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信息公开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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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著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人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但在今天看来,公众的知情权却还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但其中有关知情权的内容却相对薄弱,人们若是无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明确的认知,那么最终评价也会产生偏差。为此,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就成为了重点。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生活环境日益恶化,国家认识到了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性,并且引入了让社会公众也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制度,从而实现全面参与的环境优化工作。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应当以法律的建立作为前提条件,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立则有效实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公民若是想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参与权,那么就应当先具有知情权。众所周知,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前提条件。若是社会公众不具备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那么参与权也就无法实现[1]。当前,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针对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增加环评的公正性,从而有效实现对环境污染的评估与防治,为生活环境提供可靠保障。同时,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帮助公众自身建立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实现全民环保的目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可以让环境影响评价正确发挥自己的价值,进一步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各界应该继续给与高度重视,并且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二、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际上环评公众参与的思想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1978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其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程序中明确提出了 " 公众参与 " 的概念。
我国的环评公众参与起步稍晚。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1年,中国在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次明确环评公众参与的法定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2006 年 2 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环评公众参与的重要里程碑,为实际操作增加了可行性;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将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单独成章,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位,明确指出,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2日,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12年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横空出世,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同时发布了2个配套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评公众参与制度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一要求中把四大权利中的“知情权”位列第一,足以说明其在环评和环境治理公众参与中的重要性。环评信息的公开能够让公众获取关于环境影响的信息,从而展开对专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正确评价。为此,加快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就成为了必要的内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真正意义上的成为环境的影响主体,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积极实现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政府应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自己的引导作用,确保企业能够实现信息的公开;企业则应当遵循政府的指导,将信息公开给群众。
四、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发掘高效的信息公开方式
在2018年10月12日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获取环评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1、网络平台,主要为企业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2、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3、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4、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5、建设单位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宣传。
以上信息公开方式已包罗了现今生活中接收信息的主要途径,但其中只有1、2、3条是必须执行的,4、5条则是鼓励或建议采用的。对于网络、报纸,虽然受众面较广,但不确定性较强,若公众没有浏览到相应的网页、没有阅读到相应的报纸就无法获得相关信息,知情权就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落到实处。而社区物业、居委会等基层机构是与公众紧密接触的桥梁,应重视他们的价值,充分发挥他们便于定向传播信息的优势,使环评信息切实能够被可能受影响的家家户户接收到,真正实现行使知情权。
(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次之,填报环境影响登机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环评瘦身”等政策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过多次修订,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已大幅减少,大量以前需编制环评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0月12日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规定了环评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为:专项规划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这意味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环评信息的知情权无法实现。在这类项目中,仍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对环境影响较大或公众比较关注的项目,如垃圾中转站、加油站、餐饮场所等。若这些项目的环评信息知情权无法实现,后期则很容易产生纠纷,使各方陷入被动的局面。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关于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将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纳入到公众参与中来,确保公众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
国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还能够充分激发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让他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展开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是不可忽略的关键。国家应当结合国情需要,建立与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制度相匹配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在其中的地位,进而保证人民权益。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主体单位展开较为严格的审查,保证公民能够充分实现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司法机关还应当加大对诉讼流程的关注,确保公众能够在受到损害后有法可依。
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展开了具体探讨,并且对其重要性、作用,实现途径展开了具体分析。我国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参考文献
[1] 李菲,崔尧.多方协同治理视角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6(8):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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