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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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淼 李迎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在今天较为宽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善和加强内部运行机制,而当前中小企业面临很多问题,致使目前市场上中小企业的运行机制混乱,国家宏观调控和法律规制出现的执行真空更加加剧这种局面的恶化。本文就关于如何依法规范中小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字:中小企业 内部运行机制 缺法症 法律顾问制度
中小企业对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之重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不断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部运行机制指的是包括企业的内控制度、竞争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在内的以维持整个企业正常、有序运行而建立起的一系列的制度的总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中小企业运行机制危机的法律根源
(一)从法律制度整体体系看,对中小企业运行机制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备,现行法律的限制颇多
1、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备
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其中的法律条款一般性、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较多,它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另外从《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看,存在依赖相关政策、行政法规、规章的倾向,而政策本身的灵活性削弱了该法的作用。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从企业划分标准、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我们看到了较多的依赖政策、行政法规的痕迹。这样虽然有利于操作,但也较多地受到政策的左右,甚至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法律效力。[1]
2、行政执法上,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各部门规章制度的不一,执法主体的缺失致使出现了“争着管”和“没人管”的局面,国家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浪费管理资源的同时也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
(二)从中小企业内部运行过程中具体的操作来说,存在着“缺法症”问题
企业出现的“缺法症”问题,同样也成为造成市场无序、阻碍市场经济进程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2]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是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以法为基础的管理可以说就不是成熟的、不科学的管理。
然而,绝大多数企业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条文了解甚少,法制观念淡薄,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更差。有的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决策、购销、财务管理等环节漏洞多,导致出现财务混乱、管理失控、资金流失、核算失真等问题,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有的企业领导在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项目上,不请法律专家把关,不进行可行性论证,盲目上马,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有的企业契约意识差,签订、履行合同方面经常出现失误而导致经济纠纷;有的企业因采取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被送上法庭;还有的企业出现经济纠纷或受到不法侵害,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中小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的对策
(一)、抓紧进行中小企业的立法,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现阶段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当前应转变立法观念,根据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特点立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扶持。我国必须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律,以明确中小企业的标准、地位、作用、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等。同时自上而下成立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取消对中小企业的多头管理。
(二)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
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打击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由于势单力薄,面对不正当竞争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歧视更是无能为力,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力救济。而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手段有限,而且许多规定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迫切需要执法主体的明确化。
2、扩大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多的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反垄断法》在豁免制度中明文规定了“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不适用该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小企业的“协议”(合法的)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这种“豁免”为中小企业问的共同发展铺平了道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符合国际惯例。[3]另外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也应规范行政性垄断,真正打击行政性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力度,健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制度
1、鼓励设立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机构,配备专业人才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法律审查把关作用,变过去的事后补救为事前防范,由过去以解决法律纠纷为主转变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主,以保证企业的任何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允许情况下有序健康地进行。[4]
2、依法规范中小企业内部运行过程的操作行为,加大监督、教育、管理力度。执法机关可在企业的设立审查中进行监督,要求中小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内部管理规范化、定量化,[5]使中小企业的各项活动都在监管之下的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自主权的发挥。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在我国参与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的作用在与日俱增,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备。我们要注重向发达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法律保护较为完备的国家借鉴、学习,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使中小企业的援助走上法制化轨道,形成有利于各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际惯例,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区、服务联合体、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文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07:96-100.
[2]林建新.试论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Z].党政干部文摘.2002(11):71-73.
[3]金瑞琴.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A].华东政法大学[C].2008(07):17-20.
[4]王迪.构建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03:39-42.
[5]余国方.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J].企业管理.2006(02):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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