事件,这就是信贷利益博弈过程中难以制约的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正因为如此,银行为了防控信贷风险而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行为就不难以理解了。在信贷市场,金融资源配置达到最佳均衡状态的前提条件是完全对称的市场信息、自由流动的市场生产要素和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金融市场的价格杠杆――利率将是信贷市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自发地调节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市场最终可以在均衡的利率水平上出清。但现实中普遍存在市场竞争不完全和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而银行常常处于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而增加了银行贷款供给损失的可能性,也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难。对大银行来讲,其信贷业务范围不局限于本区域的限制,因此在难以有效收集到中小企业的基于规范财务报表的“硬信息”时,又无法有效收集或不愿收集中小企业的基于人际关系沟通的“软信息”,那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选择放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即使实际上可能是良好的业务也不失为一种上策,这就是大银行在审查信贷之前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对小银行来讲,其信贷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本区域的限制,但在有效收集基于人际关系沟通的“软信息”时,人际关系沟通的时间延滞期长和累积成本较高,所以中小银行也更加乐意于向那些熟悉的中小企业放款,而对于那些目前尚不了解的中小企业,即使实际上是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也会拒之门外,这就是小银行在审查信贷之前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放款前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都是可以用信贷配给理论进行解释的。根据信贷配给理论,银行业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博弈结果只能是,银行业在无法鉴别企业信息真假的前提下,为防范风险宁可将会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信贷价格对一些基本上完全信得过的企业进行放款,而不愿意以高于市场价格(利率)向高风险企业贷款。但银行这种行为结果也会将那些即使愿意承担市场利率,甚至高于市场利率的价格但不能被银行识别的良好企业也被拒之门外,因此,信贷市场的均衡结果是只有少数企业将获得及时相对廉价的信贷,而大部分企业都处于一种信贷紧缺的状态,即便是良好的企业或愿意承担高利率的相对劣质企业。在我国信贷市场,虽然目前银行贷款是我国中小企业债务资金的重要来源,但不是说银行贷款就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关资料表明,一方面,商业银行积聚了大量的储蓄存款资金难以释放,而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据调查,由于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种种限制,在2005年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中,有66.9%的企业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62%的企业自投资金占投资比重的80%以上;流动资金项下,贷款利用率稍高,但仍有43.5%的企业未能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其中有52%的企业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比重80%以上。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创汇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的比例是不相称的。国家发改委资料表明,在对现有融资方式满意程度这一问题上,感到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企业分别为19.84%和15.87%,而较满意的为19.84%,非常满意的为3.17%。见(图1)。上述状况表明,尽管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收效不大;现有的融资环境与企业希望的仍有较大差距,融资难仍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国家信息中心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所需要的正常运营及投资资金中,有近一半要依靠内部募集等方式自筹;81%的中小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得到满足”,60.5%的中小企业“没有长期贷款”。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8年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占了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可见,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困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银企制度性约束与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信息与制度的关系密不可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创造信息功能。因此,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有效的制度必须解决信息问题。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解决不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需要的制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情况靠价格能够解决,而有的情况则要靠企业、政府或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在有效制度约束下,交易双方的信息劣势方不需要了解信息优势方的全部信息,而仅需了解制度本身的信息,对方是否会做出与制度相符的行为就可以了,这样可以节约信息成本,有利于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缓解;相反,无效制度安排只会加剧信息不对称,从而会增加信息传递的难度和信息成本(徐建斌,2004)。银企关系制度的不同是导致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银企关系制度的不同,使得银行和企业在进行信贷交易活动过程出于各自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在不完全信息市场条件下,企业会利用因制度的不同来“欺骗”银行,而银行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宁可放弃利益确保安全,而采取拒贷。对中小企业层面来讲,从产权角度看,产权制度是一种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制度安排,需要时间的沉淀和历史的检验,而中小企业先天性的高流动性风险导致其产权制度安排缺乏连续的时间沉淀和历史的检验。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的不稳定性和短期性,导致外部资金供应者很难拥有其相对稳定性及可靠性都较强的内部信息,所以中小企业只能获得一些短期的流动性很强的资金,而很难获得长期的权益性资金,长期的权益性资金缺乏又常常提高了中小企业流动性的风险,使得中小企业倒闭概率提高。在转型期的国家,产权经济学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不适当的经济制度安排导致中小企业为自己利益最大化积极“寻租”,在缺乏严厉和有效的监控手段情况下,内部人会将中小企业的正外部性内化为自己的收益,而把企业的负外部性内化为企业的损失,再转化为银行的损失。所以,在转型期的国家,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必须深化,使业主的损益完全与企业的损益息息相关,即把企业的正负外部效应都内化为企业内部的损益行为,从而减少甚至杜绝企业主的机会主义。就银行层面而言,在计划经济或一些转型期国家,产权经济学对其无效的银行制度安排具有极强解释力。此类国家中,银行产权制度安排的矛盾使得国有银行往往既处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化角色又处于政策型角色。实践检验这种银行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因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或内部人控制行为,银行业制度安排之前必然进行逆向选择。在取得政府资金、政策支持时,保证会把资金政策按照国家制度安排运营,即该用于政策放款的原则支持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放款,譬如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即使银行业本意是想把此类资金要用来其商业化运营的,但一旦资金和政策被国家赋予,国有银行业便会存在很高的道德风险,用国家的资金政策去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国有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剥离就是例证。同时,国家尤其是金融当局支持、强调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排难解忧,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丝毫没有缓解的趋势。2009年一季度,全国信贷总量增加了4.8万亿,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只占不到5%。一方面,大银行给中小企业发放小额信贷客观上存在规模不经济、交易费用高的不利因素。研究表明,银行对大企业贷款的运作费用约为总贷款额的2.3%―0.5%,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项管理费用高达2.5%―2.8%,因此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失去热情。另一方面,国有银行业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其运营的交易费用较大。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却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总体增量减缓,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更是“惜贷”如金。
三、中小企业信贷约束化解的金融制度设计
(一)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制度的改革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作为商业银行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创新,但是与外资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1994年至2005年中,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快,但市场化速度很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要尽快提高竞争力,就必须加快制度创新。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加快贷款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以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服务水平。(1)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据中国银监会杨再平(2005)撰文,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陈禄堂,2006)。这就说明信贷管理制度在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完善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要求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控原则和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渗透到信贷业务的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理顺商业银行内部贷款管理职责,强调信贷牵头部门对贷款制度的总体把关,信贷相关部门在贷款制度建设方面要服从全局性安排;加强信贷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内部审计部门再监督,畅通信息反馈机制,促进信贷管理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要打造对中小企业切实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主要是选准信贷切入点,应突出地方特色,集中资金支持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帮助其向“小而精、小而新、小而优”的方向发展,防止贷款过度集中。(2)完善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规范授权、授信的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订详细具体的授权、授信实施细则,检查办法和考核标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授权、授信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授权授信制度认真执行。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问责制度。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授信评审体系,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允许基层行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查要改变那种层层审批,由贷审会集体审查却没有责任的贷审制度,制定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和免责制度。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检查和审计,并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风险的不同成因,注意区别考察失误与客观变化所形成的风险责任,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3)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制度。信贷审批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贷业务发生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是信贷业务的制高点。高效的审批机制可以提高信贷效率,降低信贷交易成本,这也是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要求。因此,高效的审批制度就是要精简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做到既快又好、又好又快,既控制了风险,又满足了企业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要求。具体来说要实行以下重要审批制度,一是实施分层审批制度。即在坚持审贷分离、民主决策基本机理的前提下,按照信贷业务品种、金额、风险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调查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调查审查后提交审批中心专职审议人合议后审批、调查审查后提交贷审会集体审议后审批等三种审批方式。二是建立独立审批、中心审批、合议审批三位一体的审批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行长、副行长、独立审批人、审查审批中心职责,避免职能交叉、职能延伸、职能膨胀,处理好过度集中审批与决策信息不对称矛盾。同时实施独立审批人派驻制,独立审批人由委派行选聘并授权,独立于驻地行(独立审批人履行职责、日常办公所在行),负责权限范围内驻地行信贷业务审批。二级分行独立审批人由一级分行委派,县级支行独立审批人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委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贷款审批制度要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因为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具有需求频率高、需求数量小的特点,商业银行应为此设立中小企业授信专职审查人员,并在坚持授信风险管理垂直、专业、独立原则,实行贷审分离和前后台完全分开的基础上,推行分级授权个人签批制,适当下放贷款权限,细化对各级签批人的授权标准,对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由有权负责人等在各自授权额度范围内签批,不再通过贷审会审议,减少审批层级,合理精简流程,确保中小企业授信申请得到及时处理,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短、频、快”的需求特点。(4)完善贷后管理制度。根据“信贷配给”理论,贷款之前银行有可能会做出“逆向选择”,贷款之后中小企业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贷后管理是贷款管理的最后环节,是信贷风险监管的关键环节,也是信贷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认真把好、把严。贷后管理要形成严格的制度,要切实做到贷款的“事后监督到位”。客户经理是授信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贷款发放后强化对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的检查。对保证金的动态变化、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的变化、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变要及时了解化。要定期上门了解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认真分析企业财务报告,分析、判断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同时要多方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应在规定的不定期监控周期内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通过实地考察、现场座谈、与第三方沟通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重大变动。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迹象,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只有这样银行才不会“担心”中小企业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而银行贷前的“逆向选择”行为也会减少。
(二)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制度 信贷风险管理也是信贷市场制度管理的核心之一。建立完善我国现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必须着力抓好制度关键要素。同时把握先进性原则,构建以风险防范、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把握层次性原则,探索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把握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强化信贷风险预警体系;把握渐进性原则,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把握应变性原则,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把握人本性原则,带好一支高水平的信贷风险管理队伍(阙方平,2006)。主要内容应该是:(1)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各种可能给信贷资产质量带来消极影响的因素及时监控,做到信贷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补救。围绕经营行为、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等方面,定期开展业务分析、信贷资产质量评价和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对信贷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识别,预测预报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为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提供决策依据。设置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线和控制线,落实专人监控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及资产质量的动态变化状况,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监控提示。注重信用教育,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创造良好信用环境。(2)建立倾向性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把好行业和客户准入关。在同等条件下有重点、有选择地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要与总体性行业政策、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目标相一致。对持续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好的中小企业应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应淘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其次,要科学评判中小企业等级。在收集历史基础数据基础上,建立先进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按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抵押保证类型和贷款利率档次。在客户评级方面,应结合中小企业特点,使信用评级科学、合理地反映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3)完善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是解决欠发达地区的信贷需求与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之间的矛盾重要环节。建立一种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专项支出为主体,按商业银行贷款数量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为辅助的特别基金,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入实行政策性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
(三)完善商业银行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考核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不熟悉但又有风险的贷款拒之门外,或者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其结果是滥贷虽然得到控制,但惜贷不可避免,贷款工作效率降低了。因此,现时的问题应该是强调激励与约束机制并用,重在激励,以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1)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架,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 (2)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信贷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金融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信贷人员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使用和淘汰的良性机制,切实加强对客户经理履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通过教育和管理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提高整体素质。(3)加强培训制度建设。通过培训增强信贷工作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信贷人员金融法律法规培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信贷工作中增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4)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特点决定了贷款银行除了必须具备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极强的责任心外,还应重视在对员工的正激励方面应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加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四)鼓励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主办银行制度是间接金融环境下的产物,是企业为了稳定地获得外部资金的一种机制安排。即银行与借款企业形成某种产权关系,银行除了是债权人外,还是借款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主办银行制度是一种双赢制度,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不仅银行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中小企业因此而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特别是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很大程式度上不是依据其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是否合格,而是依据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的主观判断。在间接金融为主导的环境下,企业为了稳定地获得外部资金,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以及出于规避管制等其他原因,主办银行制率先在日本发展起来。国际上日本和德国是主办银行制典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基本上只有银行贷款,而投资基金、创业板等直接融资都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办银行制大有英雄用武之地。通过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直接投资或银行控股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行使股东代理权来构建新型银企信用关系,对于保障中小银行经营效率的质量,降低监管成本,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定;对于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较快地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与信任,以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解决外部融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实,关于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融资这种“特定关系”,国外经济学家早已对此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Strahan和Weston(1996)在分析比较银行给予中小企业贷款形式时发现,小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要比大银行多,大银行仅占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份额的35%,而占大企业贷款市场份额的82%。之后又在1998年,通过证实研究证明了中小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信贷份额比大银行大的原因有:管理规则阻止大银行给予任何单个借款者总资本15%以上的贷款;即使大银行被允许做出更大比例的贷款,它们也无法做到充分多样化,会增加其对违约风险的脆弱性;中小银行很难与大银行竞争大额贷款,因为企业偏向于从一家银行获取所有的金融服务,而大银行能够为大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样中小银行处于劣势,但是它们拥有必要的金融资源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Berger(2001)在关注了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时认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高度依赖于银行外部融资,而银行在拓展信贷给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时所利用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关系贷款。
(五)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的合作机制信用担保机构是以专业化经营信用应运而生的。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是基于一定的区域开展信用征集活动,尤其是互助性担保机构,对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有着相当的信用征集优势,信息对称度高,征集成本低。然而,银行业尤其是大银行缺乏这种优势,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就能够弥补银行业的不足,同时也能够分享银行业的部分信贷收益。银行在给高风险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都要求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进行风险转嫁。但如果银行单方面要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未必就能实现,只要担保机构不接受担保,贷款就很难成交。如果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同合作问题就解决了,这样,三方都在信贷活动中得到好处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专业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银行的认同。在担保机构介入的情况下,由于信用的提升和风险的分散,银行成为最直接的受益方。在一些地区,实力较强、运作规范、资信程度高的担保机构,已和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所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的协同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我国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是分离的,由于我国对担保比例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风险损失由担保机构100%承担,只要担保机构同意担保,金融机构都给予贷款。这样就造成了我国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风险,不仅导致担保机构的责任与能力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业对企业的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因此,实现银保合作应在以下方面进行:(1)降低合作门槛。目前中小企业对于信用担保市场的需求与所有信用担保企业所能提供的担保额度之比约为12:1,信用担保机构实际担保贷款额仅为申请额的10%左右,缺口巨大。鉴于目前我国担保机构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来源有限,有的担保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银行要从实际出发,不论规模大小,只要注册资金到位、具备信用资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就可以建立合作关系。(2)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合理的放大担保倍数是担保机构获取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贷款银行要根据担保机构服务对象、担保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参照担保机构信用资质,合理确定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原则上对具备B级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放大不低于5倍,对A级信用担保机构可放大10至15倍。放大倍数应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界定,并明确违约责任。(3)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实行风险分担是增强双方责任心、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重要措施。由担保机构全额承担风险不符合市场公平原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和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积极探索责任分担的有效形式,合理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强双方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根据国际经验,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左右(法国50%、日本50-80%、德国50-80%、美国80%、加拿大85%)。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划分为两个档次:3/7或3.5/6.5。同样,贷款银行除获得贷款利息外,还应享有担保比例的担保收益。这样通过风险分担将双方结为利益共同体,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共同防范金融风险。(4)合理实行差别利率。按照风险定价和互惠互利的原则,银行应对被担保的企业降低或取消利率上浮幅度,以冲减企业因缴纳担保费增加的成本。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5)合理执行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应根据《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中“ 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动30-50%”的规定。担保费率过高会加大企业经营成本,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法国为0.6%,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仅为0.5%左右。合理收取担保费率,做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担保机构应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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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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