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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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因其产生公民主观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身居具有危险性工作岗位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年迈而无至亲的老年人,他们对于险后的持有财产处理,大都采取具有法律保护的遗嘱公证措施。而事关乎财产分配与安全,对于遗嘱公证,其保障作用与风险纠纷是并存的。本文将就遗嘱公证方面的风险与如何防范做主要分析。
关键词:遗嘱公证;法律;风险;防范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定的危险性或无法控制的疾病缠身的情况等特殊人群,对于身后的经济财物处理意识一直都处于忧患之中。而对于遗嘱公证此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遗产处理方式则越来越受欢迎。遗嘱的设立内容主要是由立遗嘱人即财产持有者的个人主观意愿决定的,并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或更改[1]。虽然相关的公证机关都有其系统的工作程序,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并不及程序设定那般顺利。首先对于遗嘱的设立,受其主要设立者家庭环境的影响,一定的纠纷行为会影响公证工作的运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诚信的问题,对其公证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素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遗嘱公证工作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公正性与安全性。
1公证机关的相关法律义务
首先,是其审核和相关调查的义务。在立遗嘱人决定立遗嘱并提交申请之后,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会对其申请者所上交的申请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着重核查内容的真实性。另外,除了资料的审查,还有人为的审查[2]。由于社会情况复杂,以老年人为代表的部分人群,可能在受人欺骗或是胁迫等环境下也会进行此类申请,所以公证机关人为的审查主要核查个人意愿的真实性。
其次,是让立遗嘱者了解关于这方面法律的义务。公证机关在进行核查并保证无误之后,会对其立遗嘱人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以让当事人自己明白遗嘱在其后续生活中的作用,避免相关的遗嘱纠纷。
最后,是在一定情况下,公证人员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干扰的义务。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在申请者要求的情况下,公证人员必须离开,不得听其相关内容。
2遗嘱公证工作的风险及其产生原因
遗嘱公证工作出于当事人遗嘱内容主体的不确定性、家庭环境的关系复杂性等各方面的多样化问题,因而后续造成的风险也不一样。而且,此公证工作除了当事人以主体参与外,还有工作人员的参与,所以,除了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风险,还有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影响。而据当前调查,公证人员所造成风险因素的原因主要以下几方面:
一是其工作态度的不够端正、工作观念的随意性引起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部分公证工作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观念缺失,为省时省力,自身的本职工作在相应程序没有严格把控或没有落实到位,导致核查环节出现问题。而由此失误出现的风险后的工作中,可能使其相关公证失去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以资料查询可见的,对于一些位于偏远的房屋使用权财产及合同财产,就需要工作人员到其资料显示所在地去考察。另外,对于一些患病在身、理智时有时无的当事人,也需要工作人员细致认真地对其多次确认确定。所以,在现实工作中,工作的复杂性可能会让一些工作人员感到麻烦,只核实部分,未调查全面。
三是个人主观意识非法的故意行为。在公证工作中,一般公证人员不参与过多内部多层程序的工作,但出于部分人员的非法意识可以会影响程序的公正。由非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依然会导致遗嘱无效[3]。
3对遗嘱公证工作中风险的防止与控制措施
3.1对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进行严格核实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自己主动确定设立,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思。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特殊的患病的或年迈的立遗嘱者,工作人员需要对其家庭环境和近期的生活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在必要之时,可以要求立遗嘱人的亲属或朋友进行回避,在多次攀谈后确定其遗嘱关于个人意愿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的设立或是其内容中关于财产分配等非立遗嘱者自愿设立,则相关遗嘱内容或遗嘱文件无效。
3.2遗嘱内容方面的精细审定
3.2.1内容在法律、道德方面的要求。在公证机关的工作义务中,有对立遗嘱者讲解相关遗嘱规定和法律文件的义务,这是为了防止所立遗嘱在某些内容上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或防止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内容的出现。如果遗嘱内容不符合社会基本道德的要求,即使所有的递交材料都是真实的,但是相关的不道德内容依旧无效。所以,遗嘱公证工作过程中也会存在部分内容有效、部分内容无效的情况,其内容属于哪一类,就需要精细的审查与评定。
3.2.2内容在财产确定方面的要求。遗嘱内容的财产安排只能涉及立遗嘱者自己的持有财产,并要求其来源的合法性。家庭内部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由于前期生活中所获得的一些赔偿财产等都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且对于房屋、地产等受国家管理的层面,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作为私有财产评定,可以以使用合同方式予以登记。财产分配历来是纠纷的重要方面,所以对于此类,需要多次核实比对。
3.3遗嘱公证工作中细节把控
3.3.1确保遗嘱公证工作中各项义务工作的落实。从审查到告知与回避,缺一不可,这些不仅是工作要求,还是可降低风险的主要部分。
3.3.2对工作过程中谈话内容的保留与记录。谈话内容在公证工作之后的风险具有证据证明的作用。立遗嘱者的谈话记录,可显示其精神状态与意愿的完整表达。
3.3.3必要时,在与立遗嘱者商讨之后,可以以录像形式保存其公证过程。此类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公证工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要求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要符合法律要求。
总之,细节把控主要是层层把关,避免出现隐患。
4结语
目前而言,虽然遗嘱公证工作中也出现过在以上表述范围之外的问题,但究其根源,都是过程中严格控制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公证工作人员应当以更高的工作态度要求自己,达到过程无误。而立遗嘱者也应配合工作人员要求,以减少在此后公证中风险的出现,从而维护遗嘱公证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佚名.论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29):249-250.
[2]刘艳丽.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 (6):75-75.
[3]高艳梅.论遗嘱生效及公证风险防范[J].法制與社会,2018(19): 115-116.
作者简介:
付雪彦,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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