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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理性国家观的批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闫顺利 牛凤

  摘 要: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德国的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之间的弊端日益显现。与黑格尔唯心主义不同,马克思另辟蹊径,从现实角度出发看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不合理之处,进而从政治层面对普鲁士政府的社会等级制度、官僚阶级以及政府法律予以批判,这种从现实出发的理论解释对马克思现实国家观的最终形成以及“两个转变”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莱茵报》;理性国家观;现实国家观;批判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1-0025-03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初次走出“书斋”并开始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的阶段,他看到底层人们水深火热的现实穷苦,探讨社会物质利益难题,由于黑格尔哲学无法带领人们摆脱现实生活中的困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产生怀疑。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见证了社会等级制度下人们的利益冲突以及根植于利益冲突之下的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自由等问题,进而批判普鲁士政府以及国家统治下不合理的等级制度,要求推翻资产阶级政府以构建现实的国家观。
  一、前提性批判:人民理性与国家理性
  黑格尔理性主义为《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的主要理论来源,且马克思的国家观、自由观以及法学思想都与之一脉相承。当马克思真正投身实践关注现实生活并分析了国家中各个等级对私人利益的争夺,看到官僚机构对物质利益的剥削以及资本主义为了私人利益操纵国家法律等一系列的社会难题时,就已经站到了被压榨的人民的一边。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无情地批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捍卫穷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揭露底层社会苦难,召唤广大群众联合起来抵制资产阶级统治,此时马克思已经在物质利益问题的认识上取得重大突破,促使马克思开始审视黑格尔哲学的人民理性与国家理性。
  (一)对人民理性的重新审视
  黑格尔认为自由就是理性,将自由看作“绝对精神”的本质所在。马克思承袭了黑格尔的自由理性观念,把自由视为“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1]171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推崇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自由思想,但并不认同伊壁鸠鲁将自由视为不受现实限制的观点,伊壁鸠鲁所秉持的消极自由意志实际上将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界对立起来。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只有从人同周围环境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来考察人的时候,自由问题才能解决。”[2]11只有处在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自由才有理性可言。
  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认为人们通过新闻出版的自由来实现人民理性。马克思从自由和理性出发探究现实生活中书报检查制度的弊端,书报检查制度作为等级利益的维护者违背了“现实的人”的出版自由的权利,马克思对沉溺于思辨哲学的黑格尔哲学表现出怀疑态度:“黑格尔哲学一开始就使哲学同那种与它格格不入的报纸的一般性质——经常的战斗准备,对于急需报道的耸人听闻的当前问题的热情关心对立起来,它那玄妙的自我深化在门外汉看来正像脱离现实的活动一样稀奇古怪”[2]13。马克思立足于书报检查制度对黑格尔的人民理性进行批驳:一方面,黑格尔人民理性的思想完全不顾及现实人民的疾苦,片面强调理念的解释作用,造成与社会现实的严重脱离,马克思开始与鲍威尔的自由人走向决裂并开始转向费尔巴哈的“现实的人”;另一方面,马克思将人民理性提升到国家理性的高度,认为只有满足了人们的自由才能达到人民的理性,进而实现国家的理性,“在看到国家与法置人民利益不顾,理性与现实产生矛盾时,马克思理性主义国家观念动摇,这使他转向费尔巴哈的人本唯物主义。”[3]21
  (二)理性国家弊端的显现
  在黑格尔之前理性与现实水火不容,柏拉图提出理念论将理念视为世界本原,理念作为真理是客观的、独立自在且具有最高的普遍性,不依赖于其他事物而存在,这在哲学上造成理念与现实的二元对立。从古至今的哲学家们对着柏拉图的理念论莫衷一是,然无法弥合理性与现实的裂隙。黑格尔提出“实体即主体”,认为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是不能分离的统一体,在此理性与现实的问题得到了暂时和解。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从国家的理性本质出发,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视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人民是国家中的人民,人民的目的就是全社会的目的。现实中的普鲁士政府维护的只是特定等级的利益,国家法律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国家只关心富人的利益,底层贫困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力图用概念解释现实,现实问题一旦出现理性国家便将责任归咎于人民和现实本身,将现实脱离理论视为社会问题存在的根源。在理性国家中,现实完全服从于国家的最终解释,社会难题无法得到化解。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仅在思维活动中消解了理性与现实生活的对立,当面临真实社会问题之时,理性与“现实实有”之间再次出现裂痕,无情的社会现实令马克思对理性国家大失所望,由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展开批判。
  二、对理性国家观的现实批判
  通过对德国现实的考察,马克思看到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与现实之间严重脱节,马克思从现实角度考察社会难题,试图找到国家的真正基础即寻求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的国家观,对普鲁士政府的社会等级制度、官僚阶级以及政府法律进行批判。
  (一)对社会等级制度的批驳
  在普鲁士国家的社会等级制度下社会底层人民苦不堪言,马克思通过深入调查社会问题发现各个等级为维护私人利益而产生对立的情况,私人利益凌驾于普遍利益之上,等级冲突中“特定领域的精神,特殊等级的个人利益、品格的先天片面性表现得最为强烈、明显,露出一副狰狞的面孔。”[4]146在《莱茵报》中,马克思对社会等级的批驳主要体现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首先,马克思对社会等级制度的批驳体现在讨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各等级论战中。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不再从一般理论出发,“而是已经把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同各个社会等级这个问题的态度联系起来了。”[4]6普鲁士国家社会分为诸侯、骑士、城市代表以及乡镇代表四个等级,关于反对书报检查令,获取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主要是这四种人之间的论战。代表在辩论中分别立足于自身等级的特点以自身的特殊利益为由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要求报纸的发行必须要进行检查。马克思分别从前三个等级的发言中找到缺陷進行反驳:诸侯和骑士等级要求的新闻原则是“恶”和“坏思想”,城市阶级的新闻自由是一种用来挣钱的行业,新闻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只有农民阶级才能真正对新闻自由进行合理的审判,农民阶级看到书报检查制度的不合理性,预示了此制度必将被时代所取代的结果。马克思在此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深入到各个阶级所处的生活背景分别进行考察,看到不同等级发言人背后的私人利益问题,并借助现实生活对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行为进行批判。   其次,马克思对社会等级制度的批驳体现在对特权等级的驳斥过程中。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普鲁士政府将农民“捡枯树枝”界定为“盗窃林木”行为,特权等级为维护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却属正当合理。马克思对此提出反驳:其一,捡枯树枝行为和林木盗窃二者无法等同,树枝如果是自然掉落,那么农民捡枯树枝不属于盗窃而是“自然的恩赐”;其二,马克思区分了穷人的习惯法和和特权等级的习惯法,富人天生拥有大树的权利,穷人只配捡枯树枝维持生计,然穷人仅有的权利都要受到更高等级的侵害;其三,国家应该代表公共利益用公正态度对待林木所有者,而不是将国家法律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也不是让林木所有者制定并享有法律的解释权,这种国家显然没有理性可言。
  再次,马克思对社会等级制度的批驳体现为对等级委员会的否定。马克思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从等级委员会的资格以及宗旨两个方面对等级委员会给予抨击。一方面,等级代表大会的资格是根据地产的等级差异赋予相应的权利,然国家是处在运动中的有机体,不存在国家职能的绝对不变的状态,马克思以为用地产划分等级本身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另一方面,在等级委员会的宗旨方面,等级委员会为寻求自身特殊利益与全国的普遍利益相违背,受此影响国家会产生内部利益的争夺,好比国家机体的内部“长出了肿瘤”。面对不合理的国家等级委员会,人们倡议用人民代表制度取代等级代表制,借此保证人民自身的利益最终实现全社会的普遍利益,使人民真正成为自由国家中的自由人。
  (二)对官僚机构的不满
  马克思在审视“物质利益难题”的进程中还发现官僚机构对理性国家僭越的情况。普鲁士王国宣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事实却造成社会底层人民生活苦不堪言,毫无话語权只能接受更高等级和官僚机构的压榨与剥削,这与普鲁士国家所承诺的理性国家完全不符。针对摩塞尔河沿岸居民的穷困情况马克思写了《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首先,马克思通过对摩塞尔地区的实地考察得出地区穷困与官僚主义制度以及政府治理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的结论,政府却认为葡萄种植者的求助是无事生非行为,造成人民贫困的原因在于自身对问题处理的不妥善,与政府治理无关,相反人民的贫困是放大了的“社会常态”,人们夸大自身贫困的目的在于谋求政府的特殊照顾。政府和贫民对葡萄园种植者的贫困问题各执一词,马克思义正词严地指责了官僚机构:“不能想象摩塞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与政府无关,正如不能认为摩塞尔河沿岸地区位于国境之外一样。”[4]217因此人民的贫困与国家的关系密不可分。
  其次,马克思对官僚机构的批判表现为官僚利益对国家理性的僭越。理性的国家首先应该避免私人利益,国家若不是按公平的制度来行动那就只能在狭隘的私人利益中选择自己的行为,这种国家只能停留在低级的水平无法实现自身发展。现实生活中私人利益总是与国家理性相挂钩,甚至出现私人利益僭越国家理性将国家变为实现私人利益手段的行为。在林木盗窃法中,林木所有者享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可以对贫民进行随意的惩罚,贫民的罚款也收入林木所有者的囊中,这必然将国家理性沦为私有利益的附庸,其结果为“小偷盗窃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占有者就利用小偷来盗取国家本身”[4]169,是变相了的小偷。马克思立足现实强调人的价值与自由,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本身出发考察世界,表现出对纯粹理性国家观的批判态度。
  (三)对普鲁士国家法律的批判
  法律于马克思而言并不是陌生领域,其父亨利希·马克思曾担任国家枢密顾问官,从事法律相关的职业。马克思也曾在大学期间攻读了法学专业,可见其在法律方面造诣颇深。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看到底层人民水深火热的现状对国家法律违背国家理性的情况予以审视,对国家的法律展开批判,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论离婚法草案》中。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在法律立场为贫苦人民辩护,他从政府颁布的林木盗窃法案中觉察到根植于社会现实之中的理性国家与法律的矛盾,马克思认为法律应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2]15。法律应该充分体现社会现实并根据现实进行适时调整,“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4]139可见林木盗窃法是“坏法”,官僚机构将“林木盗窃”行为和贫民的习惯“捡枯树枝”混为一谈的行为实质颠倒了二者的本质,造成对贫民习惯权利的侵害,最终“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4]139在普鲁士国家中特权者和贫民的“习惯法”针锋相对,虽然贫民的习惯法享有合理性但仍然得不到特权者的法律承认。马克思坚决捍卫穷苦大众的习惯权利,认为官僚机构对待贫民习惯权利的行为有失偏颇,林木盗窃法实质取消了贫民的习惯权利,拥护且捍卫富人利益最终剩下特权者独享法律,国家法律沦为私人利益的坚实盾牌。
  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马克思强调注意事物的现实性,法律的制定首先应依托于社会实际,“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4]183。立法者应根据社会现实制定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律才是合情合理的,为维护少数人权利而建立的法律并不行之有效;其次建立在现实生活之上的法律“更应该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5]310,看到底层人民的切实需求,马克思在此重申立法者应关注现实,显然马克思已经深刻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现实生活,这对马克思现实国家观的形成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对理性国家观批判的理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现实哲学”起源于现实且复归于现实生活,最终指导现实。马克思在《莱茵报》任职期间共发表的十余篇文章都与现实生活密切相连,当《莱茵报》侵犯到国家利益被查封之后,马克思又从“现实世界”退回到“书斋”中来思考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马克思认识到普鲁士政府下的国家和法律只能是私人利益或等级制度的代表,于是他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展开抨击最终与黑格尔哲学分道扬镳并形成了马克思的现实国家观,同时也为马克思的“两个转向”建立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一)批判促进马克思现实国家观的形成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接触到大量的社会现实,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无法改变社会现状,由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对马克思产生了先入为主的作用,从一开始马克思便遵循黑格尔的步伐来审视社会问题,最终造成理论与现实的脱节。针对黑格尔的国家观的批判,马克思的现实国家观具体表现为两个层面。其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已经具备唯物主义的思想萌芽,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颠倒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片面夸大国家的崇高地位,割断了人民与国家的联系。马克思认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4]251,国家离不开现实的人以及现实社会,现实具有比理论更合理的指导意义,由此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物质生活对国家的决定作用。其二,针对普鲁士国家对底层人民的剥削,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变革旧的国家制度实现人民的解放。黑格尔将国家作为理性的存在,认为其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自身缺憾,马克思对这种消极国家观持反对态度并明確指出“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4]351只有广大人民联合起来进行革命才能实现人民意志。马克思虽没明确革命的现实力量,但是具备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萌芽。
  (二)批判为马克思“两个转变”建立了思想基础
  长期以来,很多学者对“《莱茵报》的定位”是“马克思开始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6]83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的确接触到大量社会现实,在处理社会难题的过程中马克思的思想已经出现了细微的变化,然此时期马克思尚未完成唯物主义的转向,“只不过是随着现实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他原来具有的那种现实感与现实主义的研究方法更加强烈和明确罢了。”[7]106《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的批判加速了他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进程。
  此外,《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仅作为思想萌芽还没有明确提出此时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社会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随着马克思对现实问题的深入了解,在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以及林木盗窃法的辩护等一系列社会现实中,马克思逐渐站到贫苦的无产阶级一边,他渴望实现人的自由、平等,这对马克思共产主义的思想的形成起了铺垫作用。
  《莱茵报》的一系列文章作为马克思初次“走出书斋”面向现实的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地位无可撼动。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立足社会现实对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有了崭新认识,动摇了马克思长期以来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坚持,最终促成马克思的现实国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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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9-06-24
  作者简介:闫顺利(1962-),男,河北肃宁人,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过程哲学研究;牛凤(1995-),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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