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教育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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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的教育,适应了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诉求。重视公民教育,符合中国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基于社会行动模式模式理论视角,发现当前我国公民教育面临公民社会行动能力缺失的实践困境,主要表现在: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失衡,公民教育目标的抽象性和公民教育实践途径的单一性。因此,通过尊重“公民”的主体性,理清我国公民教育目标,建构多主体、多层次的公民教育体系等有效途径促使我国公民教育回归社会行动。
关键词 公民 公民教育 社会行动 公民社会行动
中图分类号:G627 文献标识码:A
重视并加强我国的公民教育,不仅是当今时代浪潮中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必然选择,也是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要求。公民教育,是教人做一个合格公民的教育。培养合格的公民,不仅需要公民具有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和公民素质,还要求其具有良好的公民能力,尤其能够进行公民社会行动。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程度的加深,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独立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构建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公民社会,培养合格的国家公民,已成为当前公民教育研究的重点内容。
1社会行动模式理论概述
社会行动模式理论,又被称为“社会行动道德教育模式”,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欧美各国。费雷德·纽曼作为主要的倡导者,认为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存在严重的重理论轻实践现象,过度重视青少年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培养,而忽视了道德行为的引导,无法培养品德高尚、具备良好社会行动能力的公民。因此,纽曼认为,道德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而不是道德观念或道德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将学生所具备的丰富和道德知识和道德能力,与道德行为结合起来,看到周遭世界中发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事情勇于采取合适的方式去改变。
社会行动模式侧重于凸显从公民行动中感受和体验个体的存在价值,进而内发地去行动改变周围环境。纽曼指出,公民的“社会行动”,并不是那些过于远大的、激进的行为,而更多是具备可行性的公众化和社会化行为。如为政府建言献策、参与政治讨论或辩论、研究调查和政策监督等活动。
综上,该道德模式的主要特征为注重公民社会行动能力的培养和引导,将研究重点放在公民行动之中,强调通过培养学生的公民社会行动能力,知行合一,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去改变外部环境,影响政治社会环境,以达到自身的理想目的。虽然该模式理论在实践层面目前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在公民行动教育和公民行动能力培养上注重对学生环境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公民社会行动,对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2我国公民教育的困境所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公民教育及其研究也逐渐深化。但公民教育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目前在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侧重于公民意识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研究,暂时忽视了公民能力教育,尤其是公民行动的培养,我国公民教育发展面临困境。
2.1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失衡
从时间上来看,任何国家的公民教育,都是特定时期特定文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符合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要求。从空间上来看,不同国家的公民教育,客观上反映了该国家、地区、民族的主观诉求,已被打上该国家的烙印,即使是同意识形态国家的公民教育,其核心诉求也相异。公民教育从西方传入中国,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受到重视。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研究成果整体上是理论研究多于实践践行。如在张忠华和高爽学者统计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发现有32.42%的为境外公民教育的译介和比较研究,关注我国公民教育现实问题的研究仅占27.28%,还不到研究成果的三分之一。
此外,从整个研究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公民教育研究的重点已开始转向公民意识教育研究。我国公民教育研究的重点仍处于理论层面建构,其实践研究却进展缓慢,甚至出现“脱节”倾向。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脱节,一方面会导致学校公民教育走向空洞的说教,另一方面,实践缺乏有效理论的指导,也难以解决公民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问题并有效指导实践,但我国公民教育研究过于重视理论及意识层面的研究,而暂为忽视我国公民能力及社会行为的研究及培养,造成我国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出现了失衡状况。
2.2公民教育目标的抽象性
公民教育作为培养国家公民的教育,不同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公民教育目标各有异同。当前对于公民教育的理解,学界基本认为其目标是培养合格公民,但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才能算是合格的公民,尚缺乏清晰的界定。培养“合格的公民”,这不仅是公民教育的目标,还是我国整个教育的目标。与其他教育类型相比,公民教育主要围绕着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实施,其重点主要聚焦于公共政治领域,尤其集中体现在公共政治领域中公民身份的获得。公民身份的获得体现在公民不断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之中,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主动地去关注和行动。
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对国家成员的表述上更多地倾向于“人民”而非“公民”,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侧重于表达促进人民的发展、满足人民的需求。但人民作为一个集体概念,单个人不能被称为人民。而“公民”一词体现为国家成员个体的自主性以及对公共政治事务的参与性。公民教育目标的抽象化及模糊性,易造成我国公民教育的实施欠缺严密性和科学性。
2.3公民教育实践途径的单一性
在我国公民教育发展历程中,一直存在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法治教育都等同于公民教育,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对公民教育内容的误解严重影响公民教育实践途径。与国外相比,我国暂无开设正式的公民教育課程,大多是借助学校教育,以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为主要实践途径。 公民教育作为一种“以人为本”、重在培养“人”的主体性教育,侧重培养具有“独立、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与责任”的主体性人格,尊重每个公民的主体性需要。采取以往灌输为主的教育方式,无法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借助学校教育途径进行公民教育,所实施的教育对象是以青年及其以下的社会成员为主要对象,而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则出现公民教育的“断层现象”。单纯地依靠学校途径进行公民教育,存在对社会教育及家庭教育等教育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重要的是,在学校公民教育中以分科课程为主,缺乏隐性课程、实践课程及综合课程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无法协调公民知识掌握与公民行动践行之间的平衡。
3社会行动模式理论与我国公民教育之间的耦合性
两者面临相似的社会情况和道德问题。社会行动模式产生于社会变革期,主要为了解决多元价值观并存下,青少年及传统学校出现的道德问题,引导学生回归社会行动,以个体行为去积极适应改变周围的环境。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发展使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多元价值观的存在和碰撞对我国社会传统道德的产生强烈冲击,产生了不少价值判断不清、价值混乱的状况,对公民素质、公民行动和公民道德的呼唤日益迫切。
公民道德离不来公民行动。公民意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必须立足于公民行动实践之中。纽曼认为单纯成为道德知识和道德情感的被动接受者,无法改变社会现状,只有成为主动的行动者,通过个体的积极行为才能促使周围环境的改变,发展自己的环境能力和社会行动能力。我国公民教育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之中,重视社会行动能力的培养和公民行动的引导,才能不断地完善我国公民教育的整体架构。
理论与实践统一于公民社会行动之中。通过公民的社会行动,才能真正检验和凸显出每位公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养,方可构建合理、公正、科学的公民社会,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行动模式理论为建构科学完备的公民教育实施途径提供了有效借鉴,该模式对“公民行动”的理解也适合当下中国发展的需要,理论与实践并行,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方能培养符合当前国家需要的合格完整公民。
4回归社会行动的公民教育
4.1尊重“公民”的主体性
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公民”主体。“人是目的”,坚持并促进公民教育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统一,就必须尊重公民的主体性,把公民看做“公民”,而不是“顺民”或“臣民”,更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公民”的主体性要求公民不仅具有独立自主的民主平等意识,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统一,还能够在公共生活中进行理性批判和理想思考。尊重公民的主体性,意味着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民为本,在理论和实践研究中思考“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如何培养公民”的时代课题。
公民教育是文化传统的反映,必然体现民族文化的特点,并反映一定的民族文化。我国公民教育必须立足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突显当代中国的特色,发展独具中国特色的公民教育体系。对西方公民教育的研究,必须基于我国国情,统一于我国现代化社会实践之中,在传授公民知识、培养公民道德和公民意识的同时,重视和加强公民行为及公民社会行动能力的培养。此外,还须依据时代诉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世界公民。这是尊重“公民”主体性的客观要求。
4.2理清我国公民教育目标
我国公民教育目标不应只局限在“培养合格公民”或“培养好公民”,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逐渐理清我国的公民教育目标,将其具体化、科学化、本土化,方可有针对性、有策略性开展公民教育活动。此外,公民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教育类型之一,其内涵及培养目标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而发生变化。因此,对我国公民教育的目标定位要立足于中国立场,以中国文化和中国实践为基探讨中国公民教育的目标。
冯建军认为,我国公民教育目标的定位是培养负责任的积极公民。“负责任的积极公民”这一目标定位,类似纽曼的“道德推动者”,注重公民个体行动能力的培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将公民的社会行动补充到公民教育之中,才能全面建构合理化的公民教育目标。不断理清我国公民教育目标,必须坚持对公民社会行动能力的培养,并依据我国发展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才能实现我国公民教育的最终目标:合格公民或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3建构多主体、多层次的公民教育体系
公民教育作为贯穿人一生的终身教育,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多个主体协同配合,以学校教育为基本途径,促进多主体资源的合理配置,构建我国公民教育体系,让每个公民在不断提升自身公民素养中积极践行公民行为。各种教育机构及教育团体应引导、敦促家长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各级学校需根据学生公民意识形成的规律构建完善的学校公民教育体系;政府应主动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支持民间组织引导公民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大众传媒需在公民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方可拓展和丰富我国公民教育的实践途径。
公民教育超越了公民个体与年龄、阶级、地位、党派、民族等界限,其实质与全面教育相类似。如从思想意识和实践践行等层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教育体系框架;从公民年龄层面,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的前提下,设计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独特的公民教育内容、目标和实施途径。在公民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开展公民能力和公民行动教育,在实践活动中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和政治素养。
5小结
公民教育是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发展的时代诉求,符合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社会行动模式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对我国公民教育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面对我国公民教育面临社会行动缺失的困境,借助社会行动模式理论对我国公民教育的问题进行探究,便于厘清我国公民教育的根本问题,使我国公民教育重新回归到社会行动之中,培养公民道德和公民行动全面发展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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