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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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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匹配,造成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需要向其他职业、其他区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相关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出发,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和制度缺陷,给出改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力区域流动 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劳动力逐步由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业结构来看,我国第一产业比重不到两成,第二产业占五成,第三产业占三成左右,但是从就业情况来看,超过半数的劳动力工作在第一产业中,说明我国农村农业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其它非农产业、其他区域。三农问题事关民生,对国家发展和社会问题有很大影响。如何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时候更好的保障农民的社会福利,本文将讨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原因和改善建议。
  1 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相关概念介绍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法律层面确定的国家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贴等一系列制度总称。目前的城市的社会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并未惠及农村劳动力群体,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直落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农民工子弟,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身份模糊,导致关于农民工子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遇到困难,无论将其农民工归入城镇社保体系还是农村社保体系,都应保证使农民工享受到同等社保福利。
  2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覆盖率低,城乡差别大
  在政策上,农村劳动力应享有同等社会保障福利,但实际上,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较少,同时参加三个或以上保险项目的农民工更少,很多企业农民工甚至没有任何社会保险,而城镇职工通常至少参加医疗、养老、工伤三个险种,且在多数正规部门,城镇职工可参保五个险种。 城乡二元经济模式使农村处于从属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差距逐渐增大,相应的制度差距也越发明显。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可以保证居民享受比较健全的社保福利,农村社保以合作医疗为主,情况远不如城市,农村居民参保率更低,种种原因,使农民工的保险福利更加难以保障。
  2.2 不能正确贴合农民工需求,缺乏灵活性
  农民工参与的相关工作类别多样,流动性强,像钟点工、保姆、保安、搬运工等等行业皆有涉及,就业情况难以统计;且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符合城镇居民的就业状况,体系缺乏灵活性,不符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
  各区域发展差异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农民工跨区域转移,相关的社保项目难以转接,并且难以适应缴纳社保的周期,这些导致农民工社保参与率低。
  2.3 各方面参与意识不强
  个人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水平相对偏低,平日忙碌,为生计奔波,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社会保障参与意识淡薄,无法意识到社会保障的缺失是自己权利的损失;企业方面,大多数雇主没能较好地承担保护农民工的义务,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企业运营必要的部分,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相当于增加了企业成本,所以为了扩大盈利,在农民工的社保安排上,各企业往往会采取消极态度;政府方面,人口老龄化、当前养老金缺口等等加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压力,所以,在传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计划经济遗留的偏向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思维惯性下,财力不足的政府无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4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缺失
  社会保险项目是需要缴费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在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这两项是不需要缴费的。农民工参与度较高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是缴费型保险项目,而那些非缴费性项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为与城市户口相关联,所以进城务工的农民家庭无法享受。并且农民工子女在城市里读书也无法享受义务教育的福利,还需缴纳许多学校相关费用。
  3 农村劳动力社保问题的制度原因
  3.1 社会保障制度与二元户籍制挂钩
  城乡二元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支持城市和工业快速发展,起到限制人口流动、农业支撑工业作用而设计的,目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核心,二元体制作为制度遗留的产物被沿用至今。
  农民工进城务工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自然而然的现象,城乡二元隔离导致这一结果;城市户口可以为一个人带来享有社保的福利,农民工由于农村户口自然无法被这个体系接纳。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这种体制曾经起到过促进我国城市快速建设,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作用,但是今天已经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其弊端日益凸显,问题急需解决。
  3.2 缺乏健全的保障农村劳动力社会权益的法律法规
  明确有效、合适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体系不健全,而已制定的政策灵活性不够、执行不严。从20世纪末,我国不断完善城镇养老、医保等领域的法律,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立法却没有进展。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区域对农民工社保制度实施情况不一,
  难以统筹规范;并且社保年限过长、社会保障关系难以转移,农民工难以参加社会保险。
  4  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障问题改善建议
  4.1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善城乡发展不均衡
  作为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户籍制度关联到其他制度的方方面面,改革户籍制度需要做好其他制度的调整,取缔其他各种特权与户口挂钩的现象,比如取缔户口与医疗、教育、养老、购房等方面的联系。保证农民工享受同等于市民的社保权益。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让户口不再成为公民是否享有社会保障的唯一标准 ,城乡待遇水平一致,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建立城乡统一、全国统筹的身份登记管理制度,逐渐放宽城市间的户口迁移限制, 避免因为户籍差异产生的待遇差别。
  4.2 提高覆盖率,建立分类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低水平为起点,认识到区域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水平的差别,尽可能的覆盖到所有的农民,尤其是生活水平低下的贫民。
  根据我国现在劳动力转移的复杂情况,建议实施分类分层渐进式的政策,对于在城市即将或者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从事正规业务的农民工,将他们纳入现行制度并参与城镇保险,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可以适当进行补贴;对于长期在外务工且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采用过渡阶段办法,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切身需要的险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养老保险实行过渡阶段的个人账户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统筹管理的城镇社保体系中。
  4.3 加强保障农村劳动力权益的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改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创建农民工工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表达意见、维护权益的途径;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继续的办法,方便农民工在不同地区间转移时社会保障关系的同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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