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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人”假设发展的反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戴 玲 罗燕婷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经济人”假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对修正和扩展“经济人”假设的理论进行了简要评述,揭示其共性。其次,对“经济人”假设的悖论――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进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机制。最后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同“经济人”假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利他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戴玲,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罗燕婷,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合肥230039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1-0057-03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它把人类界定为在本质上理性但自私的个体,他们最大限度地寻求自身利益,并同时集体地促进公共利益。然而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没有离开过争论的旋涡,众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对它进行了批判和完善。笔者通过对“经济人”假设演变的回顾和“经济人”假设的悖论一利他主义行为动机的分析,发现“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认并运用“经济人”假设的必要性。
  
  一、“经济人”假设的提出与发展
  
  “经济人”假设最早源于亚当・斯密(Adam.Smith)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斯密认为“利己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利己心”是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则会实现社会利益,因为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1](P27)。之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Stuart.Mill)在1836年发表的《论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一文中指出,“经济人”有两大特征:一是自私;二是完全理性。“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人。由此,“经济人”的利己本性发展为最大化原则。
  斯密等人提出“经济人”假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在一系列苛刻条件基础之上的,如完全竞争、信息充分等。然而,这种基于高度抽象的“经济人”假设并没有真正反映人类行为动机的复杂性,过于理想化的内容与现实世界的差异日益显露出来。但是它在逻辑和策略上的部分有效性促使经济学家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扩展,使其更好地与现实社会相融合。
  
  二、对“经济人”假设的完善
  
  赫伯特・西蒙(Herbert A.Simon)从信息不完全及人的“有限理性”的角度对理性最大化进行批判。西蒙认为,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寻求满足者,他之所以接受足够好的解,并不是“因为他宁少恶多,而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2](P38)。因此,他提议将不完全信息、处理信息的费用和一些非传统的决策者目标函数引入经济分析,以决策过程中人们寻求满意解取代最优解。西蒙的有限理性,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全、人自身认识和能力的缺陷、所处环境的制约等因素,从而修正了经济人的约束条件,使得追求令人满意的利润比追求最大利润更接近于现实。这为“经济人”假设的现实化开辟了方向。
  博弈论对“经济人”假设的完善在于它将行为主体由个人扩展到群体,重视经济人之间的直接相互作用,把对方的策略和对方的支付也作为信息乃至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引人博弈结构,主张在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组合与支付组合中,寻找博弈均衡。在群体行为中,每个人的策略选择应以其他人的策略选择为条件,这说明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抉择,才可能实现互利的结局。博弈论中,群体行为的均衡,使他人的利益进入经济人的目标函数,它所注重的人性模式中包含着互利对自利的限制以及交互理性对边际理性的约束,其实质是增加了群体对个人决策这一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这使“经济人”假设的社会化有了突破。
  新制度经济学承认有限理性的假设和机会主义假设。它们认为,人除了追求物质经济利益之外,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社会地位等社会性需要。人所作出的选择,并不仅仅以他内在的效用函数为基础,还要建立在个人的社会经验、随时间而变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其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人的行为是直接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一文化环境。新制度学派的“社会一文化人”是对“经济人”假设的扩展,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假设的重要补充。它揭示了人的多面性和复杂性。人的目标是多重的,并且其目标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他人决策及文化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而把对人的假定向现实又推进了一步。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认为:“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造成的。”[3](P32)森的贡献在于承认经济学在研究世界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时,经济学需要人类“自利”普遍人性的假设,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来解释和预测经济生活,但指出应该加入伦理的内容,承认人类行为动机的多样性,使人性假设最为逼近真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主流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修正和补充,使得“经济人”假设更趋完善,更加符合现实。“经济人”假设发展至今,已经脱离了仅仅是自私自利的狭义经济人,而是演变成更为广义的经济人,即“人的行为永远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行为”[4](P76)。
  
  三、“经济人”假设的悖论――利他主义?
  
  “经济人”假设把经济关系建立在利己主义的抽象概念之上,而忽视了精神、道德因素对人追求社会利益的激励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在道德、情感的支配下,会表现出利他主义行为。那么,这种利他主义行为是否与利己主义相悖,是否是对“经济人”假设的否定,下面我们从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出发来解答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纳入个人效用函数的利他主义是相对的利他主义,虽然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源于纯粹的道德感、正义感或纯粹利他主义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无条件利他主义”),但这种利他主义在本质上排斥对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任何权衡,“经济人”模式无法解释这类行为。事实上,一方面,纯粹的利他主义尽管高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追求的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另一方面,利他主义也需要理性支撑,盲目的利他主义可能不仅不会增进接受者的福利,反而会给双方带来负效用。
  其次,要区分相对利他主义行为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亲缘关系群体内部的利他主义行为;另一种是非亲缘关系者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对于第一类型的利他主义,生物学家认为,血缘关系亲密的个体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强烈的互助互依的利他行为倾向,是因为它们拥有共同的基因,对相同或相似基因载体的拯救也就是对自己基因的拯

救[5](p252)。也就是说,对亲戚的利他主义是人类和动物“本性”的持久的遗传特性。虽然这种利他主义具有家族遗传的特征,实际上它可视为“团体利己主义”,这里的“团体”既可以小到一个家庭,也可以大到社区,甚至是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但即便作这样的扩展,这种利他主义仍是一种自利的“团体利己主义”。
  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多地表现为非血缘的关系,我们更多关注的也是这一类型的利他主义。贝克尔(Beeker)认为,只要认真对待和分析社会相互作用的存在这一事实,就可以对所有这种类型的利他主义行为作出统一解释。在他看来,利他主义的真正实质在于,它是人们利用自己有限的资源来“生产”诸如受人尊重这类“个人的社会价值”的方式[6]。
  按照这种观点,人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重视周围人对自己评价的偏好。这种评价构成个人的社会价值――尊严、社会地位等,它们虽然是非商品价值,但也是个人效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人想获得受人尊重、荣誉和社会地位等“产品”给他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他就必须根据自己的各种资源,采取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以“生产”出他们想获得的上述“产品”或个人的社会价值。因此,某些人之所以比其他人表现出更多的利他主义行为,并不是他们天生就比后一类人更慷慨和更具有利他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仅仅意味着,对这些人来说,在上述的各种具体约束条件下,利他主义行为是得到他所希望的“受人尊重”程度的最有效行为[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血缘间的利他主义情结更多的是出于本能或遗传,是期望将有价值的东西在代际间不断繁衍,增强家族的社会适应能力。非血缘的利他主义,更注重得到社会的认可,强调精神方面带来的效用增加。可见,利他主义并不具有绝对的道德标准,更多的包括经济动机,利他主义的多寡依然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从利益结构论和利益均衡论的角度来考察,利他主义仍然是有回报的,利他主义者通过增进他人的福利也会获得某种精神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
  
  四、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人”不再把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视为唯一符合理性的,追求其他目标(如公益精神、群体团结等)也是明智的选择,利己和利他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高度兼容。因此评价社会制度的最终标准不是利己和利他行为的多寡,公平和正义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尺度。
  当然,在经济领域,如果每一个经济人都想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乃至出现欺诈和暴力行为,并导致商品交换秩序的混乱。这一结果,不仅影响了生产力的增长,也使得每一个经济人最终都受损。解决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就需要保持一种交往关系的平衡。西方著名哲学家罗尔斯(Rolls)指出:“竞争市场的平衡被设想在这样一种时候出现: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最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平衡是在自愿的贸易者之间形成的自发协议的结果。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平衡都是他通过自由交换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这种自由交换是与以同样方式推进他们利益的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相一致的。”[7](P202)
  但是,按照严格的自利行为特征来说,经济人绝不会自觉地把行为限制在互利的界限之内,更不会自觉地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之下或自觉遵守道德和制度规范,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之中。因此,从制度层面上设计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制度结构既能为个人提供比较巨大的利益激励和比较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也能够为人们建立比较有效的利益约束和行为规范,从而可以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这不仅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可预测性,弥补个人理性之不足,而且可以在保证自然而有秩序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前提下,增进社会利益。
  未来五年,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而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是以平等和互利为基础的,每一个人在向往和谐社会、享受社会的和谐给自己带来的种种益处的同时,也必须想到,自己为这个社会的和谐做了什么?从利益的角度看,是个人同他人和社会的互利关系,从道德的角度看,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互信关系,这种互利互信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没有诚信,就没有互信,没有“利他”,就没有“利己”。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有自觉、充分地肯定、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利益、权利、地位,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彰显自我的价值和尊严。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微观上就是主动追求自我与他人的统一。要实现自我价值,就必须首先约束或规范自我价值,在肯定和尊重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的利益,在维护他人地位的过程中确立自我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过程,也是每个人的主体意识、他人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觉醒和生成的过程。换言之,是传统“经济人”假设得到普遍认同并逐步走向现代化、伦理化的过程,是利己动机和利他行为高度协调、日益融合的过程。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赫伯特・西蒙.关于人为事物的科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
  [3]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5]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6]杨春学.利他主义经济学的追求[J].经济研究,2001,(4).
  [7]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荷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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