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在职发展及其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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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大力倡导终生学习,教师的在职发展一直得到高度重视。在倡导和重视的同时,德国还从制度上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本文从教师继续教育及薪资制度方面入手浅谈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在职发展及其制度保障。
【关键词】教师 继续教育 薪资制度 应用技术大学
教师的在职发展是教师大学教育和见习之后教师教育的第三个阶段,是教师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德国历来重视教师在职发展,尤其是教师的继续教育问题。
一、继续教育
德国高等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一般分为州层面、地方或地区层面、校内及其他继续教育。
以巴伐利亞州为例,其州内部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中央、地区/地方和校内教师继续教育。中央教师继续教育课程面向来自巴伐利亚州各地的教师,由迪林根教师继续教育和人事管理学院承办。地区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在各自区域开展的短途径的进一步培训活动。由于承办方不同,其报价根据学校类型而有所区别。校内教师继续教育由学校自己进行,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在职教师继续教育提供资金。此外,教师还可以在与学校主管协商一致后,参与个人的继续教育。
欧盟终身学习教育计划也为教师提供各种培训机会。在合作框架下,所有学科和学校类型的教师以及在学校部门工作的其他教育专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其他欧洲国家的继续教育课程。这些培训课程由多国组成。申请成功的人将由欧盟资助旅行和生活费用以及培训费用。
德国政府系统地建立了从州到地方再到学校的完整的教9币继续教育体系。在重视继续教育的同时,其也对在职教9币继续教育的权益从制度上予以保障。比如柏林就颁布了《柏林教育休假法》(Berliner Bildungsurlaubsgesetz),规定教育休假时长为连续两年的十个工作日,对于25岁以下的员工,教育休假可以是每年的十个工作日。如果有长期培训的需求,教9币还可以申请“休假年”(Sabbatjahr),以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具体规定由各州部以法规形式确定。
除了休假制度外,德国对于教师的授课义务也做了具体规定,避免出现因课时负担过重而无法参与继续教育的情况。比如巴伐利亚州专门出台《教学义务规定》(Lehrverpflichtungsverordnung),其中明确规定应用技术大学的教授周课时至少16且需至少分布在四天。其他的教学活动可以抵消相应的课时数。比如,学术研讨会和复习课以其课时数的十分之七记入教师的教学任务中。游览课以其课时数的十分之三记入;每天教学时记入量为最高八个小时。其他类型的教学活动以其课时数的一半记入教学任务中。
二、薪资制度
德国高校教师大部分享受公务员待遇,其薪酬享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教师的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及岗位津贴以及家庭津贴。附加工资包括:津贴,附加费,试用补贴,绩效奖金和年终奖。《巴伐利亚州薪资法》将应用技术大学教师的薪酬划分为自c2kw至W3的等级。kw(ku nftig wegfallend)意为非终身制。W2及W3所指教授为终生教授。
任职于公立应用技术大学的c2和C3等级教授可以申请转为W2等级教授职位,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回。应用技术大学各岗位每年的绩效总额不超过86496.9欧元。由州教育、文化、科学及艺术部负责制定支出框架协议。
教授岗位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一部分附加工资。以巴伐利亚州为例,主要包含:为了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聘任及挽留津贴,为了表彰针对科研、教学、艺术、继续教育或人才培养的突出业绩的特殊津贴,W2或W3等级且任职于高校领导层的教授可享有职务津贴。
继续教育和薪酬等级制度与高校教师在职发展息息相关。德国系统且详尽的制度保障给予我们许多启示。将教师的义务与权益具体详实地以法律文本形式发布,既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积极响应,也是避免争端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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