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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公平缩小农民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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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的重要途径。随着《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收益对成员年度分红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据市农经管理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底,本市农村集体进行收益分红的集体经济组织达到459个,参与分红的农民达到175万人,年度分红总金额达到17.5亿元,人均分红收入1000元。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预计2018年分红的集体经济组织、总金额和参与分红的农民人数会进一步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的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许多农民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贯彻执行《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于12月20日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城乡之间存在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农民之间的收入差异也十分巨大,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农民收入也越高,尤其是一些近郊地区,如闵行、宝山等地的一些农民,依靠集体土地和资产等经营性收入已进入小康生活,不少农民除了集体经济所带来的经营性红利收入在逐年增加以外,还有动迁安置房租金收入、工资性收入等,生活十分富足。相比较而言,那些相对偏远的纯农地区,尤其是居住在涵养林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地周边的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较少,又因技能水平限制,工資性收入增加十分困难,农民增收渠道匮乏。由此形成了不同地区间农民收入的两极分化,而且这种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大。
  因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农民收入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城市化过程带来的,城市化形成的两极分化与农民勤劳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其拥有份额的集体土地及其资产的价值密切相关。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处在绝对的被动地位,轮到了即算“赶上趟”了,轮不到则只能“望城兴叹”。
  虽然这种因城市化带来的不平衡是一种客观、合法的存在,然而客观并非意味着公平,合法的也并非就一定合理。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城市化不应该成为两极分化的必然诱因,而应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助推器。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兼顾公平,让所有本市农民都能够共享城市化发展带来的成果。各级政府在保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偏远地区、纯农地区尤其是生态保护、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农民的增收工作,要将缩小不同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并为之而不懈努力。
  为此,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统筹力度,着力研究本市农民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发展成果的共享办法和措施,建立能够惠及全体农民的城市化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二是将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进行物化量化,建立生态环境公共产品量化标准及评价体系,并将保护区周边发展受限的农民组织起来,经过培训后专门从事生态、水源等保护区的保护、守护工作,使他们成为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由政府出资向其购买这些公共产品,从而使这部分农民在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中得到合理的报酬。三是政府要加大对偏远、纯农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切实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改善乡村宜居、宜业、宜游生活环境,提升农村集体资产品质和效益,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研究、探索直接或间接补偿贫困乡村农民的途径和办法,以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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