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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天人之辩”中的生态伦理原则论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方玉清

   摘 要: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以其独到见解形成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对揭开“天”的神秘面纱、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履行人的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其中蕴含着三大生态伦理原则,即“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剖析此三大原则对在现世生活中树立家园观念、提升生态伦理责任感、坚持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借鉴与价值导向。
  
  关键词:天人合一;以人为本;相持而长;荀子
  
  中图分类号: B22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9)04-0101-07
  
  
  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生态伦理思想是儒家先贤们处理天与人关系的思想精华。正如冯友兰所说,“孟子以后,儒者无杰出之士。至荀卿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1]234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在尖锐地批判孔孟的“天命论”,否定天的权威性的基础上,吸收借鉴道家的天道自然观而又摒弃老子的消极无为思想,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旨在揭开“天”的神秘主义面纱,其中蕴含的天“可知”亦“可制”思想,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理论上的一次飞跃,是荀子思想具有唯物主义色彩的体现,也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新”于孔孟的重要体现。荀子生态伦理思想中蕴含的“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与“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
  “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始终指导规范着人们在处理天与人关系问题的行为方式与价值选择。在荀子之前,“天”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而是与人有着情感交流并且对人而言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概念。如是,人的独立性就笼罩在“天”的主宰之下。荀子的“天人相分”思想明确了天与人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二者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律,确定了人在天人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荀子“天人相分”思想没有彻底否定“天人合一”思想,而是在为“天”去魅的基础上,明确“天人相分”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以“与天地相参”为旨归的“天人合一”。坚持“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原则对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树立家园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明天人之分”为前提
  在对“天”的认识上,先秦儒家思想内部存在着不同看法。“孔子所言之天为主宰之天;孟子所言之天,有时为主宰之天,有时为运命之天,有时为义理之天;荀子所言之天,则为自然之天。”[1]238可见,孔孟所言之“天”多突显天对人的主宰以及天同人一样具有的道德义。而荀子所言之“天”是自然之天,是不具有任何感情的、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物。荀子赋予“天”以物质性,“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礼论》)。他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由阴阳二气的消长变化构成的,其间并不存在着神秘力量,这也是荀子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体现。坚持“天人合一”的生態伦理原则要以明确“天人相分”关系为前提,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明确天可知
  荀子所言的“天”多指自然之天,是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物,是能被人认知与利用的自然法则。荀子在《天论》中开篇明义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论》)自然界的“天”并不神秘,它具有独特运行规律并能被人认知与掌握。可见,荀子对“天”的解释既批驳了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天命论”又批驳了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消极无为思想。承认“天”的物质性与可知性是“知天”与“制天”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只有首先承认天是可知的,人才能能动地认识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从而使其服务于现实社会的发展。除此之外,荀子特别强调人在“知天”过程中要尊重自然的客观性,切忌主观臆测追求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天”。
  2.明确人可治
  荀子的“天人相分”思想将人的现世秩序规则从原始“天人一体”的自然法则中独立出来,为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道德正当性。“分”指职分,“天人相分”则是指天与人的职分不同。“得地则生,失地则死,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地也。”(《天论》)荀子认为,社会安定与否取决于人治,而不是由“天”决定的。天职属于自然范畴,是无意志的;人职属于社会范畴,是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志的“天”既不受有意识的人支配同样也不支配有意识的人,但人具备认识“天”的能力,人只有充分地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使其服务于人的现实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以“制天命而用”为方法
  在对“天”的认知中,荀子冲破了天所具有神秘性与主宰性的思想枷锁,将人上升到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兼具唯物主义色彩与人文主义关怀的生态伦理思想。“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抹掉了‘神’和‘天’的神秘色彩,对自然现象给以唯物主义的解释。”[2]而后,荀子以“知天”为前提强调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将人对“天”认知程度的高低和生产生活相关联,将社会发展的优良与否和人的治理程度相统一,为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途径。
  1.天命可用
  在荀子之前的思想家多赋予“天命”以神秘与权威意义。在荀子看来,“天命”这一概念处在“去魅”的过程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能被人认知与利用。“圣人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如是,则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矣,则天地官而万物役矣。”(《天论》)在此,荀子将心称为“天君”,将感觉器官称为“天官”,将万物相生相养规律称为“天养”,将自然界的生存法则称为“天政”,将人的情感称为“天情”,将自然界的功用称为“天功”。荀子认为,要发挥自然界的功用首先要处理好人的主观精神与客观自然界的关系,“知天”的同时要“知人”,即主观与客观互相协调。“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养其天情”是荀子从人的主观方面提出的要求;“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全其天功”是荀子从客观方面提出的要求。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主客观要求,知道行为正当与否,人才能实现“役万物”的状态;反之,则会有出现“大凶”之状的可能。荀子在此所说的“役万物”不是倡导人要凌驾于“万物”之上,而是要充分利用“万物”,使其服务于人的生产生活,荀子的“假物”思想为人从“知天”向“制天”迈进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也是荀子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体现。   2.人可治天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明确“知天”与“制天”存在着逻辑关联,“知天”是“制天”的前提基础,“制天”是“知天”的目标所在。在此邏辑链条中,荀子以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及能动作用的发挥贯之,倡导人可认识并利用自然规律并使其服务于现实生活,同时又反对人对“天”的主观臆测与盲目顺从。“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聘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愿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生?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天论》)荀子认为,“万物”有为人所用的本性,如果忽视人的能动作用,不能正确地利用自然“万物”使其服务于现实社会,便是“错人而思天”,则会失去“万物”为人所用的本性。荀子在天人关系中注重人的价值与能动作用,否定了老庄“无为”的态度,此观点不仅在先秦时期独树一帜而且在现今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三)以“与天地相参”为旨归
  在中国哲学史中,儒家先贤们以“天人合一”作为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将天、地、人三者并列,形成具有整体性的生态伦理观。然而,诸先贤主要关注“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追求人的道德修养与天地精神相一致。荀子批判继承了诸子的生态伦理观,在肯定“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的基础上,追求人对天时地财的利用与治理,将个人成败、社会发展与人治理优良与否相关联,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勾勒出一幅人治的精彩画卷。
  1.人与自然内在统一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肯定了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在荀子看来,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人区别于自然万物的最大特点是人有“义”,即礼,指伦理道德。人具有利用自然万物使其服务于人类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具有一致性。人之所以“最为天下贵”,是因为人同时具有水火的“气”、草木的“生”、禽兽的“知”及人所特有的“义”才称之为人。人具有与自然万物相同的自然属性,人无法脱离自然属性而存在。此外,荀子认为人所特有的“义”同样来自于自然。“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礼论》)由此可见,荀子认为人虽“最为天下贵”,归根结底,人是自然界中的一“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着内在统一。
  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为实现其和谐共生提供了内在根据。荀子在肯定人与自然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主张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遵循“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引导人们树立家园意识,善待自然万物,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旨归。荀子认为,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中要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履行人的管理职责,以“君子之责”引导民众,以“圣王之制”规范民众,发挥人“最为天下贵”的价值作用。“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王制》)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荀子始终遵循可持续的生态伦理原则,“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是荀子“厚生”的体现,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路径。
  二、“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将人从“天”的权威中解放出来,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为人的社会治理提供方法途径与道德正当性。荀子虽然强调人“最为天下贵”的主体地位,但他没有建立起以人与自然完全对立为特征的人类中心主义学说,而是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以“仁”贯之,主张人在主动承担“理天地”责任的同时要树立“长虑顾后而保万世”(《荣辱》)的生态伦理责任观,为实现“天人合一”的美好愿景注入“人为”因素。
  (一)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哲学是以研究人为中心的‘人学’。”[3]可见,中国传统哲学都是以人为中心展开讨论的,荀子也是如此。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主张人在“顺天政”“全天功”的前提下,知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这里的“为”指人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特有的实践活动。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没有过多关注天的变化,而是将研究视角转向人的治理层面,即人道。天道有其“常”,人不能随意改变其运行规律,只能“应之以治”(《天论》),以修人道应天道是贯穿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原则之一,也是荀子确定天人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
  1.人是认识主体
  荀子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备认识事物的能力,人有知、有义、有辩。“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荀子将“知”作为构成人性的重要部分,认为人有认识事物的能力,事物具有被认知的属性,这一观点为荀子的“知天”思想奠定了基础。“其行曲治,其养曲适,其生不伤,夫之谓知天。”(《天论》)荀子认为,“知天”的首要前提是要修人道、尽人事,使其行为完全符合治理规则,使其天养完全符合适度原则,使其生命不受到伤害。荀子将知天道与尽人事结合起来,实现“知天”与“能参”相统一。显而易见,荀子表达的人对自然的认识是与人的有“为”即人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相联系的,人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把握自然规律才能认识自然,相反,人只有充分认识自然才能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认识与实践统一于人处理与自然关系的全过程。因此,人既是认识主体又是实践主体,这也是人“最为天下贵”的体现。
  2.人是实践主体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既为人确定了“最为天下贵”的主体地位,又为人实现其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伦理要求。荀子认为,人不必过度“思天”,而是要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实现人与自然高度统一。正如荀子所说,“其于天地万物也,不务说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君道》)。天地万物自有其运行规律,人不必过多解释其形成的原因并企图改变它,而是要充分利用它。“荀子对于天之所以然的知识并没有兴趣,其立言又主要为致治的君子出发,因而,荀子之目的在于要人敬修人事,善用自然。”[4]“善用”既表达了荀子对人行为规范的伦理要求,又体现了荀子对人树立善待万物意识的殷切期盼。可见,荀子所言的人的“有为”是建立在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之上的,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善待万物才能彰显人的主体地位。荀子为人的行为注入“善”的因素,既是贯彻儒家“仁”的思想的体现,又是区别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   (二)发挥人的能动作用
  在荀子看来,人具备“与天地相参”(《天论》)的能力,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即尽人事是实现此目的的关键。“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是以日进也;小人错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所以日退也。”(《天论》)荀子认为,“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在于君子注重个人能动作用的发挥,不慕其天,而“小人”反之,这也是造成“君子日进”而“小人日退”的必然结果。是否尽人事成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紧紧围绕如何尽人事这一命题展开讨论,为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其行为优良与否提供评判标准与理论阐释。
  1.以“善”心融入自然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为敬修人事、善用自然提供了价值导向。荀子认为,人是自然中的一“物”,自然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发展的优良与否与人的社会活动息息相关,引导人们在利用自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要遵循“善用”的生态伦理原则。“善用”要求人们把关注重点转向人类自身的道德实践上,即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善用”万物,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圣也者,尽伦者也。”(《解蔽》)荀子认为,“尽伦”即致力于道德实践,是“圣人”的标志。“尽伦”贯穿于人的一切社会关系中,不仅体现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而且也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单表示社会伦理,还表示人对自然的责任与义务。人只有肩负起“理天地”(《王制》)之责任,提升自身道德修养,以“善”心融入自然,“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天论》),才能实现治理自然、善用万物的目的。荀子的善用万物思想为我们树立生态伦理意识与责任意识提供了理论借鉴与伦理要求,为我们处理与自然关系提供恰切之道。
  2.以“善”行融入自然
  荀子将道德实践作为成为“圣人”的重要内容,主张人皆有成为“圣人”之“质”“具”,引导人们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并将其融入实践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实践是成为“圣人”的重要内容。“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他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变化代兴,谓之天德。”(《不苟》)荀子认为,“诚”是人行为的最高价值取向,“守仁”与“行义”统一于君子道德实践的全过程,人只有在实践中坚守“仁爱”、践行“道义”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守仁”与“行义”相统一要求人们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既要以“仁爱”之心看待自然万物,又要以“道义”之行善待自然万物,不做自然万物的毁灭者,如此,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履行人的管理职责
  荀子在确定人“最为天下贵”的基础上为人彰显其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提供方法途径。“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摠也,民之父母也”(《王制》)。荀子认为,人与自然存在着内在统一,作为有意志的、居于主体地位的人应该肩负起“理天地”之责任,完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使命。这里的“理”有管理、治理之义,是人“参”天地的重要表现形式,人只有在“理天地”的过程中才能找到立于世间的价值所在,这种思想为引导后世人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主动承担完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1.发挥“圣王之用”
  荀子认为,在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要发挥人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圣王之用”。“圣王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错于地,塞备天地之间,加施万物之上,微而明,短而长,狭而广,神明博大以至约。”(《王制》)荀子认为,“圣王”的作用在于认识并有效地应用天地法则,使万物得以发育成长。这就要求人们在“理天地”过程中全面发挥“圣王之用”,即任用贤能以“理天地”。荀子认为,任用贤能不应只关注其是否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伦理道德意识与生态伦理意识。“故曰:一与一是为人者谓之圣人。”(《王制》)荀子认为,只有能够用道义统帅一切的人才称之为圣人。因此,任用德才兼备之人成为人们履行管理职责的必要选择,这为后世人们选拔社会管理人员提供了重要评价标准。
  2.实行“圣王之制”
  荀子认为,社会稳定程度与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满足紧密联系在一起,主张以“礼”养欲,构建法治社会。荀子主张的法治社会中人的全部社会关系既包括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礼论》)荀子认为,自然是“礼”的起源,“礼”治社会的构建要遵循自然法则,实行“圣王之制”要以自然法则为内在根据,从这意义上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更基本的社会关系。“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王制》)荀子认为,“圣王之制”的实行要严格遵守自然规律,依时而用,以达到使万物“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理想状态。这里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既是荀子对实行“圣王之制”的生态伦理要求,也是人们坚持“厚生原则”善待万物的体现。其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后世人们借鉴学习,久经不衰,这也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熠熠光辉的生动体现。
  三、“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
  在荀子的生態伦理思想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基本社会关系,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关系成为荀子不懈追求的价值诉求。“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不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礼论》)荀子认为,“有欲”“有求”是人之本性,造成“争、乱、穷”结果的首要前提是“求而不度量分界”,即无限制地满足人的欲望。因此,荀子将“礼”的思想引入自然治理领域,主张“以礼养欲”,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平衡“物”与“欲”的关系,“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礼论》)“物”与“欲”的“相持而长”被荀子应用在协调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生动实践中,其中蕴含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平衡思想对构建和谐的自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循道不贰”以尊重自然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中蕴含的“相持而长”的生态伦理原则为协调人无限增长的欲望与自然界有限的物质供给之间的矛盾划定了原则红线,也为协调“欲”与“物”的关系提供了有效路径。“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天论》)荀子认为,“循道”是使“天不能祸”的必要前提,如“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天论》)。荀子所讲“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之“道”,即自然界客观存在着的运行规律;另一方面是人为之“道”,即人要自觉遵守自然规律,不能“倍道而妄行”。要求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要以尊重自然为前提,自觉遵循自然规律。
  1.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
  荀子认为,人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来源于自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人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天地者,生之始也”(《王制》),“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礼论》),荀子虽然主张人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注重人治理能力的发挥,但是他并没有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而是把自然界放在了首要位置。所谓“生之始”“生之本”指自然界是人社会性的最初来源,处于一切社会关系中的人,其生命的开始都来源于自然,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即“自然界不仅是人类生命和一切生命之源,而且是人类价值之源”[5]。荀子所主张的现世社会的构建与治理都是以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为前提条件的,其中蕴含的生态伦理思想正是荀子尊重自然内在价值的体现。
  2.尊重自然的外在价值
  荀子认为,自然万物有为人所用的“本性”,人们应该知其“本性”并用其“本性”,否则会“失万物之情”(《天论》)。荀子所讲的“万物之情”指自然的外在价值,自然有为人所用服务于社会发展的价值,主张人们要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善假于物”(《劝学》),尊重自然的外在价值。此外,荀子还强调在尊重自然外在价值的同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引导人们在“参天地”的过程中实现尊重自然内、外价值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人们要主动承担“理天地”“总万物”的重任,在享受利用万物发展自身成果时履行尊重自然、善待万物的义务,使万物“各得其宜”(《荣辱》),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二)“养备动时”以顺应自然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以否定天命论为重要内容,将天、地、人三者并列,为人治理能力的发挥开拓了广阔空间。荀子力求彻底抹除天的权威性,坚决批判人盲目顺从“天职”而放弃“人职”,要求人们“不与天争职”(《天论》),注重“人职”的确立与作用的发挥。荀子一方面否定人盲目“顺天”,另一方面强调顺应天时的重要性。“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天论》)。荀子认为,适时滋养万物、组织生产是满足人们衣食充足需要的有效路径,如此才能保证“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王制》),为满足人们的生存欲望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真正实现“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礼论》)。
  1.适时养育万物
  荀子思想中的“人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人对社会的治理之道,另一方面是人对自然的治理之道,二者统一于人“参天地”的全过程。“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王制》)。荀子认为,在处理“人道”与“天道”关系时,只要方法运用得当,就能达到“万物皆得其宜”的理想效果。“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王制》),适时养育生长,六畜就会繁衍兴旺;适时砍伐种植,草木就会茂盛生长;适时发布政令,贤良百姓就会服从。因此,适时成为处理“人道”与“天道”关系的恰切之道与基本准则。适时滋养万物蕴含着荀子以“仁”善待万物的伦理关怀、以“礼”治理万物的伦理规范,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基奠与路径选择。
  2.适时组织生产
  荀子主张富国裕民,即发展社会经济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适时组织生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所志于四时者,已其见数之可以事者矣。”(《天论》)荀子认为,认识四季,就要根据它的变化规律安排农事,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洿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王制》)荀子认为,适时组织生产就会产生百姓有“余食”“余用”“余材”的必然结果。“余食”“余用”“余材”既体现了荀子强调适时组织生产的必要性,又体现了荀子对经济发展的殷切期盼,其中蕴含的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意识对我们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三)“以时禁发”以保护自然
  荀子认为,人与自然内在统一,自然生态的好坏与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万物之摠”的君子应该肩负起促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使命,牢固树立生态伦理意识,以强烈的生态伦理责任感融入现实世界的生产生活,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有效路径。“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务不屈。”(《王制》)荀子认为保护自然是充实国库、稳定经济发展的必要选择。“养”既蕴含了荀子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意识,又蕴含了荀子坚持可持续的生态实践观,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生動体现。
  1.节约自然资源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将人们对自然的尊重与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主张在生产生活中节约并保护自然资源。“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天论》),荀子认为巩固发展农业并节约自然资源的使用是国强民富的基本条件。因此,荀子将对自然的保护纳入以“礼”治国的体系中并辅之以一系列的具体法规,“礼法并施”全面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故知节用裕民,则必有仁义圣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积矣。此无它故焉,生于节用裕民也。”(《富国》)荀子认为,“仁义圣良”的伦理道德与“富厚丘山”的物质储备均来自人们对“节用裕民”的认知与运用,因此,节约自然资源成为荀子开发利用自然的必然选择,其中蕴含的理性开发利用自然思想为后世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理论基奠。   2.保护自然资源
  荀子认为,自然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与自然内在统一。因此,保护自然资源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中的应有之义。荀子主张“以时禁发”保护自然,即遵循自然规律,按照时令进行农业生产。“王者之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则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王制》)荀子认为,保护自然资源是养育万民的“王者之政”。“王者之政”的实施为维护生态伦理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要求人们树立家园意识,以“时”开发利用并保护自然,促成生态系统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此外,荀子还强调了过度掠夺自然资源产生的不良后果,即“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国家失政则士民去之”(《致士》),可见,荀子认为保护自然资源不仅关系到人们生活环境的优美程度,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遵循自然规律,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是促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路径与必要选择。
  四、结语
  荀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以“天人相分”為逻辑起点,以实现“天人合一”为价值目标的思想体系。在此逻辑链条中,荀子并没有过多关注是否“合一”而是把研究视角转向如何“合一”,即人的智慧与能力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过程中的运用与发挥,人们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天人合一”的整体性原则,树立家园观念;“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提升生态伦理责任感;“相持而长”的应用性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促成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真正实现“天人合一”,而唯有在此“合一”的过程中,才能看到人的责任担当,彰显人的价值,这也是荀子生态伦理思想经久未衰的原因所在。因此,我们在现世生活中仍能感受到荀子充满唯物主义色彩、人文主义关怀、现实主义倾向的生态伦理智慧,并为我们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借鉴与方法参考。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234.
  [2]郭志坤.传世大儒系列——荀子评传[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158.
  [3]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十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665.
  [4]林宏星.荀子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39.
  [5]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7.
  
  
  Abstract:Xuncius as a master of Confucianism in Pre-Qin period, the ecological ethics thought formed by his unique views is the treasur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t play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guiding role in uncovering the mysterious veil of “heaven”, establishing the subject status of people and performing the managerial duties of human beings. It contains three ecological ethical principles, namely the integrity principle of “harmony between the heaven and human”, the subjectivity principle of “people-oriented”, the application principle of “stalemate and growth”. The analysis of these three principles will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value guidance for us to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home, enhancing the sense of ecological ethics and adhere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our present life.
  Key words:  harmony between the heaven and human; people-oriented; stalemate and growth;Xuncius
  
  编辑: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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