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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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竞业限制这一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对于其中包含的理论和以及立法程度等都不够完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制度本身的许多问题。关于竞业限制的许多问题和观点也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竞业限制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积极研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具有积极的意义,相关问题的处理经验将会对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违法解除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分析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学界里面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无效说”,另外一种则是“有效说”观点。两者之间的观点各有各自的依据,各在现实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着不同的影响。以下就是关于两种说法的具体分析和论述:
(一)关于有效说的理论分析
关于有效说的理论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其中的竞业协议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作用,并且对于劳动者仍然起到有力的保护作用。
(1)认为二者之间不是所谓的主从关系。关于竞业协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解释《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立法目的时认为,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言,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但是对于竞业协议而言则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通过这一方面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认为竞业协议是并不是主从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管是违反了哪一方面的合同都要对此付出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就认为竞业协议变成了无效,更不能将两者之间的关系混为一谈。
(2)竞业协议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分析竞业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竞业协议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方约定,可以说一种商业机密性质的存在,如果果断认为竞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会使得劳动者肆无忌惮地泄露原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造成了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从而扰乱现有的市场秩序。
(3)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立法倾向。由于竞业协议在我国出现比较晚,相关的理论以及立法程序还都没有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立法上面还是倾向于竞业协议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就表示竞业协议成为无效。
(二)关于无效说的理论分析
与有效说理论恰恰相反,无效说认为竞业协议之间不存在着所谓的法律效力,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就标志着竞业协议不再具有任何的效力。这种理论说法主要是基于商业机密的保守性来具体分析的,担心一旦商业机密泄露就会造成恶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效说的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二者之间是主从合同的关系。竞业协议是在就业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是就业劳动合同的主要附属,竞业协议存在的主要依据便是就业劳动合同的存在。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也就标志着竞业协议成为一纸空谈。
基于《合同法》的诚实性信用原则。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法的中心脉络。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顺带签订了竞业协议。因为竞业协议是有用人单位所发起的,如果用人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履行相应的诚实信用原则,去执行竞业协议,那么作为劳动者而言也没有必要去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的义务。
基于我国社会法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总体而言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倾斜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比较倾向于救济弱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从法律的角度层面来看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却是有着一种强弱之分。在这种情况之下,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果继续默认竞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滥用相应的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为了合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要使得这种竞业协议变为无效。作为本文的笔者认为,关于竞业协议的无效说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从一方面而言,竞业协议毕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无法与法律具有相应的关系,一旦出现事故,作为劳动者而言也无法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另外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会为了顾及自身的利益,利用竞业协议做出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所以,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在现实发展的过程中将竞业协议变为无效。
二、关于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立法建议
關于竞业协议之所以在现实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争议,以及在具体履行的方面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由于相应的立法程序没有建立起来,使其在现实的过程中变得极为模糊。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立法方面,笔者根据相关的研究证明和自己的总结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标准。
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方面应该制定出合理的认定标准。这种认定标准不应该进行一纸文书来界定全部,而是规定大致的程序标准,依照相关的程序标准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某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要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以此来界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性质。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统一的标准,才能在现实的过程中进行灵活性的运用。
(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竞业限制协议毕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是按照双方的意愿来进行的。在具体立法程序制定的过程中,要按照尊重双方意愿的原则,并且积极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其次,还要严格以及实际情况的发展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意愿进行,也要合理参照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综合考量。
三、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个新的产物,其发展的过程还具有一定漫长性以及经过实践考量的合理性。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考虑,进行合理的制定和安排,只有不断进行创新和按照具体问具体分析的原则,才能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力.竞业限制制度研究—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陈捷.从宏达公司诉赵某案论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3]张心全.《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法外解读[J].中国劳动,2007(11):25-26.
[5]于婷.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6]王淑萍.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作者简介:
汪东澎(1977.8~ ),男,汉族,硕士,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律业务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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