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对比看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 静
摘要:近代,西方在大加鞭挞中国的同时,也不自觉的将市民社会的理念带入中国这片贫瘠的土壤。经过其在中国长时期的徘徊行进,中国社会正不断向市民社会的形态迈进,民法在这样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Abstract: Modern times, West while Canada whips China, also unconscious leads the residential society's idea Chinese this piece of barren soil. Paces back and forth after it in the Chinese long time marches forward, the Chinese society is making great strides forward unceasingly to the residential society's shape, the civil law also obtained in such process has developed unceasingly and consummates.
关键词:西方中国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key words: Western China Resident social politics country
一、西方市民社会的演进和中国古代市民社会的缺失
有关市民社会的理论一般可上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社会为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一种与野蛮的部落生活相对应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把市民社会解释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①而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后,市民社会逐渐演变成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自由的理念和经济的形态相结合,使得市民社会在欧洲大陆上萌芽、成长、壮大。
中世纪很长的一段时期中,商人在经济上受到封建领主的层层盘剥,在道德上受到很大的谴责,同时还要承担商业旅途中被骑士抢劫的风险。商业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阻碍,此时的市民社会呈现出一片萧条的景象。②
从11世纪到15世纪大约有5000个新城市和城镇诞生。法国的巴黎、西西里巴勒,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都是其中典型的代表。新出现的城市都是以市民等级为主体、以经济关系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 摆脱了政治国家控制的自治社会, 具有法人资格。
市民阶层也在这一期间形成。市民(burgensis)最初出现于1007年法国的一份特许状,法国学者佩尔努指出:“中世纪,‘burg’是指城堡,而住在城堡里的人便称为‘burgensis’。但是, 从世纪起, ‘burgensis ’ (资产者、市民)就单指城市里的居民了, 而城市也不再必然是城堡。”这一词汇强调的是市民等级商人、有产者、自由民等的经济特征, 现代市民社会关于财产、契约、个人自由、权利等观念便导源于此。③
政治方面,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的压迫下,过分强调君主的权威,提倡服从,弱化了个人的独立、个人权力的价值,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法文化。
经济方面,我国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农业社会,商业的发展长期受到抑制。纵观历代统治者,都把农业视为立国之本,劝民农桑是基本国策;同时,视商品经济如洪水猛兽,大举抑商,也导致了中国城市的不发达。这和西方有着明显的区别。
社会根基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根据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宗法社会的特征是实行等级制、分封制和世袭制。人与人之间有了身份关联,对自由、平等、独立、私有财产的保障也就难以实现了。正如黑格尔曾指出:“中国纯粹建筑在这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乏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④
二、近代市民革命的世界意义
市民社会的革命让市民当家作主,掌握了国家政权,将以前自己依附的交往形态转化为国家所引导的甚而普遍的整个国家的交往形态。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从根本上说是非正义、非人道的,带给亿万中国人的是血泪,是屈辱。但不可否认的是,客观上他们也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他们将现代化引入了中国,将商品生产交换带入了中国,播撒了平等、自由的种子,使我们的历史也汇入了世界的历史。在19世纪末,中国各地商业组织众多,参与商品生产的工人已达100多万。这时在中国,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呼声渐高,市民社会的雏形产生。中国的市民社会开始了艰辛而又漫长的发展。
三、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市民社会也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有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面对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政治国家对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制,以维持市场秩序,减少市场成本。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开端。可以说,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制度学习的一个体现。
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中央集权制。一切经济关系,社会关系,都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国家的权力无处不在。这和以前的西方相比,是另一个极端,国家手中的权力过大、过多。市民,也就成为了政治国家中的公民,他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一切以国家的意志为标准。这就决定了国家所有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都有保证计划实施的功能, 民法也因此进入公法领域, 成为保障计划执行的工具。根本不存在私法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完善过程中,我们更希望看到这样一种模式:社会与国家之间能够实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良性互动模式, 并且把它作为一种目的性状态。此种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结构被称为“良性互动结构说”, 其要旨在于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并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 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国家的决策, 制衡国家的力量。并且中国的市民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这是由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由这一国家本质所规定的政体必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 那么与市民社会之间当然不是对立关系, 而是积极的、正面的、和谐的互动关系。⑤
注释:
①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
② 田志坤:《市民社会与民法的互动关系》,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3页
③ 徐忠明:《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载于《政法学刊》,1995年第3期,27页
④ 章礼强:《市民社会:民法本位取向的社会根基》,载于《齐鲁学刊》,2007年第5期,151页
⑤ 盖威:《构建中的中国市民社会及其民法领域的发展―――兼评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载于《政法学刊》,2008年第1期,57页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919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