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频发的背后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洪振快
河南省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控杀害同村人赵振晌而遭受十余年的牢狱之灾,随着“被害人”的突然现身,又一起无可辩驳的错案、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与数年前万众瞩目的佘祥林案几乎没什么两样,冤案要想昭雪,须等“被害人”“复活”,这再一次暴露了司法体制的弊端和痼疾,促使人们作深层次的反思。
客观地说,错案和冤案是难以避免的。以法治完善的美国论,据美国学者博卢(Berlow)统计,从1976年到1999年,美国法院对80余名死刑犯作出无罪判决并无罪释放,占杀人犯总数的1.3%。假如据此作一推测,不妨认为1976-1999年间美国死刑犯的误判率约为1.3%。误判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证人的错误辨认结论(这通常是由警方所采用的存在瑕疵的辨认程序导致);使用不甚诚实的狱内情报员;无罪证据被隐藏;警方(有时也包括检察官)实施了不当行为;不称职的法庭技术人员提供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辩护律师;存在偏见的法官;陪审团的选任程序存在问题,并产生了存在偏见的陪审团,等等。
实际上,除了一些社会因素,误判部分源于人类认知能力和刑事侦查手段的有限性等客观原因。有时真相要想得到完全无误的复原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现真相也确有难度,因此刑事案件的审判存在一定的出错概率是情有可原的。
在美国,据以推翻定罪裁决的依据通常都是DNA证据,或者是真正的罪犯所作的供述,而这些证据一般都是多年之后才被发现的。比如1989年一名28岁的投资银行家在公园慢跑时被人残忍地强奸杀害,5名黑人少年被怀疑犯罪。13年后,由于DNA证据和真正的罪犯被发现,从而证实这是一起臭名昭著的冤案。
尽管错案、冤案在所难免,但并不意味着错案、冤案的出现都可以原谅。因为有些错案、冤案往往主要不是客观原因所致,恰恰是主观原因甚至制度缺陷使然。以赵作海案而论,与清末“老莫杀僧”案就有诸多相似之处。
所谓的“老莫杀僧”,也称太原奇案,并不是一起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案件,而是源于晚清作家吴趼人的《我佛山人笔记》。故事说山西太原城里的一口井中发现一具和尚尸体,尸身上的俗人衣装被人指认是开豆腐店的莫老头所有。严刑拷打下,莫老头“自诬杀僧”。事过年余,当时颟顸判案的县令被调离,新任县令原在太原府下的交城县任职,他手下一人在交城时常到一家酒店喝酒,与店主混熟,一日店主酒醉吐露杀僧之事。原来,那个僧人清晨从莫老头的豆腐店经过借了莫老头的衣服,回到寺庙时看到一漂亮妇人,于是上前挑逗,两人正要勾搭成奸时,被回家取秤的妇人丈夫发现。妇人丈夫为屠夫,手持锋利屠刀,愤怒之下杀僧抛尸井中,逃离太原,到交城县开了家小酒店。由于真凶被发现,莫老头被判无罪释放。
莫老头遭受严刑拷打,无奈自证其罪。中国式的错案、冤案,通常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赵作海遭受警方长期殴打,从一抓住就开始打,“在派出所打了、刑警队也打了,‘反正是不说就打’”。赵作海接受采访时回忆,“用小棍敲打头部,然后喝药水,喝了药水发晕、困了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在我头上放鞭炮,‘打到最后,扛不住就认了’”。不仅赵作海本人遭受刑讯逼供,与他有关的一些人,如赵的前妻、涉案人杜某某也遭警方殴打。严酷刑讯之下,赵作海9次作有罪供述,口供成为判处死缓重刑的主要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警方办案采用刑讯逼供是违法的,获取的证据也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的,但从媒体揭露的各种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已属见怪不怪。
按照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案件的运行涉及四方面的主体,即侦(公安局)、控(检察院)、辩(律师)、审(法院),刑事案件是侦查权、检察权、辩护权和审判权的四方博弈。现实中侦、控、审三方常被要求组成专案组联合办案,这导致了三方权力纠结,不利于各方权力的制衡。有些学者认为,强势的警察权、尴尬的检察权、弱势的审判权和软弱的辩护权一旦形成,制度框架必然为错案、冤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现代法治需要确立人权保障、程序正当、无罪推定等原则,限制侦查权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让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法官是超然中立的裁判者,以此保证侦、控、辩、审各方权力制衡,实现司法的公正。错案、冤案频发,拷问中国法制。仅仅简单地追究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给受害人以赔偿,是不足以保证错案不再发生的。有必要着眼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从制度层面进行深层次的反思和改革。
(作者系文史学者)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714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