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年龄设定问题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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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 伟 王 岩
【摘要】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使我国退休年龄的设定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社会稳定发展等因素制约,采取全面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不合适宜,而“退休年龄逐步淡化,养老保障年龄法定化”对于解决我国退休年龄问题或许会是更好的选择。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保障 制度建设
退休年龄,是指一个国家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人口的平均寿命及劳动力供应状况等因素,对劳动年龄所作的上限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将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周岁。后来除个别有微调之外,这一法定退休年龄沿用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退休年龄偏低这一问题已经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我国退休年龄问题再审视的必要性
2009年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十周年,随着新中国的同龄人步入老年,我国将出现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人口老龄化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延长退休年龄这一策略的悬而未决,让退休年龄的设定问题再次升温。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已经达到881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7%。据预测,2050年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3.36亿,占到总人口的24.3%,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已经十分严峻。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均寿命正在不断延长,预计到205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
老龄人口规模膨胀,养老金供需矛盾尖锐。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使养老金的需求速度超过了养老金的供给速度而导致养老金供需的严重失衡。①而低龄退休更是加剧了这种问题。从养老金的收入来看,低龄退休意味着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减少,养老金的收入也会随之减少;从养老金的支出上看,低龄退休意味着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大量增加,养老金的支出也会随之增多。这样就造成了养老金供需矛盾进一步激化,直接冲击着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当前延长退休年龄,将引发其他社会问题。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学术界提出了延长退休年龄这一应对策略。但是当前延长退休年龄虽然会缓解养老金供需矛盾,但同时也将引发其他社会问题。首先,当前劳动力市场仍然保持供过于求的局面,延长退休年龄将会增加就业压力;其次,近几十年内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仍将保持较大比重,这是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延长退休年龄将会使这一优势转化为社会负担;最后,对大部分体力劳动者来说,延长退休年龄将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乃至生活和谐带来一定的冲击。
我国退休年龄设定所存在问题的再审视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限定退休年龄,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协调。退休年龄的设定涉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利益协调问题。目前具备享受养老待遇资格的人可分为几个“利益集团”,这大致上包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②一般来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可能是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的,一般都希望早点退休,因为到了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比他们靠打零工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得的收入可能要多得多或者稳定得多。国家统一设定退休年龄,造成了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无法满足不同职业人员的实际需求。
忽视老龄资源,不利于人力资源优势的充分开发。当今世界,科技和知识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客观现实对劳动者体力的要求相对降低,而对劳动者知识和智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基于此,在不少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大多设定在65岁及以上。因为老年人在多年的工作历练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这对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其他年龄段的劳动者不可比拟的。当前我国依然存在人力资源结构性短缺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主要有培养、引进国外人才和开发老龄人力资源等。其中,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成本最低、收效也最快。退休年龄设定偏低,对知识素质和工作积极性都较高的老年人实行强制退休政策,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
低于世界水平,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处于世界平均线下,尤其是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是目前世界上最低的法定退休年龄。③在国际上,一些国家有法定退休年龄,一些国家实际上没有法定退休年龄,如提供一个倾向性的退休年龄,或规定一个法定的最低养老保障年龄。最低养老金年龄包括最低退休年龄(特殊职业)和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一般情况下,只有到了正常退休年龄才能够领取退休金,不过有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国情规定了最低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有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即无论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之前是否有固定收入,只要按规定缴费,在到达最低养老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由此可见,调整退休年龄势在必行。但是不是只有“延长退休年龄”才能解决这些矛盾呢?面临当前人口老龄化严峻而紧迫的挑战,除了延长退休年龄之外,是否还有一种更好的解决思路?
解决我国退休年龄问题的另一种思路
基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退休年龄设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退休年龄逐步淡化,养老保障年龄法定化”。
逐步由限定退休年龄转变为退休年龄基本淡化、退休制度弹性化。基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我国应逐步淡化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一方面,可以减轻劳动力市场供求压力,缓解尖锐的失业问题,协调老年劳动者与青年劳动者的关系,还可以减轻在提前退休背景下国家必须负担的巨额养老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通过逐步退休或部分退休的方式,老年劳动者能够逐步适应退休生活,也满足了老年劳动者继续参与社会工作的愿望。
逐步由法定退休年龄过渡到退休年龄单位自主化、养老年龄国家法定化。退休年龄的设定应该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以及自身的情况,调整制定退休年龄上下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决定退休时间。针对某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知识分子,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有工作能力又希望能继续工作的,应放宽退休年龄限制;而体力劳动者特别是从事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其本身工作性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损伤,可以考虑暂不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淡化退休年龄后,要建立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保障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设定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即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不选择继续工作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障金;同时允许老年劳动者在具有养老金领取资格后自由选择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并根据领取养老金时的实际年龄对养老金待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选择继续工作、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国家暂不给予养老保障金;对那些有工作能力却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在其没有达到养老保障年龄时,不能领取退休金和任何补贴。
合理利用劳动力供给变化时机,实现由法定退休年龄向养老保障年龄转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20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我们要继续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两大重点,推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上渐进式提高领取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同时,继续完善基本养老缴费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通过在职时多交费来提高自身养老保险的待遇,进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完善。从养老与就业的博弈来看,目前采取全面延长退休年龄政策还不合时宜。到2020年,我国适龄劳动人口达到峰值后,将出现首次下降,那时才是全面延长退休年龄的最佳时期。当前要加紧清理提前退休,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在此基础上,逐步淡化退休年龄,推进退休年龄单位化、企业化、养老保障年龄国家法定化,为未来平稳过渡作好准备。
总之,我国退休年龄的调整,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遵循适时、适势和适度的基本原则。再次审视我国退休年龄设定所存在的问题,“逐步淡化退休年龄,法定养老保障年龄”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乃至未来的退休制度重构或许会是更好的选择。(作者单位分别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注释
①柳清瑞,苗红军:“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推迟退休年龄策略研究”,《人口学刊》,2004年第4期。
②唐钧:“推迟退休年龄:适时、适势、适度”,《学习月刊》,2006年第4期。
③董英申,周佳:“世界各国退休年龄调整趋势”,《劳动保障通讯》,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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