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与危机干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当社会处于变革和快速发展时期,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大学生自杀,高校责任归责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一开始的高校无法律责任到过失侵权有注意义务,高校在危及干预的实践管理中任重道远,需做好“一案三制”,对事故发生做好紧急预案,对事故预防做好机制、体制和法制管理。
  关键词:大学生自杀;高校责任;危机干预;一案三制
  一、大学生自杀现象分析
  当社会处于变革和发展时期,大学生面临着各种竞争压力、学习压力和情感困惑,种种危机导致大学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其危害和后果已成为社会和媒体热切关注的话题。
  在中国一项调查发现,有13.2%,大学生有过自杀意念,大学生中有4.6%报告过有自杀行为。大学生实际自杀死亡率约2/100000,中国大学生自杀率看起来较国外偏低,这是近年来社会重视大学生自杀并进行危机干预的成果,不过频频见诸媒体的大学生自杀报道依然带来了很大社会影响。
  在关于大学生自杀成因的分析中,发现,一是社会竞争与大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产生碰撞冲突,带来心理压力。如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就业压力也日趋突现,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人才竞争机制;二是社会舆论导向偏差一定程度上诱使大学生自杀,如媒体过度披露自杀报道引发涟漪效应;三是心理健康危机导致的自杀。湖北省调查发现超过90%的自杀大学生存在人格偏差。有三组人格偏差比较突出,分别是抑郁性人格偏差、自恋性人格偏差和边缘性人格偏差。因此,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尤为重要。
  二、大学生自杀事故的高校责任分析
  学生在校自杀后,高校是否要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一)高校教育管理责任界定与归责原则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理论是实践中需要梳理清楚的重要问题,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界定决定了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范围的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不再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而更倾向于一种教育、管理、保护与被教育、被管理、被保护的关系。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大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自杀、自伤的,学校只要在教育管理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法律责任。
  王霁霞实证研究发现,个人主观感悟与法律客观理性之间存在冲突。实证研究现实从主观感悟看,大部分被试大学生认为高校对自杀大学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似乎学校与学生家长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学校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方显公平。
  不过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过错说可能更适用于大学生自杀案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过错的程度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大小的重要依据的归责原则。在《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学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如果学校出现过错导致大学生自杀,学校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高校承担法律责任要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九条规定,针对大学生自杀高校承担法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不可或缺的要件:
  (1)学校做出未合理保障学生安全的行为
  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或采取的教育管理行为不当造成大学生自杀行为。常见的有如因教师师德问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学生利益、体罚学生或者语言上责骂学生等引发学生实施自杀行为,高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学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不论学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构成责任的承担,如学生在校期间因为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等有自杀倾向,学校发现了,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未实施告知家长义务,导致学生在校自杀的严重后果,可认定高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客观l;存在损害事实
  学生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是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4)高校的实施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学生自杀结果与高校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高校则应承担责任,反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务,这是认定高校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要件。
  三、高校危机干预的“一案三制”
  针对大学生自杀现象发生的频繁性、诱因的多样性、法律责任归属的复杂性,如何防范大学生自杀既是社会、家长应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较为典型的是“一案三制”。“一案”就是应急预案,指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件发生时,具體应该怎么做。“三制”指的是机制、体制和法制。当高校面对大学生自杀的危机事件时,也应该妥善遵循“一案三制”的思路,更好的管理。
  (一)健全优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
  作为竞争中遴选人才的首要途径,高等教育在制度、教育模式和人才遴选、评价方式上需要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以及更好的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素质教育。当前的教育模式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巨大的竞争压力已经成为大学生自杀的社会成因之一,因此针对这些弊端,完善高校教育管理机制,调整和优化教育模式是大势所趋,也为预防大学生自杀创造良好机制背景。
  (二)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四级干预机制
  大学生自杀是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原因与自身矛盾叠加造成的,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机制是防治大学生自杀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
  湖北省高校大多建立了“学校一院系一班级一寝室”四级心理危机于预体系来防治大学生自杀危机。四级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中师资队伍包含校心理健康中心的专职教师、二级学院的心理专干、辅导员、心理委员等,他们关爱学生,密切关注有异常心理或行为的学生,在危机预警、危机干预、危机转介起着重大作用。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大学生心理档案管理、开展大学生家校沟通,有效化解大学生危机。
  (三)依法治校,明确责任和义务
  在高校的建设管理中,需依法治校,进一步理顺学校、老师和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自己在教育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引导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这是预防大学生自杀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当学生在学校遭遇心理危机,高校有及时告知家长的义务。在对学生心理进行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时,应遵循《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
  (四)人文关怀背景下的应急预案
  危机干预中“重学校轻学生”、“将危机学生简单化休学、退学处理”、“歧视、排斥、或忽视学生心理诉求”等均是人文关怀缺失的表现。以人为本是人文关怀的重点。危机干预中,学生是出发点也是归宿,必须树立“立足学生,为了学生,回归学生”的人本理念,使危机干预真正实现“人”的价值回归。当面对大学生自杀危机时,应考虑到以人为本的应急预案,不将家长放在学校的对立面,更利于家校沟通。
  参考文献
  [1]刘倩倩,李辉,方晓义.云南省大学生自杀意念、自杀行为与自尊及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01):57-58.
  [2]江光荣.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自杀干预实务工作坊[R].2018:5-6.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王雾霞,王宾容,张颖.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02):125-130.
  [5]石雪梅.大学的侵权责任理论变化及发展趋势[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3):27-23.
  [6]刘会亮.高校突发事件预防法律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7]黄丽洁.论高校在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及赔付制度的完善[J].教育教学论坛,2017,6(26):102-103.
  [8]唐月芬.《精神卫生法》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7,35(05):96-9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47752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