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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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洁 徐海峰
摘 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在理念、主体、机制、指标和法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政府有必要学习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树立先进的理念、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指标体系、健全法律法规等途径,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关键词: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经验;启示
基金项目: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4YJA880078)
作者简介:陈洁,女,责任督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督导评估;徐海峰,男,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9)15-0074-05
从国际范围来看,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均十分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来推进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举措和做法,有助于拓展、改进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促进职业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鲜明的督评理念
英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一直强调“注重面向所有学习者并满足其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又服务于个人发展。”[1]大力推行注重院校差异、突出过程公开、强调院校发展、重视师生参与等督导评估理念。(1)注重院校差异理念。指依据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和水平选择适合的督导评估方式,方式比较灵活多样,做到了因校制宜,在注重各院校之间差异基础上进行督导评估,有利于保证结果的可靠性。(2)突出过程公开理念。英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从初始成立督导小组到最终结果的公布都具有公开性,其结果的可信度比较高,督导评估权威得以维持。(3)强调院校发展理念。“英国教育标准局以发展性督导理念为指导,以督导促进步。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发展性理念,强调学校未来规划、学校未来课程改革和师资建设等。” [2](4)重视师生参与理念。督导评估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院校教师和学生的参与,通过教师与学生,更加清楚了解职业院校的具体情况,并在督导评估时会认真听取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注重与他们保持交流。
德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注重多元化与同构的理念,关注教育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全员参与性,持续改进性,强调督导评估目标不是考核而是改进,不是选拔而是发展。德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是人本主义,认为在本质上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应该鼓励学生自由发展个性,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理解并参与学校的教与学过程,积极参与到督导评估中并督促职业学校质量的提高;另一个价值取向以利益相关者为导向,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責任与义务,鼓励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督导评估。政府在过程中扮演着中立者的角色,与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平等的对话,不断协调利益相关者参与过程中的分歧,最终达成对现实的重构。
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多元的参与主体
行业参与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一个鲜明特色。澳大利亚督导评估权威机构即国家培训署的成员就是由政府、教育和行业的代表组成,其部长委员会多名成员来自于支柱行业,他们代表着各自行业的意志和利益,把市场、企业的需求反映到督导评估中。例如,“TAFE学院的教学督导评估主要是由各州政府通过行业培训顾问机构来具体实施的。行业培训顾问机构的代表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的专业人才,每年定期对TAFE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3]澳大利亚行业协会坚持中立性的原则,接受政府委托,在专业性的基础上搜集督导评估信息,通过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督导评估标准,参与督导评估过程的实施,督导评估结果的鉴定,确定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符合行业的要求,克服了单纯由政府实施督导评估的片面性。总体而言,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中,行业发挥着关键作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积极性很高。
德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的。为了保证外部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德国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而是授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督导评估。例如: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督导评估人员是由该州学校发展研究所指派的;汉堡州的督导评估人员是汉堡州教育监测和质量研究所任命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这两个研究所均是州文教部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州文教部指导,财政上由州提供保障,但又独立于州政府管制。“柏林和勃兰登堡州的学校质量提高研究所是柏林和勃兰登堡州的职业学校质量管理第三方组织。该机构成立于2006年初,为学校提建议并促进这两个联邦州的教育政策发展。”[4]
三、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科学的运行机制
英国苏格兰地区职业教育督导体系有高效完整的运行机制。从微观层面看,督导某课程的教学情况;从中观层面看,督导某个学校某项专业的情况;从宏观层面看,该运行机制督导整个苏格兰地区职业教育。督导结束时,督学要撰写督导报告,为政府提供意见和建议。具体运行机制如下。“一是全面督导。苏格兰职业教育督导针对职业院校建设管理的全面督导,针对学校各方面进行督导。二是专项督导。专项督导是针对某专业或某学科领域进行督导。三是年度随访。年度随访是针对全面督导和专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职业院校是否按照修改意见进行改善,年度随访可以随时督导。”[5]可以看出,苏格兰地区职业教育督导运行机制设计具有全局性、灵活性和严谨性;督导实施具有高效性,注重解决职业院校的实际问题。
澳大利亚各州教育培训署对本区域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负主要责任,“根据规范标准,到学校实地考察测评,检查和监督职业教育质量。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其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6]也就是规定了督导评估所有任务和流程,实现清晰、高效流程运转,有强制性的错误改进流程,如果未达到目标就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向所有老师、学生等提出改进建议。 四、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合理的指标体系
德国政府认为,督导评估的核心是建立相应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督导评估方案的核心,也是督导评估价值取向的主要载体。长期以来,德国政府陆续颁布、推行与实施职业教育相关的指标框架,激发职业学校运行的效率与效益,以提高职业学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职业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
目前,德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大体包括IS09001、Q2E或EFQM这三套指标体系,这三套指标体系涉及到学校所有质量有关的过程。IS09001指标体系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实现工作过程标准化,是督导评估职业学校质量的依据,有利于实现职业学校的可持续发展。IS09001指标体系包括学生和教师的指标、专家授课的指标、课程和考试的指标、学习结果测量指标等。Q2E指标体系是通过评价和发展的相互作用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指标体系,不仅关注学校的输入质量,更多地是关注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尤其重视课程质量及服务质量,通过评价和反馈获得对学校整体质量的感知,追求学校质量的提升与完善。Q2E通过6个基本模块来实施督导评估,体现了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的完整过程。EFQM指标体系由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开发设计,共有9个标准,其中4个标准指导职业学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5个标准指导职业学校应该如何去做。在9个标准中,每个标准分别由若干子标准构成,形成指标体系,从目标、过程、结果全过程督导评估职业学校教育质量。
德国职业教育坚持标准的统一性和职业学校发展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评价标准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除了对课程的教学法以及课程开发科学性进行考查外,对于教学对象、教学过程、教学环境和教学设计等也进行相应的督导评估。同时,德国联邦州拥有一定的教育权,各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来制定自己的指标体系。以德国巴符州为例,“在该州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实践中,巴符州文教部研究制订了符合本州职业学校现状的《职业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51个三级指标构成。”[7]
英国政府认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不能完全照搬普通教育质量标准,必须遵循职业教育自身规律,因此,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专门发布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共同督导框架》,与公立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相比,该督导评估指标注重整体设计,满足学习者学习需求、保障学习目标实现、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美国是典型的分权制国家,美国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在国家、州两个层面均由不同的政府主体来组织实施,因此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各层面的实施主体根据各自实际来自主确定。标准的范围从全国通用标准到各个州,有教师专业标准,有课程标准,有实践模式标准。指标体系内容详细,有具体规定或相关要求,尤其是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相关指标体系更能够符合本州特色。指标体系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发展,相关的指标也在不断补充和更新。这些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职业教育的实施,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質量。国家层面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的实施进展、雇主对职业教育的满意度、学习效果与就业状况、校企合作情况、教育绩效责任制的效果等。州层面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各具特点,以德克萨斯州公立社区学院督导评估为例,共有七项一级指标,基本将与公立社区学院办学相关的所有重要因素均包括在内,呈现出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的特征。与德州不同,怀俄明州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则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适用于所有职业教育项目的标准,包括资源、职业、信息、技术、系统和人际交往等六个方面指标。
五、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为了推动督导评估,德国持续颁布了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德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提供了参考依据,为督导评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从历史维度上看,对职业学校教育的督导立法可以追溯到德意志普鲁士邦。1872年,德国政府就颁布《学校教育法》,界定清楚了国家对督导评估的职责和范围,并规定督导评估的职权属于政府。近年来,联邦政府和州文教部制订了《职业教育法》《州学校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和《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涉及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方方面面,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涵盖学校的使命与任务、举办者和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对学校的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墨守成的,而是不断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与修订,使得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各个步骤都有法可依、规范科学,避免了督导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荷兰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立法方面表现出全国统筹的特征。2001年6月,荷兰政府出台《督导法》,从而为对职业学校质量进行专业性督导评估提供立法基础。《督导法》授予督学较大的权力,督学可以依据教育法律判断教育质量,根据教育质量,督促校方、教师及地方教育局进行整改。《督导法》规定,如果某所职业学校长期以来督导评估的绩效都很好,督学就可以自主决定降低对该校的督导频次;而对于一些问题较多的学校,督学必须提供额外的帮助,增加督导频次;问题如果一直存在,督学甚至有权暂时关闭该校招生运营。
英国政府特别注重通过立法确保职业教育的正常运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持续发展。英国历来就有重视督导立法的传统,先后出台了《学校教育法》《教育与督导法案》《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法》《学习与技能法》《地方教育局督导框架》《教育与督导法》《英格兰学校督导框架》等一系列法案,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等督导的准则、范围和督学的权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英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实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连续性的政策法规引导着英国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稳定发展,从宏观上推动着英国职业教育整体进程,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
六、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启示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可发现,尽管国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与我国国情不一样,但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建设上,双方仍然存在着一些相通之处。长期实践促使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构建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先进理念引领督评工作
督导评估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较短,还不够成熟,各界对督导评估的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没有达成一致,对督导评估的意义缺少深入认识,这些对督导评估工作的误解和曲解,无疑阻碍了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先进的督导评估理念是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思想保障,贯穿于督导评估活动的全过程。为了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必须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于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努力引导并增强各界对于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理念的理解和接受。树立开放性理念,在督导评估中与社会保持广泛、密切的联系;树立透明性理念,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注重将活动的每个环节信息公布,促进评价过程公开透明;树立多元性理念,强调尊重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倡导多元化评价主体参与。
(二)多元主体发挥关键作用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一直遵循着政府主导的模式,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仅仅挂靠在教育主管部门之下,督导机构受制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督导评估还停留于表面。政府督导评估单一化削弱了行业、学校、社会在督导评估方面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体系,鼓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进来。
(三)运行机制保障系统效率
我国的职业教育督导更注重“督”而不是“导”, 应该注重“督”与“导”相结合。督导评估结果要保证有效性,最终结果应该促进学校发展,强化督导评估报告对质量改善的指导作用,帮助职业学校确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真正发挥“以评促改”的功能。另外,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过程缺失沟通的环节,往往沦为机械的单向流动,表现为信息封闭,信息化进程比较慢,水平比较低。因此,必须不断地完善职业教育督导信息系统的建设,努力打造督导评估信息平台,完善运行机制。
(四)指标体系保障评估成效
尽管我国已经开始了标准的建设工作,颁布了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教师专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均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同时,我国督导评估标准重在学校教育教学的结果,很少关注学校教学质量、课程设计、专业设置等过程性方面因素,也就是说,注重结果性督导评估而不注重过程性督导评估;另外,指标较为单一僵化,缺乏灵活性。系统化的督导评估指标是职业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督导评估指标不仅关注输入阶段,也关注对教育过程的评价。有必要优化指标体系,从多方面以及多角度地掌握职业院校的整体质量,做到将评估指标体系与参评院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注重体现出对不同的职业院校进行差异化的评价。要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的层次体系,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系统性,使督导评估的结果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优化指标体系的重要目标是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能力,驱动职业教育深入改革和学校积极参与,使职业学校办学更好服务于社会需求。
(五)法制化规范督导实践
尽管我国早在2012年就出台了《教育督导条例》,但整体来看,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相关法制体系,多数是以政策和文件的形式推动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再者,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趋于宏观,缺少细致的说明和规定。有必要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及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相关政策和法规,将《教育督导条例》上升为《教育督导法》,各个地区可以针对《教育督导法》出台相应的符合其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注意制定出相对具体的实施规定,加强实施可操作性,使得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王璐.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理念与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18.
[2] ALISON W. Review of Vocational Education[R].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of the UK, 2011:136.
[3] YARBROUGH D B, SHULHA L M. The program evaluation standards: A guide for evaluators and evaluation users[M].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Inc,2010:216.
[4] 李文静,周志刚.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经验与借鉴[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4):61-66.
[5] 趙坤,张芳.苏格兰职业教育督导体系有效运行的机制保障与借鉴意义[J]. 职业技术教育,2015(12):7-9.
[6] BRIGGS, ANN R J. An Examination of Middle Management Roles and Perceptions of Professionalism in an Australian TAFE[J]. Management in Education, 2007(21): 239-252.
[7] LANDWEHR N. Grundlagen der externen Schul evaluation[M]. Bern: h.e.p. –Verlag, 200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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