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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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弥补二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不对称,而网络的便捷给商标权人带来了更多商机,其可以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扩大产品的知名度。然而,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产生新的法律风险。随着网络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迅猛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侵权规定的缺失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监管更加无所适从,也使得在新情况下所出现的新问题导致了法律管辖问题凸显。尽管如此,网络商标侵权并非无法监管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有形的、具体的,而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虚拟的、抽象的。可以这么说,网络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其本质上仍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只是改变了侵权的形式和手段而已,故而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遵循相同的原则.
关键词:网络商标权;侵权;法律适用
第一章 绪 论
1.1 商标权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主要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是指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具体的、有形的,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虚拟的。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法律适用
2.2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2.2.1定性准确
网络商标的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如果不准确则会导致网络侵权案件冤假错案的普遍出现,甚至会导致网络侵权案件的肆虐横行,不仅不会对侵权案件有效的加以遏制,不法分子还会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增大侵权的力度。由此导致网络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适得其反。
2.2.2程序合法
对于法律适用务必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权限合法,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则最重要的在于突出其权限合法,针对于网络商标侵权的特性,对于相关机构的取证以及相关机构的信息采集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网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方面不方便公之于众的信息,如果对于其程序权限的合法性加以限制会导致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肆无忌惮的侵犯,与宪法所保障的人权相违背。
2.2.3.效率及时
网络商标侵权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侵权涉及范围广,传播时效快,利益损害重。如果继续依照传统的商标侵权的案件效率会导致案件侵害结果已经造成,结果的遏制不能及时有效。以现代网商淘宝为例,对于一款高仿名牌爆款箱包其只会在一段时间内火爆,过了火爆期,就不会再有太多的人加以过问。而对于这一段时期来说,有两个显著地特点。其一:时间周期极短,大概在三到五个月。其二:损害后果显著。简而言之,在一个短短的三个月内,一款爆款箱包可以为一个店铺赚得400万的利润,也就是一年的利润依靠这一款侵犯商标权的箱包就可以旱涝保收。而这其中的利润来源则是侵犯正规商标权益所得到。对于持有商标权益的人来说,不得不是一个极其巨大的损失。
而如果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办案效率还只能按照传统侵权案件的效率,那么后果依然造成,这与法律重在预防的精神是极其违背的。因此,案件处理效率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法法律适用的建议
3.1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互联网事业起步比较晚,发展速度迅猛,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进步,加之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比较低,导致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多。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调节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行使的法律体系,所以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行为屡屡发生,要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利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因为因特网的的全球化,相同商标的使用很可能在另一未授权的国家视为侵权,尤其是当另一国家也有相同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时。”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保护有了很大改善,在《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加强了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域名的注册管理等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对恶意抢注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有关商标侵权责任方面也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与欧美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
在关于域名和打击恶意抢注方面,美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体系,从域名的申请注册相关问题到最后的责任承担,从如何判断是否为恶意抢注行为到对相关侵权行为解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日本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与商标纠纷方面都有相关的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协调机制。
我国在域名和打击恶意抢注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解决机制,也没有制定出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规范,如在对域名纠纷管辖问题上和对于恶意抢注的判断问题上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在对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上没有具体有效的规定,在出现网络环境下一些新问题的情况下只能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一些原则来解决,这就会导致不能很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结 论
网络侵权是随着新时代新发展的情形下产生的新形侵权,而网络商标权又是具有较高的利益以及较高的可操作性的重点被侵权对象。面对这种新情况,我们应积极加快立法应对新形势,同时加大对于网络商标侵权的保护,特別是明确法律适用,使得侵权行为可以得到有效有力的规范和禁止,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对于网络商标权的立法工作可以参照适用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典范,从而丰富完善我国立法,对于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出台之前,我们应参考相类似的部门法,以及具有相类似的法理精神的部门法,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正义,立法工作的延迟性不能影响法律实务工作的进行。“凡依法取得之商标,即有法律加以保护,如有侵害其专用权者,应予以救济”。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网络商标侵权所导致的危害性,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及时有效正确的适用相对应的法律,切不可盲目适用,否则不仅不会对于禁止和惩罚网络商标侵权有利,还会适得其反。要遵循基本的法理精神,并合理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由此促进我国关于网络商标权的良性有益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3]马半安 费尔德 因特网革命和创新的地理分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作者简介:米海军(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单位:燕山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常紫阳(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邯郸,单位:燕山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全雨(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单位:保定学院,研究方向:日语。
(作者单位:1.燕山大学;2.保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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