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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康德的敬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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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有一个概念非常特殊,就是“敬重”,它是康德唯一承认地对道德起促进作用的情感。是由纯粹实践理性指导,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其表现形式。由于人的有限性注定了人不會完全依照道德法则行事,而道德情感此时在人的主观上就起到了一个动机性的作用,促使人的行为准则与道德法则相符。敬重本身作为一种情感,属于现象界,但是其对象是属于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道德情感虽然会抑制人的感性部分,但同时也会使人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威严和崇高,从而唤起了人的最高使命,在道德情感的激励下不断向着崇高迈进,人性不断地得到升华。
  关键词:敬重;道德情感;道德法则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5-0056-05
  “敬重”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为《奠基》)第一章谈到义务的第三条原理——“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1]16时引入的一个概念。康德似乎知道这个概念是复杂的,因此特意添加了一个关于它的长长的注释。道德情感在康德哲学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就很有必要对这种情感做深入透彻的分析了解。从道德情感的内涵,道德情感的来源和道德情感的作用这三方面来分析和把握道德情感,对于我们研究康德道德哲学有一定的帮助。
  一、康德的道德情感观
  对康德的道德哲学研究,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许多突出的成就。然而,其中却有一个概念经常遭到误读,那就是“道德情感”。康德的道德情感与以往的伦理学中所讨论的道德情感并不相同,以往所认为的道德情感总是伴随着经验产生充满感性色彩,而康德的道德情感排除了所有的感性偏好,经验性的质料,甚至是与感性情感相对立。它指的是一种先天的、由纯粹实践理性直接产生的情感。由于康德对一切经验性的道德原理持一种拒绝排斥的态度,所有感性的情感如冲动、喜好、悲伤、快乐等均被康德剔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体系。因此,康德的道德学说也经常会被曲解为不近人情,甚至是冷漠的。然而,这种“不近人情”却正是康德的道德情感的高明之处。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认为的道德情感都是基于人的非理性因素——感性情感而产生的一种道德意识。而功利主义、经验主义等更认为这种非理性情感是道德意识的来源之一。但是在康德看来,喜怒哀乐等感性的情绪都是无法持久,转瞬即逝的,因此也就不具有普遍性。只有将其中偶性的成分剔除掉,树立起理性的绝对权威,才能在人们心中建立起真正的道德法则,最后再通过纯粹的实践理性做指引激起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所以康德说:“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通过理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2]10
  同样是情感,为什么敬重感会有别于其他的情感呢?其实,康德将情感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病理学上的情感,这种情感源自人的感性偏好,通过外界的刺激产生,因此被视为被动的情感;另一类由于其直接受纯粹实践理性的指导,所以被看作是主动的情感,也就是道德情感——“敬重”。尽管敬重与其他情感一样是现象界的产物,但它和感性的情感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它的产生。“尽管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也毕竟不是一种通过影响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而自己造成的情感,因而与前一种,可以归诸偏好或者恐惧的情感有类的区别。”[1]17敬重是理性的情感,该说法看起来似乎矛盾,毕竟通常情感来源于感性因素,理性是不会包含感性因素的,所以敬重确切来说更应该称为道德情感,这种说法意在表明敬重的根据是理性,是由道德法则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病理学上的情感即我们一般所说的如恐惧、兴奋等,其来源都是感性的。这种情感往往伴随着人的肉体或心灵上的满足,与经验密不可分。而敬重只与道德法则相关,是一种服从于道德法则的意识,与经验没有丝毫的关联。道德法则若想成为德性行为的行动法则,就要即符合客观法则,又要符合主观规定的根据。一种德性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摒弃一切情感的干扰,也即是说要否定一切的情感,道德法则通过对感性情感的否定而产生了敬重,以此来消除其他情感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道德法则成为人们在行动时的主观规定根据。敬重只能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关于意志自由地、却又与某种不可避免的、但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爱好上的强制结合着而服从法则的意识,就是对法则的敬重”[2]110。在这里,康德态度明确地指出敬重的对象只能是道德法则。道德法则限制了人的感性欲望,阻止其作为行动的指导;但是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通过限制感性情感,却唤起了人的另一种情感——对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
  其次,敬重和其他情感的一个本质差别就在于“敬重任何时候都只是针对人的,而绝不是针对事物的”[2]101。就如同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善和恶都是关于人的举动,而不是关于物的一样,敬重的对象也只能是关于人的。我们可以对某种事物唤起如爱好、厌恶或是惊奇等情感,但绝对无法产生敬重,因为敬重是由道德法则直接引起的一种情感,并且道德法则仅仅与理性相关,所以敬重表现出的也只是人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至于其他事物要么是认识的客体,要么是审美的对象,绝不会成为一种道德的主体。道德从根本上只是对意志进行规定,因而只有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才会使道德法则在心中产生敬重的效果。
  二、为什么“敬重”是道德情感
  什么样的情感能够被称为道德情感呢?对此康德的回答是:“对法则采取这样一种关切(或者对于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其实就是道德情感。”[3]87也即是说道德情感是对法则产生关切或者是敬重的一种能力,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道德法则本身并不会产生道德情感,它只是通过对人的心灵上的刺激产生的,敬重由理性所引起,但不能用于判断一种行为或是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它只是服从于理性。道德法则使人产生对其的关切或者说是敬重,也是因为道德法则本身是纯粹的、必然的,不带有任何感性色彩的存在,但是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意志总是会受到外界的感性因素的影响,并不会完全符合理性的要求。所以,道德法则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必定和人的主观意识中的感性成分起冲突,甚至会排斥、摒弃感性偏好,这就使人容易产生贬损的感觉,这种贬损感也是道德情感的一种表现形式。敬重感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虽然是一种情感,但却是唯一先验的、由纯粹理性产生的情感,是能够被先天认识的。康德指出“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产生于理智的根据,并且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的唯一情感。”[3]80因为道德法则是先验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一个概念,它给人的心理带来的道德情感无须后天的感性经验证实就存在,人们在看到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时自然就会产生敬重感。   “敬重”,是康德哲学中最为重要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能够规定人的意志的根据有两个,一是道德法则,另一个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也许会有人质疑,既然康德明确说敬重本质上是感性的因素,而感性成分是不能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的,又为什么把道德情感定义为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康德关于意志的决定根据一直都是双重性的,意志在客观上的决定根据是道德法则,在主观上的就是道德情感。对于完满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而言,主客观的决定根据是完全一致的符合道德法则,绝不会有偏离法则的行为。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在主观上意志会受到外在的经验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主客观的决定根据不会完全相符,二者产生分歧,此时就需要道德情感——“敬重”来纠正偏差。在《奠基》第二章中,康德对于人的意志无法自在地同理性相符合进行了详细的叙述“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认作实践上必然的亦即善的东西。但是,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那么,意志就还服从一些并不总是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如果意志并非就自身而言完全合乎理性(在人这里的确是这样),那么,客观上被认为是必然的行为,在主观上就是偶然的了。”[1]30可以看出,如果意志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它必然会选择善;如果没有选择善,则是受到主观情感的干扰,使意志的纯粹性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人的行为也就偏离了善。因此一个人想要回归向善的道路,就必须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作为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
  另外,还有一种与敬重相对应的情感就是“贬损”,这种情感是人们在和道德法则做对比的时候产生的一种类似谦逊的情感。康德指出“这个受禀好刺激的理性主体的情感虽然称为贬损(理智的蔑视),但是在与贬损的肯定即法则的关联之中,这种情感同时就是对法则的敬重。”[3]81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生活中往往会抱着功利性的目的去行事,这与道德法则相违背。道德法则要求人摒弃感性因素,出于义务而行动,为了道德而道德,即使是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在康德看来依然不能称其为道德的行为,比如一个商贩诚信经营获得良好的口碑,但是也不能说明这种行为就是道德法则作用的结果,商贩诚信经营的背后也许包括了私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遵循道德法则的行为,必须是出于道德法则而行动,为了道德而道德,这种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的立法形式,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自然会在其心中产生贬损的感觉。
  道德情感是道德法则得以实行的动力,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创立了道德法则,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道德法则发挥其作用。换句话说就是道德法则在现象界如何应用于人,从而对社会、对人产生实际的影响。道德不可能脱离人们的实际生活,道德是维系社会稳定的精神保障,生活中存在着各式各样有损道德的行为,如果道德法则只是一个在形而上领域的概念,只是告诉人们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的,那么道德法则就仅仅是一个缺乏实际可行性的,正确的理论。不过,康德的哲学体系是不断进步、完善着的,对于道德法则的可行性康德也做出了积极的应对,他提出了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概念就是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面对道德法则而直接产生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对人的主观意识产生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人们在生活中依照道德法则来行事。道德法则虽然是客观必然的,但是并不代表它在现象界的实行就不需要动力,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其意志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客观的根据,其来源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另一根据则是主观的,即感性因素。只有主客观两方面相协调,道德法则才能真正对人产生作用。因此,促使人在主观上遵循道德法则就尤为重要,因为其有限性,人在主观上遵循道德法则就需要一个动机。在康德哲学中,冲动是欲望的主观根据,指导意志的客观根据是动机。对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其性质是这样的:“它无非就是纯粹法则自身,只要后者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存在的崇高性,并且从主观方面在人之中产生了对于人自己高级天职的敬重。”[3]96可见道德情感是确保道德法则得以实行的根本动力,动力是人的意志在主观上的规定根据,而客观必然的道德法则若要在主观上也符合规定根据,就必须基于道德主体对法则产生了道德情感,从而促进道德法则发挥其作用,因此道德情感才是道德法则在主观上得以实行的根本动力。
  三、敬重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
  敬重是一种理性的情感,它既不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德性的标准,也不是客观的道德法则产生的基础,它只是理性摒弃了感性因素之后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促使着人们按照道德法则行事,从而使人们避免被感性因素支配,回归理性的本真的自我。
  敬重是联结本体界和现象界的情感。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从敬重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康德的伦理学常常被称为关于义务论的伦理学,因为“义务”是他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在《奠基》的第一章中关于义务就有三条原理,由此也可以看出义务在其伦理学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义务概念中包含着善良意志,唯有出于义务而行动才是道德的,康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件道德的事情必须是出于义务去做的,而不仅仅是符合、合乎义务去做的。也即是说要为了义务而义务去行事,才具备道德价值,才具有道德性。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在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区分。他认为合乎义务但并非出于义务的行为虽然是好的,其本身并不具备道德价值,好事值得受歡迎,却不值得被敬重。在康德看来,人这种有限理性存在者,在实际行动中势必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干扰,因而行动本身可能不会是根据道德法则的规定行事。因此,尽管在第一章里康德没有明确提出关于义务的第一条原理,但是通过大量的举例论证也表明了他的态度,即道德必须是出于义务的,而不是出于爱好,这样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紧接着在第二条原理中关于“为义务而义务”他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1]15为义务而义务不是一句空话,它的具体目标不是实现某个意图,也不在于某种行为的后果或是对象,而在于使它发生的原则和准则,也就是超出感性对象的后果之上来加以考虑的原则,那是一种形式化的、超越质料的存在。   康德认为,义务与敬重总是紧密相连的,关于义务的第三条原理总结性地指出了敬重是对法则直接产生的一种情感。敬重不是出于任何爱好或是其他因素,而仅仅是出于义务的一种主观的情感。关于义务的三条原理中,只有第三条中引入了敬重这个概念,虽然会令人感到突兀费解,不过康德在其后做了进一步地解答说明了义务与敬重之间的内在联系“我出自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就是构成义务的东西,而任何别的动因都必须为义务让路,因为义务是一种就自身而言即善的、其价值超乎一切东西的意志的条件。”[1]20敬重感敬重的是法则本身,出于对纯粹的道德法则敬重来行动,这样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就是义务。“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应当完全排除偏好的影响,连带地排除意志的任何对象;因此,在客观上除了法则,在主观上除了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从而就是即便损害我的一切偏好也遵从这样一种法则的准则之外,对于意志来说就不剩下任何东西能够决定它了。”[1]16说到义务,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一个词汇与义务常常能够互相替代,就是责任,但是二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责任是指“一个并非绝对善的意志对自律原则的依赖性(道德的强制)。”[1]62由于人的有限性,使得人在主观上不会完全地符合道德法则的要求,人的意志总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而由于对道德法则有一种天然的敬重,想要依照道德法则行事,因此就会对自己进行道德强制,强迫自己符合自律的原则,此时人在主观上会产生一种对于实行道德法则的责任感。此外,康德对义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也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的客观必然性就叫作义务”[1]62,责任有束缚性的含义,所以在词性上较为被动,而义务则更多地强调客观上的行为的必要性,更加主动。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促使人在主观上依照道德法则行事,强迫自己符合自律的原则,从而产生责任感,在客观上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行为的必要性,也就是义务。
  道德情感在一切情感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客观法则面前,一切情感都是微不足道的,道德情感否定了一切的感性情感,所以才会产生敬重。敬重是出于义务对道德法则产生的情感,而道德法则是客观的并且是自在之物,属于彼岸世界,对一个属于自在之物的道德法则产生的敬重感却属于现象界,这样一来自在之物就与现象界产生了某种关联。虽然人的道德行为是出于遵循了普遍的客观法则,这个法则是属于本体界的是不可被认知的,但是由这种法则而产生出了现象界的人心中的一种敬重感,康德称之为“纯粹敬重”,它属于现象界,不同于其他的感性情感,可以称其为道德行为的动机,但是它敬重的内容是道德法则,是由道德法则这样一个动因所引起的一种动机,是由自在之物引起的一种现象。道德法则作用于人无非就是让人意识到道德的最高价值,敬重人的最高使命,从而使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成为人主观上的行为动机。由此,本体界和现象界之间就架起了一座联通两界的桥梁。
  从人的有限性角度来看,人分属于两个世界,在现象界,人无法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唯有服从和顺应,因为对自然界有所求,需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但是和动物相比,人又是万物之灵,人拥有动物不具备的理性,这是人和动物间的根本性区别。人具有道德感,就在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理性能够为人类自己立法,使人免于受感性欲望的驱使,不至于和动物一般。作为有理性的人,必然会对道德有所追求,由于道德法则要求的纯洁性,要求人的行为具有道德性,那么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一面就要对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一面施以规范和引导,用理性的道德法则去支配人的感性情感,克服本能欲望。不过,理性的意志与感性的意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二者其实同等重要,不能通过舍弃其中一个保留另外一个来解决对立问题。解决两者对立的方法就是找到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康德指出“二者不仅能够很好地共存,而且必须被设想为在同一主体中必然地结合在一起。”[4]464从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看二者是能够统一共存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那么他就会意识到意志是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的,它遵从的是实践的法则。由此人作为理智世界的一份子时遵循的就是理智世界的秩序,当人意识到自己是感性世界的成员时,遵循的必然是自然规律,可以看出自然和自由是可以共存的,二者的共存不外乎是自然与自由對人的不同的规定方式,换句话说是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应该具有的双重性的思维方式。“说他必须以这种双重方式表现和设想自己,就前者而言,这基于对他自己作为通过感官受刺激的对象的意识就后者而言,这基于对他自己作为理智的意识,亦即意识到自己在理性应用中独立于感性的印象(从而属于知性世界)。”[4]165通过这种方式康德找到了自由与自然在同一主体中相统一的基础,就是“人格”。康德关于“人格”的论述揭示了道德性是人的最高规定,是人具有的最高价值,由于最高价值的规定,才会在人的心中产生敬重情感。并且使人认识到两个世界是共存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做了进一步的解答“人作为属于两个世界的人,不能不带有崇敬地在与他的第二个和最高的使命的关系中看待自己的本质,也不能不以最高的敬重看待这个使命的法则。因而我们看到尽管我们既属于感性世界,又属于理智世界,但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在理智世界中才找到了自己的最高的价值。”[2]119人格中体现出来的最高价值激起了敬重感。
  其次,敬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对感性情感起否定的作用。人的行动是感性的,因此就需要一种感性的动机来推动人的行为的实现。而唯有对客观法则的敬重感才能够给予行动某种道德价值的动机,至于其他的情感都不能成为动机,都不足以赋予行动道德价值。“就我们自己的意志仅仅在一种因其准则而可能的普遍立法的条件下去行动而言,这个在理念中对我们来说可能的意志是敬重的真正对象。”[1]63其中“条件”指的就是以普遍立法为条件,而这个普遍的立法是通过自己的准则而可能的,也就是以自律为条件。自律是通过自己的准则成为一种普遍的立法原则。在理念中可能会拥有的意志,就是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就是按照自律原则来行动的意志,才是敬重的真正对象。敬重感真正敬重的东西其实是一个自律的意志,道德法则是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意志并不仅仅具有自律的属性,并且还具有他律性,对此康德提出了定言命令式来约束人的意志,这种约束性的规定就是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是全体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己给自己制定的规则,并且自觉地去遵守,表现出了人的意志可以进行自我约束,也就是意志能够自律。由于人是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在主观上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摒弃对幸福的欲求。所以,敬重作为道德的动机此时发挥的是否定性的作用,它通过抑制和消解人的感性偏好,确保人可以通过自身的意志使自己的行动准则符合普遍必然道德法则。这个过程就是意志自律实践自身的过程。但是在摆脱了感性情感的不良影响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为道德的实行扫清了障碍。敬重作为一个主观的道德动机,激励人们实践道德法则,使道德法则直入人心,此时敬重给人带来的就不再是痛苦而是在意识到自己身为道德主体的崇高性时带来的愉悦感,而这种愉悦感会引领人走向至善。可以看出,道德情感是一种起初令人痛苦而之后又使人肃然起敬的情感,体现了人在主观情感上由强制到自愿的转变过程。   四、道德情感的意义
  总而言之,康德关于道德情感的论述是极为特殊的。康德的敬重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情感,是在摒弃了一切感性的偏好、冲动等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与经验性的情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超越了一般的情感成了仅受纯粹实践理性所指导的理性的情感。在康德笔下,道德情感同感性的产物严格区分开来。虽然康德也承认敬重与感性之间有一定关联性,但是毕竟区别大于联系。正是因为去除了所有的感性成分,康德的理性成了一种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而敬重也成了一种纯粹理性的敬重,在康德看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先天的,来自人的理性。但是道德情感从根本上来说属于道德意识的范畴,是道德行为在道德意识上的一种体现。人的道德意识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的道德意识来源于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正是通过道德实践活动才使人产生了道德意识,一切情感都有其物质基础,在人们的生活中对善或恶的评价,无非是指某一行为或是事件,都有具体的对象,对善举人们进行赞赏和敬重,对恶行会给予否定和谴责。由此可见道德情感并不完全是康德所描述的那般只是一种先验的受纯粹理性知道的情感,而是一种由人的道德实践活动产生的情感。
  人们对道德的敬重之情,无论在理性中或是感性中都能找到其身影,康德的道德哲学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以道德法则为指导,以至善为目标的道德的形而上学。康德摒弃了感性因素,只是因为理性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与感性的偶然性和个体性之间是相互排斥的,理性并不需要感性。但是道德是属人的道德,人是道德的主体,没有人作为主体,更无须说道德规范、道德动机及道德行为。如果只是把道德看作一种普遍必然的存在,那么人是不可能完全道德的。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全知全能全善的只可能是上帝,而上帝也只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悬设。道德始于人之后,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并不是天然纯粹的,因此也就不能证明属人的道德就必然指向纯粹实践理性。
  人们对道德的向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不仅是理智世界的需要、道德律的命令,在现实生活中同样需要道德。道德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具有了生命力,人们产生道德情感,是因为认识到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是因为人类本身对道德有需求,道德能够以一种规范的形式来帮助人们更好地协调自身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因如此,道德情感的出现也成为一种必然。
  在康德的笔下,人的感性与理性总是相互對立着的,并没有真正的融会贯通,但是道德情感——“敬重”却将二者相连,在道德情感的作用下,康德的道德不仅是形式的、理想化的,而且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性,不过始终无法消解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不足。道德法则属于理智世界,对于人这样的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是不可知的,这种不可知性为道德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动力,使人无限趋于至善。但是由纯粹理性产生的敬重却成了一种无法意识其内容的意识,这样一来敬重就成了一种信仰,使得其理论走向了宗教,走向了上帝。
  康德曾说:“人有义务:努力脱离其本性的粗野,脱离动物性,越来越上升到人性。”[4]387康德的道德理想是构建一个至善的社会,使人成为这个社会中的道德主体,最大程度上肯定人的主体性地位。而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要用辩证的、理性的态度从其理论出发,不应只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康德作为西方哲学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其对后世伦理学研究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包含在他学说中的内容就如同浩瀚的星空般,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反复钻研。探讨敬重这一道德情感也是为了了解人类如何能够获得幸福,走向至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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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0-96.
  [4]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6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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