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过错的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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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一法律观念往往直接反映社会历史文化的变迁。因此,考察一个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将其放入社会历史文化的长河中,研究其背景,对比其现状。商品经济关系的发生与发展推动了过错客观化的理论的出现,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是对过错判断的一种理性标准。
关键词:过错;客观化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1(c)-0089-01
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过错责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同时也成为侵权法的中心概念,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与争鸣。侵权法中的过错本身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概念以及过错主客观方面的认定仍然是问题。本文就个人思考谈一点看法。
一、学界关于过错的主要学说。学界关于过错的通说大体有三种: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混合过错说。主观过错说建立在个人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应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该学说的主张者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主客观混合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综观上述三种学说,主客观混合说的最终的落脚点是一种心理状态,显然在本质上是认同过错的主观性的。那么关于过错认识上的争论主要存在于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之间。本文认为这两种学说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一个是形而上的,一个形而下的,本无争论之必要。主观过错说揭示了过错的本质,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讨论,不具有实务中的操作性。客观过错说是在这种精神这种原则外化为法律的具体制度时,为判断何为过错提供一种标准,具有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客观过错这种提法,值得商榷,所谓的过错客观化事实上只是将判断过错的标准客观化。
二、过错的客观化。我们强调过错是一种主观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为了给过错在本质上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并不是排斥将判断过错的标准客观化。无庸置疑主观过错的概念,面向实践不具有可操作性。自工业革命以来,各种自动化机器推陈出新,致使人类生活形态由保守单纯只农业社会,转变为只讲求速效的工商社会。科技的文明,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但科技的进步也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危险性。仅以交通运输为例,海、陆、空交通事故发生的比率逐年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他如医疗事故、生产事故,环保公害事故更是层出不穷。根据主观过错的概念是很难判定这些事故中损害责任主体的过错的,更别说判断转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主观要件了。所以说主观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是由社会生活的具体物质内容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其一,使得受害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救济,体现了侵权法的职能从制裁、威慑向补救的转化;其二,大大减轻了法官在检验过错上的负担,法官只需要凭借某种行为标准来检验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就可以对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做出评价;其三,判定标准上的客观化为解释法人过错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依据。但是我们肯定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科学性并不等于说过错在本质上是客观的;
三、过错客观化的历史必然。在以家族为基本社会单位的原始社会,同生存、共受益的生活形态和简单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家族对外来侵害的反应就是复仇。从血族复仇,同态复仇,到最初的损害赔偿制度,都是从简单的加害事实出发,对加害人进行严厉的制裁。为了维护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的全体利益,惩罚是最公平的。所以当时唯一可行、唯―的合理就是“有损害就有责任”的加害责任原则。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生与发展,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土壤培育了发达的民主政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观,“法就是最高理性”成为古罗马人的信条。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民事责任的意义就不仅局限于保护权利,还必须重视对行使权利积极性的保护,体现理性和正义。为此,罗马人在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引入了“过错”的概念。“把有无过错作为判断有无责任的标准,使惩恶扬善、扶正去邪的正义原则得以实现;同时,以损害赔偿作为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使私权恢复的现实目标得以实现。”民事责任制度开始进入过错责任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过错责任原则在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和私法自治的温床上迅速成长,在极大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自身得到完善,与所有权绝对、合同自由共同构成了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支柱,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达到鼎盛时期。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创造着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又迫使资本持有者为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不得不将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作为首选行为目标。按社会规范自觉选择合理行为让位于按利润大小选择行为,不仅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同时也使合同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私法原则遇到了严厉地挑战。面对生产力发展所造就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单一过错责任原则已无法平衡被千奇百怪的民事违法行为所破坏了的各种利益关系。为了摆脱困境,资产阶级不得不调整立法政策,将损失补偿和社会利益作为新的民事责任立法的两个基点。于是,在过错责任之外,德国首先以特别法的形式创立了客观责任,随后公平责任也应运而生。这两项新出现的归责原则,都以造成的损害结果为确定责任的前提,完全抛弃了主观过错这一标准,可以称为过错客观化,其具体表现形式即为原过错多元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具规模的新形势下,面对电子、信息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仍然坚持民事责任的主要价值在于其惩罚性的论点是不合时宜的。我们有必要重新正确认识民事责任的补偿价值,并以此为价值目标取向,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作者简介:赵珊(1986-),女,汉族,北京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06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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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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