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谭亮

  周谭亮,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聚焦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表面上体现了中国社会良心的缺失,从深层次来看,立法上也存在的太多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和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探讨,借以减少类似的一些见死不救的冷漠现象,让社会多一点关怀,少一点冷漠。
  关键词:见义勇为 侵权责任法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近些年来,一些与见义勇为相关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06年的彭宇案 ,最近的小悦悦事件,从表面看是人性的缺失,但从深层次看,好的立法才是减少此类现象的关键。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分为:紧急危险状态下的类型,非紧急危险状态下的类型。紧急危险状态行为下的类型又可分为:正当防卫类型和紧急避险类型。它们各自产生的责任模式是不同的,我们先从正当防卫类型入手:
  1 在正当防卫类型中我们可以划分成这样三种行为人:侵权人,被侵权人,见义勇为者,同样,正当防卫类型也有以下几种情形:
  1.1 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时,侵权人,被侵权人各自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的责任。我们先看看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在实际案例中,合理补偿的价款可能还不够支付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医疗费用。在极端情况下,见义勇为者重伤导致残废时,更不会有人照顾他的下半生。怎样才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呢,最简单的办法是保证受益人必须赔偿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无论多少。[1]
  建议法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根据见义勇为者受伤情况给予全部补偿。受益人无法补偿的部分,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补偿。因此国家应该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补偿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
  1.2 侵权行为中,侵权人遭受损害时,见义勇为者和被侵权人应该各自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这样描述:“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即正当防卫人造成侵权人的损害,只要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限度,见义勇为者即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实际上相当有利于见义勇为者。[2]
  1.3 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时,侵权人和见义勇为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1.3.1 在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一般过失,即因疏忽大意产生的过失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而产生的过失,那么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那么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者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1.3.2 在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时,那么见义勇为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3]
  2 紧急避险类型中,可以分为人为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和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
  2.1 在人为造成的紧急避险行为中,我们也可以分为四种行为人,引发险情的人,紧急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若避险行为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不仅仅应当适当补偿,而是受益人必须在收益范围内分担损失。即如果受害人损失大于受益人收益,受益人的收益必须完全用于赔偿。如果还是不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必须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4]
  当紧急避险人也是受害人时,应先由引发险情的人赔偿损失,引发险情的人无法赔偿损失时,由受益人在收益范围内赔偿损失,如果还是无法清偿时,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赔偿损失。
  总结如下:引发险情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补偿,尚不能清偿时,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补偿。而紧急避险人只在避险过当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自己没有避险过当时,不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2.2 在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险行为中,我们可以分为三种行为人,紧急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里,我觉得存在一定问题,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如果依然无法清偿时,由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补偿,同样,紧急避险人只在避险过当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紧急避险人在没有避险过当时,无须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3 非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见义勇为行为,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可以分为被侵权人、见义勇为者和侵权人
  因为此时的状态一般存在与侵权行为或自然事故已经结束,见义勇为者对受害人展开救助的情况。小悦悦事件和彭宇事件就是属于这种类型。[5]此时如果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再次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就要看见义勇为者的过错程度,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计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则以再次受损范围内的损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见义勇为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必须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一方面,必须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成立国家见义勇为基金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细化,明确好每个行为人的责任,进而人们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不会再犹豫不前,。我相信每个人都有好的一面与恶的一面,而一条好的法律可以让人展现出好的一面,收敛起坏的一面,社会也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0页
  [2]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3] 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83页
  [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5]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365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