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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梁甜

  摘 要: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高频的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如何完成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的立法体现,逐步完善劳动程序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社会平稳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成因、特征和其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法条诠释,对事实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55-02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即指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从这条规定推断,我国立法者坚持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当属未依法订立合同。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2]22。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未依法订立合同,不仅包括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而致使其无效的情形。
  二、我国现存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
  (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
  1.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由权利客体转型为市场主体的过程。国有企业代替政府承担本属政府义务的社会保障职能,通过构建社会保障保护网尽量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政府把这项义务交给国有企业,企业往往在各方面都需要支出的情况下无法担负起该义务。改制以后,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职工不再对企业有依附关系,它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薪酬。可是长期处于这种变化之中的部分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接受这种改变所带来的结果,比如部分企业职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心态失衡;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作法不统一,适用时也无所适从导致职工情绪化而不接受此次改制政策等等。
  2.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现阶段,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在农业生产之外再获得一部分的非农业收入。这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是指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接受其劳动报酬,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这一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兼职,即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停薪留职,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若在此期间接受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则与后一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下岗待工(包括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下岗待工人员在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仍是原企业职工,如果该职工在此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94。
  然而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
  1.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约定续订条款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没有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分为用人单位不订立和劳动者不订立[4]。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提供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且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集体合同和行业合同等规定,这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
  3.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不具备一定的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订立的契约无效,自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
  三、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举证难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举证难题。
  如某农妇章某,被介绍到一家手推车加工厂工作,不幸被刹车失灵的冲床压断手指。事后老板竟称不认识此人,拒绝赔偿。章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章某诉称当时双方约定前三个月的工资每月为500元,今后逐步增加。章某不慎压断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手推车厂老板秦某向医院交了3000元的费用后就不再负责。章某伤情未愈,被迫离院回家。但秦某辩称,事发前并不认识章某,也没有聘请过她,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起劳务纠纷案件就是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若章某能在法规中找到明确的有关劳动义务保护的法律条文,那双方劳动关系当然存在。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仅相关文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且劳动者在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上也不如用人单位,这对劳动者维护权利造成很大的不利。虽然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其掌握的资料负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已确认的情况。若连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得到证明,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曾掌握相关资料为由,推卸举证责任。
  
  (二)限制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然而,自由的合同形式不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外立法在建立劳动关系上,大多以不规定特定合同形式为准则,而以特定书面形式为例外。纵观世界各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在法律体系发达的国家适用,即使在法治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发挥一定优越性。而且,法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鼓励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限制并禁止了“双重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原则上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接受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不仅不能影响到本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经本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甚至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事实上,在现代的经济生活里,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法律上不予支持,却难以避免现实里的“暗箱操作”。笔者认为,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与否,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权的处分,不应由国家过多地干预。限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四、对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思考
  (一)承认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构建中,需要平和双重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冲突。对合理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有助于减少因口头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引起的纠纷,并促使劳动能够有效、顺利地进行。劳动者在自己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可以形成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劳动关系,这也有利于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开发。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应对
  在实践中,我国已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内,既有部门规章,亦有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指导意见,但这些规范的内容有限,效力不及法律,因而,在对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一些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应用办理,同时也应更加完善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时候,在劳动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需求,也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的具体体现。
  维护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理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重要途径是提倡有关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既得利益,这不仅是满足发展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不断科学化的一种客观需求,体现出该理论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国家政治、法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丰富我国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0.
  [3]王全兴.劳动法学[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EB/OL].新劳动合同法资料网,第11条.
  (责任编辑/范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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