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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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乘客在车辆行驶期间辱骂、殴打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发了各界极大的关注与讨论,强烈呼吁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响应社会关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本文将基于《意见》的内容,对其出台的意义进行解读;综合出台半年来此类案件的审判,看落地实施效果,同时对《意见》如何更好地宣传,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从严从细
引言:两高一部表示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到底会对频频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闹”事件的定罪处罚作出哪些定性、定量的指导?对于触碰红线的相关人员,《意见》又有哪些规定能够震慑他们,为不以为然,跃跃欲试者带上紧箍咒。同时《意见》的出台对于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又是否够提供够足够详实和清晰的标准,使大家达成共识。在《意见》出台的半年,《意见》的指导价值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落地?普法是一个长期的战役,对于《意见》的宣传还有哪些可以强化的方式和手段,帮助提升公众的认识以及更有效地打入“车闹”高发地?
一、《意见》首次明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意见》首先明确确认了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是属于妨害驾驶安全的行为。其次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定罪,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不仅危及该交通工具本身所搭载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此类行为并不是民事纠纷等其他行为,为日后此类事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适用标准。
《意见》出台之前,全国多地却是“同案不同判”。在湖北黄冈,当地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在客运班车上脚踢客车操作设备,谩骂司机的男乘客进行行政拘留5日。浙江义乌,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酗酒男子,警方作出了醒酒处理和相关警示教育。在三亚,法院审理认定,在公交车上脚踹司机的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些同类的情况,或警告处分,或行政拘留,或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的力度截然不同。有的认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处罚,有的认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构成了潜在的重大威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同类的情况,法律适用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然后面对这些同案不同判,既是各地司法的难题,也让民众有诸多困惑。此次《意见》的出台,将给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认定和标准。
二、《意见》详细定义不同人群、环境场景下的惩罚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意见》不仅首次明确认定了行为性质,同时对社会关切的乘客、驾驶人员等不同人群、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景下的行为适用也有了十分详细、明确的定义,为公安、司法机关等判罪入刑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也让民众对自己的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条款和哪些举动可以受到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若不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将不再是没有公德,丢面子的事,他将以“寻衅滋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处罚。而驾驶员,面对乘客无理胡闹的违法行为,若不理性应对,违规操作也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若其积极处理,哪怕造成了一些损害或伤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认定为紧急避险,其积极正确的决策和行为也有了保护。对于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意见》也给予了规范、鼓励和权利保护,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从严震慑行为
《意见》中列出了7条情形,进行从重处罚。前四条针对恶劣天气条件下;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人员、车辆密集路段;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的特别限定,是从客观条件下,判断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或是后果将是更大、更严重的。对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这两条的特别限定,则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从严惩戒。《意见》明确指出,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意见》发布之前,据沈阳高新区法院统计数据:2016年至2019年1月,其共审理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其中只有2起案件适用了实刑。其他20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意见》明确表达遵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定罪,定罪的力度也是十分严厉。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即是没有造成嚴重的后果,也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惩罚已经高出了刑法对于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的条件,基本上关闭了行使缓刑的通道,可见《意见》从严惩戒的决心。
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车闹”,一方面是部分乘客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是违法的成本太低。此次《意见》从严从重的处罚,将帮助乘客和司机树立规则的红线,意识到违法成本是很高的,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让有想法的人也不敢付之于行动。
四、《意见》实施半年,各地陆续现批捕首例
从《意见》1月8日发布以来,近半年来,针对新发生的此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事件,各地大都遵照《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捕。1月22日贵阳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出具首例《批准逮捕决定书》,对1月13日晚上在公交车上殴打和拉拽驾驶员的李某进行了批捕。5月17日,长沙对5月2日因让座与司机争执,不顾 50多名公交乘客的安危,用脚踹公交车司机的刘某进行了批捕。5月28日,长春也对争抢公司班车司机方向盘的王某进行了刑拘。6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6.16暴力阻拦公交车司机安全行驶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江批准逮捕。 同时《意见》发布前已发生,但尚未宣判的此类事件,法院也开始遵照《意见》进行宣判。近日海口市那位在去年年底公交车上掌掴司机一巴掌的女乘客收到了法院的宣判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用4年的牢狱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从各地的执法宣判来看,《意见》的出台让同案实现了同判。
五、《意见》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广泛认知
《意见》出台之初,其从严惩治,不得适用缓刑,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微博话题#抢夺方向盘不得适用缓刑#阅读量数千万人次,讨论量近万条。然而从《意见》出台后,这半年各地还在频发的抢夺方向盘的事件来看,《意见》还需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意见》中对办案单位提出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同时也提出了要广泛拓展传播渠道。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常规渠道进行典型案例、案情通报的同时,充分利用特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专题性的策划宣传,更能聚焦关注,强化宣传效果。例如在《意见》出台一周年之际,策划对《意见》实施效果周年回顾与盘点的主题性活动与宣传,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中植入相关主题活动,借助特别的时间点,调动媒体舆论和大众的关切。
此外,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上,这些地方应该成为法律宣传的重地。司法机关的宣传口可以与交通体系达成联动合作,司法机关可以输出典型案例、宣传语等素材,而交通体系则协调出公共公交工具上相应的视频、语音播报、广告宣传张贴位置,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培训共同发力。交通体系的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广电总局规定各上星电视台公益性节目播出比例要达到30%,鼓励加大公益广告播出量,播放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3%的方式,对交通体系自有的媒体平台承担安全驾驶宣传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或是鼓励。
六、结语
《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明确认定行为性质,详细定义不同人群、环境场景下的惩罚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为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定罪处罚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有效地改善了以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其从严惩治的规定,伴随着相关典型案件的宣判,也将对违法行为和想法进行震慑。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强化需要一个较长的认知和强化的过程,故《意见》还需要加强宣传,提升广泛认知,以便更好地发挥教育与震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珺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如何定罪?两高和公安部已落实.中外刑事法前沿》微信公众号,2019-1-16.
[2]刘炯.一巴掌打出四年刑——评女乘客掌掴司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19-5-15.
[3]央视新闻.又“严”又“细”!新规出台,这种行为必严惩.《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1-1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駛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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