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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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成为关键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针对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存在很多不足,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特点、规则以及不足之处等的分析,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2-0064-02
一、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和特点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索赔的举证责任。但是,当案件的事实处于无法确定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找到证据证明事实有待证明的情况时,举证责任方必须面临不利因素,并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因此,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直接取决于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利益平衡。劳资纠纷案件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所以,如果证据不足,显然不能只依赖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国家机关在必要时候可以亲自调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资纠纷时,法律就会倾向于劳动者等弱势一方,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1.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节仲裁法》)第六条与第三十九条规定,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与他一起承担举证责任的还有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在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有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的体现
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据后,有责任进行初步证明。在用人单位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劳动者要想使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就必须先要证明相关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的。
三、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具体规定
现阶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些案件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法条规定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在诉讼的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该主张包括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最后在诉讼中,一般都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有时候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告应对举证责任负责。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非常不明确,例如在公司中,掌握核心技术的一些员工具有很强的掌握证据的能力,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根据这个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但事实上,很多证据是由核心技术工作人员控制,所以有时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公。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一些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可能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这种规定也存在不妥,这会使劳动者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
2.现行立法不能满足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解释》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提供仅限于第一种劳动争议类型,其中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二种类型,根据《解释》第一条第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具体说明举证分配问题。一方面,《解释》的颁布有效的降低了劳动者举证责任的难度,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它不仅可以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还可以作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可以有效促进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遵守《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能促使用人单位提出相关证据,一旦不能提供,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劳动者因为劳动争议纠纷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四、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1.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完善
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一般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各类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的证明证据的能力将受到用人单位的许多限制,所以在劳动争议诉讼的过程中,由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显然不够合理。许多学者认为,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可以应用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利益衡量说,指在考虑举证责任的时候,将相应的因素考虑进去之后才能继续分配,这些因素包括政策、经验、证据类型等。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利益衡量说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借鉴和利用的,但同时要顺应我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规定,在适应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运用一般规则和部分举证责任相适应的立法模式。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将首先考虑适用一般规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由用人单位引起的纠纷案件,其他类型的劳动案件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指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相关证据,例如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等,这样就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
2.增加现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可操作性
虽然在上文提到《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比较笼统,而且不具体,但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后,《调解仲裁法》对许多案件进行了适当的区分,使法官更容易审理。比如在审理社会保险缴纳的劳动案件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上文还提到《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的不足,我认为这一条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与此同时,我认为劳动者应该增加一项责任即承担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
五、结语
本文重在突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界限,从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概念、特点、现行国家规定及其自身特点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以规范为主导,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劳动者难以举证时,只能根据难以举证的原因,以证明标准降低的方式减轻证明责任,或者证明妨碍規则。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与可操作性,还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国家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为完善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自己的贡献,也希望本文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供有利建议,帮助更多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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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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