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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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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伤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关键词:人身自由;财务;强制措施
  第1章 绪 论
  1.1 课题背景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长时间的施行过程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存在着一定的困扰。
  在长期的执法实践过程中,行政强制措施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着“软”的问题。“乱”是指在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包括程序错误、称谓错误等。“滥”是指程序不正当、执法方式不当造成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软”即指执法无威慑力、强制性不足等問题。“乱”和“滥”的现象会在执法过程中,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极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执法“软”又会使得行政主体不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事这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也是一种挑战和削弱。
  第2章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特征
  2.1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性”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执法条件、执法内容、执法程序都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执法主体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公民也没有配合执法的义务和责任。
  2.1.1 执法主体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一是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四是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方面,本条法律赋予了一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行政强制机关就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只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避免执法过程中的“软”。执法“软”到一定程度,就转化为执行机关的不作为,侵害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实施强制措施的地位,行政相对人面临着人身或财产等既有利益被处分,极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该的侵害,故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慎之又慎。所以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当由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但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越权”行为,即主体不规范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而我国的现状是各地方、各部门自己成立了各种各样的执行机构,或者是让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执法主体的不规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滥”。
  2.1.2 执法条件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除执行主体法定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主要有,一是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中间性”行为,是一项临时采取的措施,一般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才能实施,这四类情形既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也是实施目的。
  把握好法定的执法条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滥”。
  2.1.3 执法内容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得知,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超出该范围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无效行为。许多部门规定的五花八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也造成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乱”。
  2.1.3 执法程序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执法时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对于特别程序,要优先适用于特别程序,其次要符合一般程序规范。在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样重要,然而在长期法治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现象频发,有时执法人员为了达到实体法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上的正义,这也是行政强制措施“乱”与“滥”的根源所在。
  参考文献
  [1]肖金明. 行政强制释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7
  作者简介:米海军(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单位:燕山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常紫阳(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邯郸,单位:燕山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全雨(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单位:保定学院,研究方向:日语。
  (作者单位:1.燕山大学;2.保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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