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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土地”之三十七】解纷止争息田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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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不可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不仕则仰事俯育,不致丧失气节。”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土地早已超越生产生活的物质层面,而上升为立身处世的精神依托。
  正是缘于土地之重要,因占有土地所引发的纠纷、诉讼乃至争斗,从古至今,从未歇止。“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不仅困扰当事各方,也带来巨大的经济与社会成本。
  寸土必争:土地利益的较量
  从远古时期的刀耕火种,到封建社会的男耕女织,再到工业时代的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的争议、土地利益的争夺、土地纠纷的调处贯穿着土地保护、开发、利用、交易的始终。
  早在原始部落时期,争夺适于放牧、耕作的土地,便成为部落之间的常态,著名的阪泉之战、涿鹿之战乃至大大小小的纷争,大多围绕着土地而展开。夏商西周,分封建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授土授民,诸侯封邦建国,在稳定的宗族秩序、井田体制和劳动关系之下,田土纠纷也曾一度得到平息。
  春秋战国,王室衰微,诸侯称雄,土地争端风云再起。诸侯之间相争者有之,诸如“莒、鲁争郓,为日久矣”,持续时间长达40 多年;诸侯与贵族之间相争者有之,诸如晋郤至与周王室争鄇田、卫献公与大夫孙林父争戚田;贵族之间相争者亦有之,诸如公子商人与大夫邴歜之父争田、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不可尽数。
  待到中唐两宋时,“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伴随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庄田置后频移主”“千年田换八百主”,土地买卖空前活跃,地权转移日益频繁。因土地交易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达到“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的地步。
  为减少纷争,稳定税赋,历代均想方设法、费尽心机。南宋时规定,产权登记与交易以砧基簿为准,田宅交易必须在双方的砧基簿中注明,并在乡、县砧基簿中批注;明清时推行鱼鳞图册,逐宗登记权属、坐落、面积和四至,分级保存于县、府、布政司和户部。从清末到民国,更是引入西方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权属,定分止争。
  寸田尺宅:地界引发的纠纷
  在各类民间土地纠纷中,“侵越地界之争”最为常见。特别是相邻田宅之间引發的矛盾,历代比比皆是。直到依法治国的今天,地界纠纷依然是农村土地矛盾的主要内容。
  说到宅基地纠纷,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一直流传至今,被后人津津乐道。康熙年间的文华殿大学士张英在京为官时,桐城老家修建住宅,邻居叶家要求在宅基地之间留出道路。张家以地契写明“至叶姓墙”为由,径直沿叶家墙根砌起新墙。叶家不服,一纸诉状告到衙门。接到老家求助信后,张英在回信中写下四句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次日,张家主动拆墙,后退三尺。叶家深受感动,也拆墙让出三尺。“六尺巷”由此出名,成为桐城名胜之一。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这是农家的本分,也是最大的愿望。但因受人力、畜力及家庭等条件的影响,一些农民有时无力开垦自己的土地,导致耕地撂荒。与之农田接壤的农民越界开荒,造成地界纠纷。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浙西乡民“于己田连接闲旷硗确之地,垦成田园,用力甚勤”,被他人以偷漏税赋为由赴官陈告,“以未陈起税,为人所讼,即以盗耕罪之”。
  在漫长的中华历史上,频繁水灾造成沿岸农田边界不清,所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屡见不鲜,尤其以黄河水患引发的滩地争议为最。这条善淤、善决、善徙的母亲河,“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每一次的泛滥成灾,都显著改变黄淮海平原的地理环境,打乱多年形成的田土格局,成为引发纠纷乃至械斗的导火索,给两岸人民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求田问舍:买田卖地的官司
  自商鞅“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以来,历代土地交易时缓时疾,土地买卖、典当所引起的纠纷也络绎不绝。
  “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从唐宋开始,官府规定出售土地和房产,必须征得亲戚、邻居和族人的同意,并给予优先购买权,否则不能交易。但在实际交易中,“典卖田宅,多不问亲邻,不曾书契,或即收拾抽贯钱未足,因循违限,避免陪税,是致不将契书诣官,致有争讼。”究其原因,要么是不懂法律,要么是规避税收,要么是急于成交,导致涉事各方争执不休。
  一地两卖、重复交易,古往今来皆有发生。特别是在市场治理缺位、信息渠道不畅的古代,老百姓为了规避土地交易税款,往往以白契私下买卖,“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两宋时,官府即将重复交易列入刑律予以严惩,“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
  由于缺乏规范的交易制度,“造伪文契,虚构词讼”,在古代民间土地买卖中时有出现。据宋人记载,当时伪造契约的手段已经出神入化,“或浓淡其墨迹,或异同其笔画,或隐匿其产数,或变易其土名,或漏落差舛其步亩四至……”另外,还有用茶汁浸染,将伪造的契约做旧;有的则更绝,以墨鱼腹中之墨“写伪契券”,签约时字迹如新,事后“淡然如无字”、无迹可寻。
  解纷止争:国法人情的决断
  土地纠纷,影响广泛,轻者导致家族内争、邻里失和,重者破坏一方平安、国家稳定。如何解决和减少土地纠纷,对朝野上下都是一件头痛的事,各代官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政以体化,教以效化,民以风化。”儒家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治国,教化百姓历来是重要的治理手段。纵观各地实践,有的提出将土地权属实体化、公开化、透明化,建议田土交易时将四至刻石立碑,“以田之亩步四至刻之碑阴”,防患于未然。有的则以严厉刑罚威慑,“先设巨械,严固狴牢,其箠梃絙索比他邑数倍,民已悚骇。”还有的以俗语作谕民诗:“文契多欺岁月深,便将疆界渐相侵。官中验出虚兼实,枷锁鞭笞痛不禁”,用来警告那些企图地契造假的不法之徒。
  “兄弟析产,或因一根之微,纷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田土纠纷中,乡邻之争、亲戚之争乃至兄弟阋墙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既牵涉王法民约,也触及天理人伦。官府向来积极鼓励民间调解,甚至将其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明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朱元璋颁布《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教化无效,调解未果,诉诸官司便在所难免。古代的田土诉讼既包括耕作、经营的农田,也包括居住的房屋及所占土地。对比古今土地官司,在众多相似之处中体现历史传承。比如:同样对土地买卖有限制,古有未经家长同意卑幼不得擅自出卖田产,今有未经集体同意禁止宅基地自由流转;同样实行“房地一体”,既不允许卖房不卖地,也不允许卖地不卖房;同样以权属凭证作为裁判依据,以前是“争财竞产,各凭干照”,现在是“谁主张,谁举证”,形式内容,大同小异,一脉相承。
  “他侵我界是无良,我与他争未是长。布施与他三尺地,休夸谁弱又谁强。”土地的纠纷、争议与调处,体现着道德法律、民情民意与公序良俗。如何做到政通人和、政平讼息,至今仍然考验着新一代为政者的政治智慧与治理水平。(作者单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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