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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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雪涛
比尔斯基案在商业方法专利案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针对此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取全员联席审理的方式,其发出的信号就是,美国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在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的立场。仅在这一点上,比尔斯基一案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意义巨大。那么。商业方法究竟该不该成为专利主题?商业方法专利的未来发展方向又如何?这种变化对于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在专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恐怕没有哪一项专利会像商业方法专利这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议。随着反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呼声日益增加,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似乎对其一向坚持的“阳光下所有人类制造出来的东西都是可专利的”信条有所松动。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三名大法官就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将考虑如何处理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开始重新审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2008年2月,该法院宣布将全面重新审议有关商业方法的一系列问题。在比尔斯基一案(Inre Bilski)以及之前的一系列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比尔斯基案的商业方法不属于可专利主题,该判决对于整个商业方法专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该案以及之前的几个案例有理由让人们相信美国法院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与以前大相径庭。本文通过介绍比尔斯基一案,分析该案的含义以及对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启示。
案例简介
伯纳德・比尔斯基在知识产权界之外鲜为人知,但是,由于他用了长达10年的时间申请并捍卫一项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因此,他在知识产权界可以说是赫赫有名的。当然,他之所以有名的最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因为10年专利保卫战,而且是因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比尔斯基一案中所做出的判决有可能决定商业方法专利的未来。可以说,比尔斯基案似乎使美国专利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在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的态度趋于一致。
1、美国专利局认为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1997年,比尔斯基(BiIski)与兰德A・华沙(Rand A・Warsaw)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使用对冲合同商业方法的排他权利。他们的方法很简单:当商品卖方向顾客以某一价格售出商品时,卖方随后以另一个价格进行对冲交易。该申请共有11项权利要求,该专利申请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不需要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技术实施该方法,也就是说,该方法无需计算决定什么时候对冲价格是多少,也无需使用计算机辅助执行对冲交易。另外,该商业方法至少有一个步骤涉及到智力方法。
美国专利局审查员拒绝了该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认为这些要求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机器设备进行操作,不过是操作简单的抽象思想,用以解决数学难题。另外,该方法也没有规定有哪些特定的实际应用。所以,这些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利主题。在做出裁定时,专利审查人员强调专利申请人自己承认该方法的各个步骤不需要通过计算机或机器设备进行操作。因此,他们得出结论,非机器执行的方法不是可专利的主题,而只是抽象的想法,不过仅仅解决了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际应用的数学难题。比尔斯基等不服,向美国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提出复审,2006年9月,美国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裁定该方法只是抽象思想,不属于可专利主题,因为可专利的方法必须是具有改变物质与能量的特点或者使用机器来执行特定的步骤,而比尔斯基所申请的商业方法不具备这些特点。
2、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该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
该案于2007年2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决定采取全体法官审理的形式,也就是说,法院全体法官出庭审理某一案件,亦称大法庭审理,或全院联席审理。这种审理方式一般用于有较大影响的或法院试图将审判结果确立为判例的,从审判委员会的形式可见比尔斯基一案的重要程度。
在该案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应用三个可能性测试法来决定比尔斯基的专利申请要求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结果,审判委员会裁定比尔斯基的专利要求没有通过测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委员会认为该方法的具体步骤中没有将任何具体的物质主题转化成不同的状态或者东西。另外,委员会认为,除非以具体形式证明该方法是能够在实践中实际应用的想法,否则这种没有物质载体的方法不是法律规定的专利主题。法院认为,比尔斯基方法的权利要求是对冲交易中的通用概念。对冲是抽象思想,除非通过特定方法实施。而比尔斯基方法的权利请求没有提供特定的方法执行对冲,而且他的权利请求范围太广了,又使自己成为了一个抽象概念。因此,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该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做出判决时,审判委员会没有援引他们在早期案例中使用的方法,在美国州街银行案(State Street Bank V.Signatu re Financial Group)的测试中,审判委员会曾经使用“实际应用”或者“产生具体有形的结果”来判定商业方法专利。另外,审判委员会在书面判决中阐述了美国专利局在区别可专利的商业方法和抽象思想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也说明美国专利局在这个问题上也希望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例中找到指导性的解决方案。
比尔斯基案对整个商业方法专利的意义
比尔斯基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为什么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巨大关注?有人认为,该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商业方法专利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在合格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不合格的智力方法之间划一条界限。而这个判决似乎推翻了该法院对于以前商业方法专利上的判决结果。另外有些人认为,该判决可能会彻底否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当然,也有评论家认为该判决背离了立法精神,而且与以前的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规定的任何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
毋庸置疑,该案提出了引人注目的又备受争议的主题,即商业方法是否完全脱离了可专利的技术。因此,该案可能影响到成百上千个已经得到批准的商业方法专利。
1、对于美国专利局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的影响
美国专利局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至今,授予了大量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商业方法专利,而这些商业方法专利给美国专利局带来了大量的问题。首先就是专利审查工作量的大量增加,造成了大量申请的积压,降低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很多令人质疑的商业方法专利得到了批准,出现了很多所谓的“专利巨人”,拥有大量的商业方法专利。这些专利也成为引发诉讼的根源。因此,公众产生了巨大的不满,美国专利局本身成为众矢之的。有鉴于此,美国专利局
急于摆脱这种局面,需要美国法院在判例上对于商业方法给出限制,从而减少商业方法专利的批准数量。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表明联邦上诉法院对于商业方法的态度上的巨大变化。因此,比尔斯基一案,对于美国知识产权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案反映了美国法院对于模糊不清的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给美国专利局在合格商业方法专利范围的问题上指明了方向。尽管完全排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还不可能,该案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未来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目前,根据很多专家意见,美国专利局正使用该案例作为测试案例,缩小商业方法专利的批准范围。
2、对于联邦上诉法院的影响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对专利范围的解释,似乎“阳光下所有人类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三个例外: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思想。”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State Street Bank诉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也进一步确定了这一原则。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任何商业方法产生“实用的,具体,有形的结果”,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能够申请商业方法专利。1999年,联邦巡回上述法院更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这一态度。在AT&Tv.Excel Communications一案中声明,任何有用的方法都可以申请专利,即使该方法没有将物质或者能量转化为另外一种状态。这样的转化显然证明方法是有用的而不仅仅是抽象的。甚至于在缺少这种转化的时候,实用性也可以成立。
那么,为什么联邦上诉法院的态度突然发生变化,而且做出了与以前完全矛盾的判决结果呢?这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的作用。
比尔斯基一案的判决结果与美国最高法院在过去3年中所做出的6个专利裁定是密不可分的。在每个案例中,最高法院都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缩小了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权利。有些法官明确表示,对商业方法专利以及联邦巡回法院在具有里程碑之称的State Street Bank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中判决的怀疑态度。也有人称,该案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使商业方法专利泛滥于世。因此,最高法院的这些裁定实际上引发了在法律上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可专利性标准的挑战。这也就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根本原因。
2007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拒绝了几例商业方法专利,或者因为它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主题,或者因为它们只是单纯的智力方法,而不授予专利保护。2008年,上诉法院针对比尔斯基一案专门举行复审,该案是关于规避消费风险的方法,对于什么样的商业方法可以得到专利保护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3、对于美国跨国公司的影响
银行、金融服务公司和网络公司成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主力军。商业方法专利化,为企业带来的是超额垄断利润。因此,在近几年被跨国公司视为占领市场的有力武器,以获得知识经济时代的战略优势。特别是作为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申请方的美国跨国公司,将重新审视自己的商法专利战略,这其中包括很多被称为所谓的“专利巨人”的持有大量商业方法专利的公司,通过将商业方法专利化,锁定相应的知识资产,这其中当然不排除一些人类共同的智力资产。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相结合,是一种在电子商务中依赖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性技术方法,如果商业方法专利化法律门槛提高,会影响到他们的专利布局战略。
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司法判例的出台,更多商业方法的非专利持有人可以向专利局提起这些商业方法无效的申请,或者通过诉讼手段废除这些商业方法专利。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直接影响到商业方法专利的商业价值。因此,该案例将使美国的商业群体,特别是商业方法专利的大户重新思考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该案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启示
1、对中国专利审查的影响
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问题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向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坚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本质上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其判断标准是技术性的“三要素”,三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又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为美国专利局在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上采取很宽松的态度,结果是大量的商业方法专利得到授权。那么,中国企业到美国做生意,面临着巨大的专利门槛。而中国企业在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上,又远远落后于美国公司,即使是在中国的本土也如此,这使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临很艰难的抉择。随着美国法院在比尔斯基等一系列涉及商业方法案件中重新审视商业方法专利,可以预见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在提高,这对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讲是一件好事,因为美国商业方法审查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很多不合格的商业方法在美国不会得到专利保护,这样将减少企业的竞争成本,从而对专利制度不偏离其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在美国,2006年一年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0015个,而中国企业到目前为止的商业方法申请约200项,其中有150项还是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申请的,主要集中在银行、金融服务公司和网络公司等知识密集的服务型行业。这种申请数量的悬殊实际上对于中国相关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举例来讲,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取得了大量的商业方法专利,其中,包括一些银行业务中常见的商业方法。比如,在电子货币系统、发票购货单系统、内部货币、用信托代理机进行商业支付的系统和方法、完成金融交易的多语种自动交互系统和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多项商业方法专利,而中资银行如果要使用这些方法就得向这些国际巨头缴纳专利费,尽管很多方法包含多少年以来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的部分。因此,中国的企业要密切关注美国在商业方法方面制度层面的发展动向,同时更要关注竞争对手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和授权方面的动向,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因为,很多中国企业对于专利的重要性都不是很关注,更不要说商业方法专利了,而有时候这种忽视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国企业应该把商业方法专利的管理纳入到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中。
结语
专利已经在商战实践中证明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特别是商业方法专利,大部分都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知识,并且得到广泛使用。一旦有人抢得先机,申请了商业方法专利,那么,就具备了排他的效果,所以,使用商业方法专利这种商业竞争手段实际上比传统的跑马圈地更胜一筹。美国的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这种滥用商业方法专利的危害,因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从源头开始限制商业方法专利,这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提高商业方法审查标准,限制滥用商业方法专利,从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是摆在专利相关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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