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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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理念转变-限度和超越、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实困境-问题与根源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路径选择-摆脱与重构为主要依据,从民族事务该管理还是治理、民族事务治理存在工具性还是价值性、民族事务依法行政是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治理困局导致的民族法制体系、形成成本攀升导致民族工作边际效应、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调整民族立法思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民族群众法治意识这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其目的在于加强民族事务治理的价值,旨意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转变;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改革开放后期,社会变迁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很多利益结构上的变动,基层利益比较矛盾,为民族问题制定了交织,并且利益表达机制严重不足和缺位使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进而使得民族之间出现看危机和问题提。所以要针对各种事件等对民族治理进行改进,人们需要及时转变法治思维,将其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新常态。理念转变不是一天形成的,梳理我国民族事物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转变思路,提出更好的额意见推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展。
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理念转变-限度和超越
(一)民族事务该管理还是治理
公共事务是文明的最终产物,因为国家出现而变化的公共管理,基于公共事务管理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长时间以来,我国社会各界上都会政府上存在的民族事务管理主体进行分析,将管理民族社会公共事务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基于全能政府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的事件进行分析。不过,因为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改变,对待一些特殊事务政府往往无法掌握好度,因此政府失灵现象经常出现。政府全面管理民族事务逐渐出现了更大的弊端和不足,无法顺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1]。
政府再造运动将治理纳入到了全新共同管理范围内,治理是一种全新统治发展形式,其中公私部门之间界限不够清晰,治理的实质就是对统治机制进行权威管理,政府效能不断降低,社会上一些私人部门逐渐加入到治理之中。并且民族问题是政府比较敏感的话题,需要对整个民族事务进行有效治理,属于政府的基本权威和基本职能[1]。
(二)民族事务治理存在工具性还是价值性
我国人类发展上针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分析,总共经历了三次范式转换,统治行政模式,管理以及服务三个基本模式,德国现代文化家将其总结为人类自我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存在的矛盾上,公共事物管理方范式之间出现的矛盾也是不可忽略的[2]。
(三)民族事务依法行政是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
民族事务法治化的实质工作就是依法行政,民族事务治理部门依法行政权利就是不断解决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群体合法权益,保证各个民族之间公平竞争,使得民族之间可以和谐发展,依法就是良法,一定要基于法律控制权力和非政治控制法律基础上进行,对经济和市场进行合理管理和制约。分析清楚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计划经济时代要以权力集中为主进行管理,政府管理模式会加入整个管理过程中,政府直接控制生产、交换以及分配等各个细节,资源配置和收入等全部包含其中。政府本位管理模式已经逐渐发展到生产领域上,比如民族事务精英人员管理工作,解决民族之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此种形式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能够借助政府以及干部对民族进行管理。实现对不同民族矛盾的合理管理[3]。
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实困境-问题与根源
(一)治理困局导致的民族法制体系
有法可依是依法的基础和关键,法治代表着严格制定法律治理国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和体系作为保证,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脱离法律的保证,那么法治则和失去了意义和价值[4]。并且,行政权力是人民授权的表现,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很大关系,行政权力应该成为保证人民自由安全的保证,基于法律保证基础上,行政权力也会受到保护,是完成法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即使存在法律不过因为不够完善和具体,缺少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管理,那么行政权力则会失去法治的底线,改变以往自由程度。
(二)形成成本攀升导致民族工作边际效应
政府在整个工作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一个被哲学不断思考和分析的问题,政府进入到经济生活之中,是民族问题的体现。西方国家对于民族事务发展要采取相关机制进行,社会主义则需要采用干预对策,是民族工作政治管理最主要问题,关系到我国民族富强,因此要高度重视。
(三)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社会规范是人们实际生活中和社会交往中需要协调实现的一种行为,是人们共同制定的能够被写成文本的规则内容,社会规范能够分为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前者以国家制定的基本法律作为基础,而后者则以民族风俗习惯为主。我国对于民族风俗习惯比较尊重,使其不断形成社会共识,是宪法和民族领域内确认的基本内容。所以,国家法律并没有出台相关机制为其进行禁止,和法律原则之间还存在违背原则的特征进而成为了民族习惯法。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路径选择-摆脱与重构
(一)调整民族立法思路
法治体系是用来完善法治规范的,严密的监督机制,可以为法治保障奠定基础和保障,法治体系就是国家法律,法律运行和实施的综合交织因素,也就是何所,法治体系的出现不仅仅需要法律完善作为保证,并且需要及时转变法治观念,做好自身基础保证,是民族法律合理有效实施额基础,民族法治实施的基础需要整个法治系统的完善和管理。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保护民族群众的权益,认真落实我国各项基本对策,在具体实施中基政府和官员要将其当作一项基本任务进行,一旦涉及到民族事务,就要防止矛盾被扩大,避免民族问题政治化现象出现,处置不恰当往往会追求政府基本责任。从基层上分析,此种追责过程是上级政府寻找替罪羊的过程,进而会将很多政府馆员的前途全部结束其中,因此要展示在理性角度上分析,宁可做过不能做错,使得很多政府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对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升民族群众法治意识
从国家到社会关系上分析,国家摆脱了社会管理组织机构,和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性,我国一直处在国家社会高层阶段,所以,法治国家无法脱离法治社会进行,并没有对整个社会民族形成法律信仰形式,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不存在本土的,法律一定要被人们所与信仰,不然将会失去内涵和价值。法律被各个法学界接受,其主要工作就是在新时期相爱塑造一种全新法律社会,避免法治成为一种形式,以我国法治社会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构建法治社會的道路比较长远,在民族地区,因为人员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感染个熏陶,民族地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比较看重传统习俗处理形式,并没有从法律角度上对出现的民族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相关意见认为民意可以建设一切,也可以毁掉一切,民意是非常强大的,舆论效果非常大,因此在新时期要高度重视风俗习惯,将其和法律结合起来,引导人们走法治化社会。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现在世界上,民族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化建设中需要及时面对的主要问题,民族事务治理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反应能力,完成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发展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追求,促进民族治理能力发展一定要结合真实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时转变理念,引进法治治理思维,充分挖掘传统管理思想,实现对政府和国家之间的有效互动你哥,基于此种互动形式上解决各种不足和民族问题。
参考文献
[1]武宇红.当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多维约束与路径重塑[J].贵州民族研究, 2017(07):47-50.
[2] 李贽,龙晔生.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以香港候任议员言词违法和文山在任官员言词不当为例[J].民族论坛,2017(2).
[3] 钟林林,周世中.西南民族地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J].民间法,2017:177.
[4] 张琳,王永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德治与法治'——基于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视角[J].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17:149.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自筹经费项目“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2017-G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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