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袁笛
【摘要】自然灾害频发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它作为农业稳健发展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农业保险无法深入民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农业保险 现状 发展思路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农业是高风险低产出的基础弱质产业,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农业。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对于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国家和民间组织资金救助、国家相关政策扶持、商业保险等渠道予以补救,将自然灾害对农业经济的损害降到最小。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应对自然灾害还是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依赖国家的资金救助和政府相关政策扶持,而新的保障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中农业保险补救所占比例非常低,甚至在一些落后地区,更没有涉及农业保险。这些都极大地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更严重的是难以满足救灾复产的需求,使农业在自然灾害中的重建更显得举步维艰。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我国原先主要采取政府补贴和救助等方式给予农业保障,而在加入WTO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会受到各种限制,而农业保险则是世贸规则所允许的政策。因此,农业保险将为中国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九亿农业人口的大国,有着十分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广大农民缺乏投保农业保险意识。首先,几千年来“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已经在中国农民的心里根深蒂固。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思想保守,防范意识、参保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认为购买保险加重了经济负担,不能正确认识农业保险的作用,所以参保积极性差。其次,新中国成立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以集体保障为核心,农民的生产劳动、防灾、抗灾都在政府的指导下完成。在体制的影响下,农民自然对政府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性,因此也很难建立起自我保障的意识。第三,大多数农村人口仍处于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缺乏资金购买价格较高的农业保险。第四,农业保险在农村中缺乏影响力,农民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农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这都很大程度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农村保险市场风险大、收益小,致使保险机构缺乏积极性。中国农业大部分处于传统农业阶段,基础薄弱,生产规模小,设施农业发展落后,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而中国又是一个高自然灾害的国家,2001~2006年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达1784.67亿元/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受灾率和成灾率居高不下,一直分别维持在30%和50%左右。从保险机构来看,农业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而且理赔难、营销难,致使保险公司缺乏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加上承保对象为动植物,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其经济价值变化快,而且农业结果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看管、照料等因素,很难估算其损失程度,造成定赔工作困难。还有农村地缘广阔,给农业保险推销都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农业保险人才的缺乏,也使农业保险在推广、鉴定、理赔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困难,制约其发展。而农民总体文化水平偏低,致使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偏高。现在在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保险机构。其它公司由于自身承保能力有限、农村投保率低等原因而裹足不前。
农业保险市场险种、形式单一,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村的保险需求是多方面的,如种养业、农业生产工具、农业设施等。还有农业本身具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加上自然灾害发生的不可预知性、无周期性,都造成农民在农业保险需求上千差万别。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及合同条款上却过于格式化,缺乏灵活性,尤其是专为农业设计的险种则更少,针对性不强,无法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这样农业保险产品在农村的普及率自然不高。
政府的立法、支持程度不够。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法》中对农业保险的规定简单,没有相应的专门条款。而且《保险法》只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无法让农业保险覆盖整个农村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也没有发挥其指导、统筹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补贴保费都达到50%以上,而我国补贴率最高的仅为我国西部地区的40%。政府缺乏统筹的农业保险架构,这都使农业保险在中国难以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发展也面临着各种困难,但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逐渐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既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内在要求,也可实现保险业快速发展。农业保险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大事,如何让这项惠农的保险政策真正有效地实行下去,是我们当前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
强化保险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民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个群体,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户都将是我们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挖掘农业保险市场潜力。政府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平面媒体、保险咨询等方式,宣传农业保险机制,介绍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价值。逐步增强农民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意识,对推动农业保险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农民加强相关政策、《保险法》的培训,使农民明白农业保险危机共济的重要作用,减少骗保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规范准则,建立起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农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是农业保险推广的难题,而农业保险中理赔的鉴定标准则更加困难。“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标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当一个公正的“仲裁者”,缩短理赔时间,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减少投保者和承保者之间的猜忌与摩擦,降低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农业保险才能沿着一条健康的道路发展,真正成为农民的保护伞。
加大对农业保险理论的研究。农业作为一个基础产业,如果在自然灾害中单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计算其影响,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但其实际影响如何,农业保险实际作用和运行方法,都无相关的理论依据。西方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起步早,积累了大量翔实的研究资料和数据,并且有很多实证及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这些都是我们刚刚起步的农业保险行业所缺乏的。而且我国农业与西方农业各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以他们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也是不实际的。所以这需要学者进行大量细致的研究工作,积累数据、完善理论,成为相关部门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的依据。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农业的稳定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要在经济、政策上给予农业保险大力扶持。农业的基础性使农业保险应成为一个公益性质的保险。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兴农,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市化前进的步伐。其次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上推销农业保险,适当降低收取的保费营业税率,增加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业务的积极性。
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网络。自然灾害无规律可循,并且对农业造成的损害大而分散,这显然不是单独一个地区所能承受的。所以农业保险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这样才能真正的分担风险。可以考虑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农业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相关捐款、保险公司及农民出资等方式集资,使农业保险成为政策性保险。并且提倡“大农业”概念,让与农业有关的行业也参与农业保险中来,形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共同抵御风险,使农业保险更具有生命力。
创新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对农村市场的适应性。农业保险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要有弹性和灵活性;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现状和承受能力。要根据农村实际和农作物的规律制定险种,可以优先推广经济价值高的农作物、大牲畜,和已形成规模的农业经营户保险。目前我国承保一切农作物保险的时机尚不成熟,对于普通农户可以考虑推行强制保险政策,如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取的资金由相关职能机构统一调拨。政策农业保险和商业农业保险相结合,这样才能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要。
改善营销方式,保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培育优秀的农业保险人才,适合农业保险市场的需要;统一标准,增加理赔的透明度,缩短理赔时间;鼓励优秀的营销员深入农村基层,与农民沟通交流,建立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应充分考虑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保险知识,容易被误导,切莫急功近利,损害农民利益。政府应加大力度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使其能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稳健发展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央政府自2004年连续7年在中央的一号文件中都强调发展农业保险体系,显示了国家保障“三农”的决心,借着政策的农业保险势必蓬勃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314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