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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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骋
摘要:上市公司应该依法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其相关信息,是股票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保障,是股票市场能够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规范
一、引言
我国的股票市场正逐步与国际接轨,人们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来投资决策。但是,在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并不是十分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并没有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及经营情况,导致上市公司市场股价异常波动,误导投资者,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就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暗点,很多上市公司都减少相关信息披露,这样可以相应减少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从而使得投资者相信上市公司不存在问题,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但是实际上却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加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开信息披露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性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其信息披露以后的市场效果,采取避重就轻的信息披露方式,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夸大其词大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则遮遮掩掩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等等。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性
在股市中,股价的波动很容易受到上市公司信息的影响。对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原因
(一)公司急于上市筹资
我国股份制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如把股份制等同于股票上市,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二)公司利益驱动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私人信息,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往往对报表进行粉饰和美化,不断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其中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
(三)公司代理成本过大
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约束和激励机制较差等问题。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部分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内部会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薄弱,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
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持续制度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它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三)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违法违纪屡查屡犯,主要缘于监督和制裁措施不得力。对此,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披露虚假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首先,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应负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做假账、披露虚假信息没有尽到查验责任,没有起到中介监督证作用,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安排,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从举证责任的安排、诉讼制度的创新、司法机构权限的扩展等方面入手,建立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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