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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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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201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布,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如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设计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发展成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呈现出步伐加快、领域拓宽的良好态势,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显著的成效。但现实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例如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设计,导致民营企业“不想混”、“不敢融”、“不能合”的现象客观存在,成为直接影响和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因此,重新理顺治理主体关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调整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重点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之间进行权力制衡,规范运行规则。理论上讲,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产权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管理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经营层为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来讲,公司法人治理还需要与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组织领导作用。
  现实来看,完备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规范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创设现代企业的关键环节。伴随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既有的国有成分进行有效约束和保护,也是权责平等的对待非国有股东,充分发挥企业活力的基础性保障。
  二、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1.股权架构设置不合理
  股权架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实践来看,很多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治理结构出现问题,都与不科学、不规范的股权结构有关。比如股权过分集中,一股独大导致混而不合,小股东的话语权无法保证;股权过于分散或分布平均,则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容易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特别是有的国有股东出于惯性思维谋求“小股大权”,有意无意的破坏公司决策规则,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
  2.董事会决策机制不完备
  公司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实践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有的公司董事会却无法科学行使职权,直接影响了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比如,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一方股东委派三名董事、一方股东委派两名董事)组成。此时不论由哪一方股东委派三名董事,对于《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董事”及“三分之二董事”通过的事项,都有可能出现“议而不过”、“过而不行”的情况,甚至形成会议僵局,危害公司利益。
  3.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作用发挥不明显
  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监督参与力量。但现实中,独立董事不独立,职工董事不履责的情况客观存在。独立董事的实际地位不高,激励和保护机制不健全;职工董事职数偏低、人微言轻,起不到应有作用。目前看这种情况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公司里仍未明显改善。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那么,如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设计改革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完善。
  1.探索适用“黄金股制度”
  “黄金股制度”是欧洲国家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策权,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从制度设计层面看,“黄金股制度”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具有一定契合性。实践中,可结合我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具体法律规定,在涉及公共领域、公众利益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探索实践“黄金股”的制度架构、实现方式、操作形式等,保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性和目标性。
  2.科学设置董事会权责
  除了在董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外部董事,赋予其充分权责,制衡股东董事外,还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等进行科学设置。如区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将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设计为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需要双“三分之二”,即出席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表决人数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一般事项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此种方式配合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董事滥用自身权利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的有效形式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如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仍然是企业的重要课题和主旨任务。在制度设计上,要让企业党建与法人治理有效融合,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途径和方法。在监督执行上,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要按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探索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经营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企改革又敲重锤!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改革新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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