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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行为养成差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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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具体执行刑罚的重任。在监狱改造的罪犯长期处在监狱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很容易滋生不良的心理倾向和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譬如懒散、纪律性差、好吃懒做、对人对事极端甚至性格逐渐怪癖起来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给监狱日常的管理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弊病。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必须在日常的监狱管理中通过对罪犯行为规范的规制来潜移默化的使之改变不好的行为方式。文章主要通过对罪犯行为养成差的原因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相应举措。
  关键词:改造;行为规范;执法
  一、犯行为养成差的表现
  监狱在押罪犯行为养成差主要表现在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礼貌规范四个方面。部分罪犯在生活中衣着不整、不穿监狱配发的统一服饰而选择穿着奇装异服,在吃饭现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浪费的饭菜,在队列行进中也有部分人员总是在窃窃私语甚至出现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的现象;在学习上,上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说悄悄话、睡觉的大有人在,甚至出现考试作弊的现象,部分罪犯沉迷于玄幻、官场小说中不能自拔,甚至有人偷看不良读物;在劳动中,违章操作时有发生,材料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工具管理不到位,少数罪犯将危险工具带入生活区造成监管事故,劳动现场环境卫生保持不到位;在言行举止上,乱扔烟头、公共场合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互起绰号等现象普遍存在。
  二、罪犯行为养成差的原因分析
  针对监狱罪犯行为养成差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监狱在日常管理中缺乏常态化的思维及制度构建
  监狱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有针对性的对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行专项活动。本来通过专项活动可以有针对性的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但我们的专项活动虽然目的性强然而功利性倾向严重。加之在活动中缺乏系统的评估机制以及考核过程虎头蛇尾,所以很多时候干警和罪犯在专项活动的态度上都以应付为主。同时,专项活动的举办本意是为平时的管理服务的,这就要求在专项活动之后及时对好的经验教训进行提炼并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这样才能做到长治久安。也即是在日常的管理中多下功夫,不断的完善制度设计,通过规范化的日常管理来提升罪犯的行为养成。事实证明,频繁的活动只会使得本就对活动没有好感的罪犯变的更为麻木,甚至适得其反。
  (二)监狱在对罪犯行为规范的制度设计上不够科学、严谨。
  总的来说,依据2004年司法部88号令关于监狱罪犯行为规范的要求,对罪犯的行为规范要求分为五个方面: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礼貌规范。但是每个监狱的实际情况不同,押犯构成也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分类关押的现状,应该按照不同戒备等级制定监狱的罪犯行为规范,同时注重监狱押犯的年龄、名族、地域等方面的现实考量。这样做增加了干警管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罪犯来说,更为实际的行为规范执行起来更容易接受。而现阶段我们简单的套用罪犯行为规范,而没有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加以健全、完善。
  (三)教育改造工作长期滞后于监狱改造的目标
  严重的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仍然存在。改造应该是教育和劳动并举的,教育改造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学习来提升罪犯自身的素质、丰富内心世界。而劳动改造最大的意义应该是使得罪犯明白劳动对人生的意义并从中认识到自身的价值所在。劳动改造长期服务于生产任务,教育改造则缺乏启发性而流于形式。大量的劳动任务使得罪犯学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这也就决定了教育质量难以保障。同时,课堂教学缺乏专职人员的辅导和讲解,使得本就面临尴尬境遇的教育改造工作雪上加霜。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监狱对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往往在面临严峻的经济压力的时候,监狱对教育改造工作有所轻视。
  (四)罪犯素质普遍低下,受教育程度低,家庭关系复杂
  罪犯中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从学历来看,初中毕业的人员占了绝大部分,高中、专科、本科甚至更高学历的人员只占很少的比例,同时也有小学毕业甚至于文盲的存在。从犯罪类型来看,暴力型犯罪占了较大比重,其次是性犯罪,再次是经济型犯罪(盗窃),再次是黑社会以及毒品类犯罪,最后职务犯罪。有些罪犯夫妻都是罪犯,有些事单亲家庭,有些父母离异。复杂的家庭关系本身给罪犯的性格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同时复杂的家庭关系也影响了罪犯在监狱生活的心理和行为,导致了部分罪犯行为怪异,性格孤僻甚至行为不端。
  (五)监狱部分干警的不文明行为对罪犯的行為养成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管理者警察应该有着比被管理者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更强的自律能力。只有我们自己的行为符合应有的要求才能在对罪犯的管理中对其提出相应的要求。而现实的情况是部分干警在日常的管理中出现随地吐痰、公共场合吸烟、互相之间起绰号、说话爆粗口等不文明的行为,这些对罪犯的行为养成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
  (六)干警管理不到位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作为执法者的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本着对法律的责任来严格执法。然而部分干警存在对法律规定,执法标准了解不清,甚至执法随意性倾向严重,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再者大量使用事务犯造成的弊端日益凸显,尤其是现有的积极改造委员会的存在。本来积极改造委员会的设立应该是在犯群中起积极改造的示范作用。然而由于制度执行不到位,积极改造委员会成了犯群之中的霸主,甚至成为监狱管理的空白区。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警察直接管理的缺位、执法不严谨。由于这些原因也就让行为规范的严肃性受到侵蚀。
  (七)监狱面向罪犯的文娱活动形式单一、且目的性过强
  造成了文娱活动丧失了本应有的放松心情、陶冶情操的属性。我们现有的文娱活动基本上在形式上表现为歌唱比赛、演讲、体育比赛等等这些活动。而且这些活动在举办的时候为了调动罪犯的积极性而给出了相应的奖励。参与者之中只有一部分在参加活动,而且只是为了得到奖励。久而久之活动本身所应有的放松心情、陶冶情操的作用被磨灭了,取而代之的是功利性的比赛。同时我们的文娱活动在时间安排上节假日居多而日常的的文娱活动的安排不足。   三、提升罪犯行为养成的措施
  通过对罪犯行为养成差的原因分析,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
  对于任何管理活动来说,制度保障都是不可缺少的,监狱的管理也不能例外。监狱在制定与自身实际相符合的制度性规范时应当严格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做到上位法限定的义务必须做到,上位法赋予的權利应当得到保障,上位法授予的权力不可滥用。在权利义务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行为规范,同时也要注重科学性和人性化。也就是要同时在法治优先的基础上做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平衡。简单套用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仅罪犯有抵触心理,而且管理不便。事实证明,越贴近实际的管理制度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起的作用越大。同时,不能一味的将所有的管理环节都和严肃的执法活动联系起来,这样不仅使警察的工作量陡增,而且破坏法治的应有之义,因而应当明确行为规范的柔性规定,促进罪犯自我管理意识。我们可以试想,一个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一切行为完全遵照规定来,这样做虽然不容易出错,但是其深层次所存在的危机便是个人独立思考、自我意识的减退。这不仅是对人性的摧残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催生出了极为病态的心理人格,譬如:教条、遇人逢迎、虚伪甚至部分人竟然有了官僚化的情形。所以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也应该给管理留“余地”,既要有刚性的要求,同时也要给罪犯留出自我管理的空间。
  (二)注重改造的平衡发展,要积极探索通过教育改造来激发罪犯积极性
  教育改造本身就是监狱改造中的应有之意。而近些年已经被淡化,关键点在于教育改造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直接的经济效益,加之教育成本较高、周期长。所以就其现实情况而言不容乐观。可是就整个社会而言,教育在整个社会活动中并不可缺。越是创造经济效益的人就越是受过长期系统化教育的人。所以监狱也应该在教育改造上下功夫,只有通过扎实的教育才能有效地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人才。同时,监狱企业要摆脱目前简单加工而低效益的处境就必须在人才培养上下功夫。首先,相对于轻型监狱,重型监狱有时间成本优势,即人员经过系统化的培训之后可以长期产出经济效益;其次是集约化的教育培训本身就节约了教育中的成本,这点较之社会上的教育机构有成本优势和管理优势;最后是经过系统化培训的罪犯可以更好的实现再社会化,从而降低再犯罪率。同时,教育具有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分阶段分批次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在罪犯改造的各个阶段来进行相应的培训内容,使之可以与实际情况相吻合。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监狱的经济效益,更为长远的意义是罪犯通过劳动实现自身价值,更有利于回归社会。
  (三)提升干警素养,保障基层干警执法权
  管理者的素养常常影响着被管理者的行为,在监狱的管理中同样如此。因此着重提升干警的素养,应该做好几点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倡文明用语、文明执法、文明管理。对于管理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及时的进行纠正;二是明确规范,提升干警的整体形象,通过相关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来提升整体警察的素质;三是在执法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力求做到严格执法和精细化管理。同时为了有效提升监狱罪犯的行为规范养成,必须要保障一线干警的执法权。罪犯的管理主要依靠一线干警,如果一线的执法权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各种管理就无从谈起。因此保障一线执法权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权责一致,权责分明。保障基层执法掷地有声。现实中,基层执法权面临或者已经被弱化的境地,主要原因就是层层审批基本取代了基层执法权,审批本身缺乏现代法治应有的程序量化的精神,反而对基层执法处处掣肘。因此必须要厘清权力边界,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让应有的执法权回归基层,做到权责分明。二是改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要制定严格有序的追责机制,让执法者时刻存在责任意识。三是完善权力使用程序化,制定明确的权力使用程序,在厘清权力边界的基础上,明晰权力类型,设置可操作性的量化执法机制,保障权力在制度之中运行,同时明确突破程序的责任追究,做到严以用权。真正做到程序正义和执法效果的统一。
  (四)注重常态化的管理能力建设
  应该避免日常管理被专项活动取代的现象。本来监狱推出的各项活动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罪犯在监狱的改造,但是过于频繁的各类活动麻木了参与者的神经。活动开展的时候能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但是活动结束后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使得活动本身的效能大减。因此必须改变这样现状:一是加强平时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很多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通过专门的活动进行推进;二是转变活动本身的角色,活动更应该有针对性和试点性。通过活动,对好的经验的总结不断提升工作制度的科学性和效能发挥。
  作者简介:廉立章,男,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专业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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