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公共管理改革”的呼声下,中国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建设服务型政府,這更离不开政府信息的公开。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检索和梳理,站在公民的参与的视角上,分析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的途径。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74
   1 引言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行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服务型政府建立的背景下,中国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进行不断完善,重视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以便社会公众参与到政府事务中来,增强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促进信息公开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
  我国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是2003年从广州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的,然后有不同的地方省市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后来,2008年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象征着中国政府信息由地方层面的法规向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的过渡。山西大同于2014年颁布的《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信息公开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代表着中国向服务型政府、阳光型政府迈进了一大步。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效率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共问责和建设民主法治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提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的一条路径。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定义的概念也有所差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定义了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广义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信息,立法信息、司法信息,行政信息是政府信息的一种形式,其属于政府信息;狭义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信息,行政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生产或制作,并以某种形式记录,保存下来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公开。基于公众的需求基础上信息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并达到公众的满意,我国法律规定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公众有权知晓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监督,是国家对公民的尊重,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推动民主进程的必要保障。
   3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各省市均开始步入探索之路。在国家层面的基础上也进行了地方层面的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匮乏、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3.1 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信息不充足
  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自行运营,用于发布自己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部门信息。国家和地方在网站上都对信息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列举,信息内容涉及面广、公开信息量大,但是,通过对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的查阅,发现信息公开存在着信息滞后性、空缺性等问题,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
   3.2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对我国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置相应设备;行政机关还可设立公开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依上所述,我国政府目前的信息公开方式可以归为三大类: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出版物和大众传播媒介。政府网站是最主要的信息公开渠道,公众可自行直接获取信息,但是,仍然受到区域经济发展的限制,不同的地区信息和公众思想的开放程度造成了他们获取着不同程度的信息,加之政府对政府公开渠道的重视程度的差异引发了公众参与政务的积极性的差异,因此,在信息公开渠道的拓宽和保障机制上明显存在着东南区域与西北区域的差距。
   3.3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成立较晚,日常的监管和问责缺乏导致了信息公开不到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和监督都十分有限,大部分行政复议都维持行政机关行为,公众的胜诉率极低,法律救济手段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4 原因分析
  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的公共服务时,传递的信息并未能充分满足公众的需求,造成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不信任和不满意,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逐渐减弱,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原因主要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4.1 经济发展水平方面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目前家庭的经济大多属于小康阶段,民主政治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参与意识不强,认为不关他的事情之外,经济基础也决定他们没有能力和资金去关注信息的公开、透明。而且我国对信息公开的资金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公开工作难到位,公众对政务的参与度也会逐渐降低。
   4.2 法律制度制定方面
  从中国的法律着手,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我国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只有一部,即200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条例在2016年才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八年期间,并未根据时代的变化而与时俱进。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强化,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提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缺乏以公众为导向的信息公开考核机制,公众不能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打分和反馈使得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减弱,公众的作用被弱化。    4.3 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
  在政府部门方面:第一,政府机构设置是由上而下的权力划分,机构的设置阻碍了信息公开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第二,政府內部职能部门缺乏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公职人员进行职能分析,设置专门的负责信息公开的岗位。在公职人员个人方面,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不够高,服务能力不够并且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思维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转变。
   4.4 信息技术方面
  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完善是信息公开快速及时的必要硬件条件。但是,中国目前还未搭建各部门各机构的信息整合平台。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信息不公开或者虚假信息得不到有效的监管。第二,公众有关部门就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投诉或者咨询时,工作人员也不能快速及时的查询到该信息。第三,缺乏公众与公职人员直接对话的窗口,即便有窗口也未能发挥作用。
   4.5 公众参与监督方面
  第一, 公民的参与意识弱。目前,我国公众的政治参与动机大体上属于分配型参与,公众会在利益权衡之后做出最终的选择。总体上我国公众的参政动机较低,公众参与动机不足最关键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益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期望值。
  第二,公众参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限,主要的途径有: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出版物以及大众传播媒介。但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而且在有限的情况下,公众也只是作为信息的片面接受者。
   5 基于公众参与角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5.1 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
  公众的参与意识不足,需要国家宣传、引导公众的参与行为。首先,通过宣传告知公众具备公众参与的权力、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以及能够产生的效益,以此来调动公众的参政积极性,同时更要告诉公众不能滥用信息,要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其次,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和设置办事机构的引导人员来引导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能够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加快政府信息开放速度,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5.2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投入
  首先,加大对公众参与教育投入,阿尔蒙德等人对参与意识与参与程度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是受到国良好的教育的人具备更高的政治意识,更愿意行使自己的参与权,教育层次与参与程度成正比,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是极其有必要的。其次,加大对信息平台建设投入,信息公开的政府公众互动平台是公众参与的硬件条件,信息平台支撑可以使公民更快更高效的参与到信息公开的监督中来,公众可意识到自己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提供公众参与积极性。
   5.3 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渠道的畅通
  加强网站的维护和建设,及时公布信息,不断更新公告栏、国家档案馆和公共的政府信息查阅设备,加强地方图书馆、阅览室的建设,保障传统渠道的畅通。
  通过新媒体如电子政务APP、微博、微信公众、电话热线等方式来拓展公众的参与途径,建立公众办事和监督通道,也促进了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5.4 构建信息公开的政府与公民互动机制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以公众为中心,建立公众和政府的民主协商机制,构建政府和公众良好的互动关系,让公众自愿积极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基于民众需求和意见之上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平等的信息交流。拓宽公众参与和沟通途径,不但推动政府切实做到将公众和社会的需求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而且保障了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提高了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5.5 完善法律保以障公众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在第四章,从现有的条例可以看出相关监督和保障的内容不够完善,没有说明处罚以及公众在信息公开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要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包含公民对哪些信息的知情权、对信息公开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内容。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水平越高,公民越积极合法地参与政治生活,社会就越稳定;反之,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水平越低,公众的正当利益诉求没有合法途径来表达,会削弱公民的参与能力和意识,从而会导致政治稳定程度的降低。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不但是服务型政府、阳光型政府建设的体现,还是社会公众增强对政府认同感和信任感的体现,构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良性关系,建设廉洁政府,就必须保障公众在信息公开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行政法学研究,2017,(02):77-93.
  [2]王琪,田莹莹,吴金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综述[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6,30(04):113-119.
  [3]王辉.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政府信息的界定与公开[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15(06):95-101.
  [4]杨小军.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13(02):47-53+107.
  [5]蔡放波.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7,(01):20-23.
  [6]陈思.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6.
  [7]付元辰.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D].长安:长安大学,2014.
  [8]万仲武.政府信息公共中公众参与的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22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