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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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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权力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同类别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明晰其分类,对于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性质的认识、规范执法形式、完善执法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做以下分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于法律规范的方向不同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具体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处罚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制定发布关于做好“三农”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或措施的行政行为,如某省档案局对携带档案出境的审批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可诉的。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主动做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安全督察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许可行为。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项时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受到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很高,自由行使权力的空间很小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和的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仅仅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赋予行政主体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如栏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二者之间并无截然分明的界限,都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拘束,只是拘束程度不同而已。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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