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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银莲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处初始阶段。由于对该制度功能和定位的模糊认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通过对新余市渝水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的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必须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做好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同时要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程。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状 思考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末明初才被引入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命运可谓跌宕起伏,几经繁荣衰落。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全国各地法院这些年也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各种创新和探索。本文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的实际做法为例,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
  渝水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54人,均为专科以上学历,拥有法律背景的为20人,非法律背景的为34人;来自各行各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为14人,事业单位工作的为15人,国企工作的为10人,社团工作的为6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为7人,外资企业工作的为2人;单位推荐的为34人,自愿报名的为20人;30岁以下的为5人,30~60岁的为49人。四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842起,计2901人次,其中刑事犯罪分子2542人次,民事、行政共359人次,人均参加审判近50次;参与调解案件553件,调节成功475件。
  源头上狠抓质量,选任高标准人民陪审员。首先,扩大选任范围。渝水区法院主动与政协、工会、妇联、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邀请他们推荐公道正派、热爱陪审工作,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为配合选任工作,法院还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下基层通过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关注司法工作的热情。
  其次,规范选任程序。先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实行“优中选优”,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根据行业、年龄等标准筛选出了54名人民陪审员,扩大了人选来源范围,提高了整体素质,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员长期固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再次,严格选任标准。法院对拟选的人民陪审员除规定法定基本条件外,还特别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条件。如对知识层次较高并具有法律背景的优先考虑,对群众公认作风正派的地方人士优先考虑,对责任心强、对陪审工作有较高热情并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人员优先考虑。
  审判中敢于放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审权。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各类刑事案件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中至少有1名人民陪审员。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情的预知权。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立案庭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案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将起诉书等诉讼文书送至人民陪审员,让其与法官一起履行庭前准备职责,提前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在评议案件时,承办法官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并发表意见,确保他们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独立行使表决权。在人民陪审员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经讨论研究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诉讼过程中,始终将人民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坚持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群众基础来做好调解工作,如2009年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100%。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所在街道酌情安排来自社区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管理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按照最高法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日常管理、激励和保障等各项工作机制,实现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化管理。
  新余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展良好
  五年多来,新余市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参加案件陪审,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效遏制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效果明显。
  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给法官增加了无形的约束,使得法官从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技能上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司法礼仪,改变了以往审判工作中的言语随便、作风拖拉等现象。此外,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状况,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使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10天。
  司法调解进一步加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多,范围广,代表性强,一般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群众认可和信赖度高。因此,他们参与民事纠纷及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的调解时,能够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审和案外宣传,即教育了群众,又向社会普及了法律知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和诉讼纠纷。渝水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达80%以上。
  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了解了司法的性质和现状,增进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了解,在群众与法院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让群众全面客观地了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纠正错误认识,增强司法公信力,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改善了法院司法的社会环境。
  做法获得上级法院的肯定。2007、2008年渝水区法院被评为全国、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6月,就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及开展情况等方面,最高法院人民陪审员项目组来渝水区法院进行了调研,对该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的几点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工作尚处在初始阶段,期间必然有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实践中,由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和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的认识存在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如对于人民陪审员究竟要“专家化”还是“平民化”认识不一,为确保案件审理只能作出一定限制,所以目前没有选来自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在确定陪审员时,多采取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陪审员专业技能、地域背景、可支配时间等因素来确定陪审人员,没有完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人民陪审员只注重审判结果不在乎程序是否规范;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在合议笔录上签字;陪审刑事案件较多,民事及行政案件相对陪审太少;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过少等等。这些都有违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初衷,削弱了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力量,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如任其存在和发展,必将大大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保障不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发展,对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上的主力军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渠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和便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比率,充分发挥陪审员联系基层紧密、了解社情民意、专业知识互补的优势,与法官共同促进审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要以提高陪审员基本法律素质、明确陪审员工作职责、增强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使命感和责任感等为重点,切实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规程,按照确保人民陪审员代表性的原则,在今后陪审员确定过程中,要从侧重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决定取舍向以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方式为主转变,切实把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权,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积极性。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积极提出相关建议,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作者为新余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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