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本质与形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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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形成面临法律意识薄弱,法律实践能力不足,法律反思能力缺失,因此需以强化法治教育体系为途径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以革新法律教学方法为手段培育学生的法律實践,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为导向培育学生的法律反思。
关键词: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形成特点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37-0081-03
一、法律能力的本质特征
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层层推进的过程,不仅要经过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治实践中去,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即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约束力、执行力与反思力是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形成的三个基本维度。前两者是外在的表现,后者是内在的升化。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而形成了个体的法律能力系统。
1.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即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和规范。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学生来说,守法意识的培养就是遵守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就像公路交通规则中,红灯停,绿灯行,肯定是人尽皆知,但是仍有一部分人没有严格遵守交规。所以,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仅仅只是让他们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也不是一味地向其灌输法律的条款和规定。知法是建立在学法的基础上,让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知法的目的与效果。守法意识体现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守法也要从最简单的法律法规做起,对于中小学生的守法意识的培养在对法律能力的实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
2.执行力。所谓执行力,指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去合理地解决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本领。形成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形成法律能力。中小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括对法律的学习、理解、遵守和运用等基本能力,它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形成的最终标志,是衡量青少年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所以中小学生也要学会用法,也就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纵观我国中小学中出现的暴力现象、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程度都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法律能力所必需的执行力也越发引起大众的重视。
3.反思力。反思就是有意识地努力去发现我们所做的事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特定联系,将两者连接起来。对于个体来说,要使反思活动有效、顺利地开展,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反思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能力类型,是反思者进行反思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特征和条件,往往通过个体内隐的思维过程和外显的行为表现出来。中小学生的反思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较强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体现的是个体对自我的认识及自己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意识,包括自我感觉、自我评价、自我监督等内容。二是理性的批判意识。它是对盲从的一种主体性觉醒,能够使一个人用批判的眼光看待事物,避免思想的僵化和片面,从而保持思维的内在活力。具有批判精神的人能够对各种事物和观点不断进行思考和检讨,而不满足于现有的状态。三是有效的探究能力。杜威认为,“只有人们心甘情愿地经受疑难的困惑,不辞辛劳地进行探究,他才能有反省的思维”。通过对法律行为及法律案件后果的反思与评价,吸取经验教训,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同时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形成阶段及特点
1.法律意识培养阶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青少年处于认知的发展阶段,对事物的认知尚有不确定性。在行为过程中,青少年意志力比较薄弱,如遇阻力和困难,就难以坚持正确的认知。为此,中小学校开设了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让青少年了解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预防违法犯罪”等常识,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知道法律规范在要求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否则法律将给予他否定的评价,甚至会要求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法律意识形成的初级阶段,青少年心理发展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建立,对社会和自身的认知还在塑形的过程中。由此导致部分青少年对外界刺激易产生较强烈的主观反应,无法对引起情绪冲动的主客观因素做出正确的判断,容易感情用事。所以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法律意识强化阶段。伴随着生理、心理上的变化,青少年自主意向增强,希望摆脱成人的约束,渴望得到与成人相同的社交地位。但有限的认知能力和较匮乏的社会经验往往导致他们认识事物比较片面,缺乏真正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阶段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很多学校都将法制教育贯穿学校教学的全过程中,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强法》、《国徽法》、《九年义务教育法》、《宪法》的学习,使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同时,处在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更多的是关注自身不去犯错,却很少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面对侵犯时不能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青少年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因此,中小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3.法律运用阶段。加强中小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培养的最终目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要采取正确方法,在合适的程度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青少年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秩序,准确、及时地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表达出来。如一个学生发现别的同学偷东西,应看他的动机,有无实施,怎样实施,然后报告老师,比较大的案件,可以找派出所或打110报警,这也是中小学生的义务。青少年正确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是青少年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如果不知法、不懂法,便不知道自己和他人有哪些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便无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先给中小学生树立一个法律意识,在这个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教育,才能使中小学生有效抑制自身行为,但仅仅抑制还不能够起到完善的作用,还需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律维权建设。只有通过有效的抑制和完善的维权机制,法律能力才能够得到高效的实施。 三、我國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现状
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培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但从目前现实来看,我国中小学生的法律能力远未形成。从我国中小学生法律能力的现状,分析其法律能力形成中存在的问题,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能力培育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意识淡薄。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体现在他们初步形成了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思想观念。它是中小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自觉反映。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中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当前,我们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大部分是在学校完成。而学校现在对学生的评价还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在目前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法制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加之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法制教育的不完善,他们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因此,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刻不容缓,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和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法律实践能力不足。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仅仅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强化权益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当前,我国中小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维权能力不足。在一些突然的事故中、突发的犯罪中,中小学生往往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只能听之任之,致使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校园暴力、抢劫盗窃这些发生在学校里的中小学生身上的真实典型案件,引起我们的深思。二是实践机会缺失。法治教育作为一门以学习、感知、体验与互动为主的学科,其自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学生作为法治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必须使其全程参与其中,亲身进行实践与体验。法治培育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漫长过程,学校仅仅依靠教师讲授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或是以“完成任务”的消极心态为指导,偶尔进行零星式的法治教育主题活动,都不可能培养出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学生。
3.法律反思能力缺失。反思能力对学生的实际生活及未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中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笔者认为,学校有意识地加强干预和进行有目的的反思训练,对学生法律反思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主要注重法律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培养。随着法律能力教育的兴起,学校更多的是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很少涉及对学生反思能力的培养。在广大教师的观念中,学习法律知识就是掌握知识、获得技能、培养道德情操,除此无它。在我国,流行的“法律学习”概念往往只关注“外向性学习”,即学习者以某种外在东西为对象的学习,如书本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实践学习等,而基本上忽视了学习者以自身为对象的法律反思学习。
四、我国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培育策略
法律能力作为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中小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重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1.以强化法治教育体系为途径的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意识是法律能力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快慢,决定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真正实现。要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有完善的法治教学体系。法治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帮助学生更好地应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教学内容上,要将学生知法守法与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相结合;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学生互动,提倡合作学习,广泛使用小组活动,如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在教学资源上,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律师、法官、警察等进校园,丰富法治教育的课堂教学;在教学组织上,学校领导需要大力支持法治教育,在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上,教师需要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培训。其次要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要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积极引导家长重视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的建设,成为子女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
2.以革新法律教学方法为手段的法律实践能力培育。法律教育的本质和目标,不仅仅是单纯知识学习和技能的培养,其重中之重应是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不能只是简单地告知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是应该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活动的实践能力。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然而当前我国中小学生的法律能力仍有待加强。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能力也很有限,简而言之就是重理论而缺乏实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它是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培养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美国学校的法治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让法治教育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同时号召社会各界携手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正如陶行知先生所提出的“生活即教育”便是法治教育的最好课堂。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授课方式,学生们真正感受到法治知识在生活中能起到的实际作用,而自觉把法治意识转化为法治实践能力。这是法治素养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替代。
3.以激发问题意识为导向的法律思维能力培育。反思能力对实际生活中的个体发展意义重大,是中小学生法律能力形成的重要因素。培养中小学生的反思能力,需要学校有意识地加强干预和有目的地进行训练。首先要将学生的反思能力培养纳入学校教育目标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反思能力是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强调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法律反思能力培养重要性的认识。当然,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要求应有所区别,要体现一定的阶段特征和水平差异。其次是激发和强化学生的法律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学生反思能力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法律问题意识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好奇心。强烈的好奇心会增强人们对外部信息的敏感性,对新发生的变化和新出现的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发现问题的同时产生追根溯源的热情。缺乏好奇心,则会对外界的信息反应迟钝,对许多有价值、有意义的事物和现象置若罔闻。二是法律的质疑精神。“思维起源于某种疑惑、迷乱或怀疑”,敢于质疑才有可能冲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大胆地提出法律中的疑惑,并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因此,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好奇心,善于引导与激发学生自身的法律问题意识。
参考文献:
[1]约翰·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2]郭宇昭.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The Nature and Form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Ability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China
DA Zhe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Shaanxi 710062,China)
Abstract: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are faced with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insufficient legal practice ability,and lack of legal reflection ability.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cultivate legal consciousness by 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system and cultivate legal practice by innovating legal teaching methods.Cultivate legal reflection by inspiring students' awareness of problems.
Key word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legal capacity;forming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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