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现状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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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学良 王晓明
摘 要: 本文作者对广州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发现,广州市民办中小学的体育教师与公办学校体育教师相比,存在着工作回报低、工作压力大、工作前景迷茫等现象,导致广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广州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广州市 民办中小学 体育教师
1.前言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然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不深入,在操作层面上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2]。目前,制约民办中小学发展的瓶颈是教师问题。在民办中小学这一特定的组织中,体育教师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校体育教学的开展,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因此找出和解决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稳定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和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就十分必要。笔者通过对广州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压力、工作前景、工作回报三个维度进行研究分析,力图为广州市民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对提高广州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以及民办中小学整体体育教学水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以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黄埔区、萝岗区、海珠区28所民办中小学共79位中小学体育教师及与以上79位教师教龄、职称、学历相当的21位公办学校在编中小体育教师为研究对象。
2.2研究方法
2.2.1访谈法。根据研究目的需要,笔者访问了13位在广州市民办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和领导,听取了他们关于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现状的看法。
2.2.2问卷调查法。根据访谈内容,制定了《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访谈问卷》和《公办中小学体育教师调查问卷》,效度检验采用内容效度专家评定法,评定结果符合研究需要。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问卷发放79份,回收有效问卷73份,有效回收率92.4%;公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问卷发放35份,回收有效问卷29份,有效回收率82.9%。
2.2.3数理统计法。对回收问卷运用Excel进行统计学处理。
3.结果与分析
3.1工作压力
对广州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压力,从周课时量、假期、工作稳定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课时量反映体育教师每周工作量的大小,假期反映体育教师在工作一周或一学期后身心所产生的疲劳能否得到消除,工作是否稳定反映给教师带来的心理压力。这三个指标构成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主要工作压力。
根据规定,中学体育教师的课时量为每周12―14学时,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为16―18学时。表1显示:民办小学体育教师的周课时量比公办小学体育教师每周多4.3个课时,中学的差距是5.4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课时量明显大于公办教师。这种现象由民办中小学的性质决定,学校的收入来源于学生的学杂费,办学者办学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办学者会尽量多安排教师的课时量,减少教师的数量,以较少的课时费来支付教师的劳动,达到减少开支的目的。节假日方面,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寒暑假不能正常休息。因为民办中小学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工作不稳定的外来打工者的子女,他们来自五湖四海,随时会随着父母的流动而转学。办学者为了稳定学校的学生数量,就不得不在每学期末进行招生。为了节省开支,办学者不另设招生部门,而是安排本校的教师在寒暑假招生。在访谈及调查中得知,每个假期学校给体育教师规定的招生任务是:每人平均招3.7名学生算完成任务,每少招一名学生,扣100元的工资。工作稳定性这个维度,所调查91.8%的民办体育教师感到工作不具有稳定性,8.2%认为很难说,这种情况与公办学校体育教师相反。原因在于,民办中小学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工作压力与收入都不令人满意,再加上民办学校自身的不稳定,就导致了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感到工作不稳定。
3.2工作前景
对广州市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前景分四个维度进行分析。民办教育前景和学校管理这两个维度总体上反映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发展前景,职称评定代表职业能力的认同,进修或培训是教师职业能力提高途径的关键因素。
表2显示,69.8%的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认为民办教育的前景不好,6.8%认为民办教育前景好,23.4%觉得不好说;学校管理这个维度,80.9%的民办小学体育教师认为学校管理不好,6.8%认为不好说,12.3%认为好。这两个维度的数据反映,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对其自身的工作前景普遍感到担忧。访谈和调查中了解的原因:一是广州市民办中小学在实际操作层面与国家规定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导致教师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前景产生误解;二是这些民办中小学大多是合伙办学或家族办学,在学校的管理方面办学者介入太多,学校所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学校管理中并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从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
职称评定、进修或培训这两个维度关系着教师个人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能力的认同。我国《教师法》[3]第十七条规定:教师有权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评定职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表2显示,83.6%的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认为在所在学校不能参与评定职称,16.4%不清楚。访谈中了解原因是:普通的民办中小学无法为教师办理正式的任职关系手续,民办中小学的体育教师虽然持有教师资格证,但不能纳入当地教育局的教师管理体系,因此普通民办中小学的体育教师就无法参加职称评定。在进修或培训这个维度,87.2%的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认为不能,仅4.1%能得到进修或培训的机会。一是因为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流动性大,办学者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培训之后很可能为他人做了嫁衣;二是教师个人去进修就会因无法正常教学而失去工作,这是收入低的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3.3工作回报
按照成本―收益理论,在投入成本之后,人们总是希望得到最大的回报,特别是在支付了昂贵的高等教育费用之后,以及教师特有的文化象征意义,都会使教师产生更多的欲求,他们对于生活水平和自我发展也会有更高的期望[4]。根据调查,民办、公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回报满意度都不高。公办中小学体育教师对目前的收入水平满意率为43.9%,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满意度为0。究其原因:首先是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的经济水平,生活压力大。公办体育教师的月均总收入3984元,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月均总收入仅1424元,两者相差1.8倍,同为在广州市工作的体育教师,两者的收入差距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对同样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的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来说是不平的。其次是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连国家现在提倡的社保也很难享受到,他们退休和解聘之后的生活成为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由于政府针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民办中小学办学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任职民办中小学的体育教师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4.结论与建议
4.1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超课时严重、寒暑假得不到保障,这不利于教师一学期工作后的身心的恢复,容易导致身心的疲劳,影响民办中小学正常学校体育教学;对于民办中小学现存的侵犯体育教师权利的规章制度,相关的教育部门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民办教师权利的现象出现,以维护民办教师的基本权利。
4.2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因无法进修、参加培训而无法晋升职称,以而使个人职业能力的提高、个人职业能力的认同受到影响,不利于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个人业务能力的提升。各级教育部门应多举行一些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培训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在职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技能水平,促进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为基础教育的均衡可持续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从社会的角度,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打破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限制,给予其同样的职称晋级资格。此外,要使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有同样的参加各级公开课、优质课的机会,促进他们在业务水平上的提高。
4.3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回报低,付出与收获和公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相比严重失衡,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因而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教师容易流失到工资较高的学校或行业中去,不利于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的稳定。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或通过行政措施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充分落实国家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解除广大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努力稳定民办中小学体育教师师资队伍。
4.4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种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强民办学校自身的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促使广州市的民办教育良性发展,有利于为广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2]王丽秋.民办教师流动现象的规制探求[J].教学与管理,2005,(6):9-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4]谢清琳.民办与公办高校教师工作满意度调研分析[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8,(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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