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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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中央校企合作政策和地方校企合作立法已有数十个,但从各地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责任机制的规定尚不规范和严谨。存在着逻辑结构欠缺,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不对等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应予填补漏洞或修改完善以建立完整、公平、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范在校企合作促进法中应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是衡量校企合作立法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立法者不能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规范的内容将不能落实,立法的预期目的也就难以达到。本文欲通过对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的整理与分析,借鉴经验,发现问题,填补漏洞,以有益于建立完整、公平、便于操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
一、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的经验
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2年通过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2012年通过的《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2年通过的《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地方立法,均规定了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纵观以上立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形式涵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上立法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各地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责任机制的规定尚不规范和严谨。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表为例:
从技术角度来分析以上几个表格,目前校企合作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设定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法律责任部分条款的逻辑结构欠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责任规范的适用以违反特定义务为逻辑前提,并由此展开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法律关系。这些前后相继的法律关系通常是:1、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某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义务;2、由于特定义务的违反,即权利被侵犯,而后必然展开救济权法律关系;3、责任的实现依赖于这个救济权关系的实现。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要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但是《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却没有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造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从而难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当然,通过分析上表,可以看到在校企合作立法中不但存在大量的义务性规则,也存在相比较其它法规更多的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因其不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前提——法律义务,当然不会引发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所以不应规定其法律责任。
(二)责任条款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易于产生模糊不清、含混歧义而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弊端,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导致执法部门和人员客观上有法难依、违法难究,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和人员主观上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校企合作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对行政机关和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只停留在“由上级机关或者其它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高度抽象概括的条款上,看起来似乎比较完整明确,但实践中一旦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如“由其它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是什么机关、给予何种行政处分等都言之不详。实践上这种规定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操作,只是一种宣示性、象征性的规定。
(三)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缺失
政府有义务通过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校企合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相关管理职能。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可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然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校企合作立法中不作为行政责任普遍缺失。这一法律漏洞的存在,意味著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校企合作问题并非职业院校的一己之力所能解决,迫切需要政府积极地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给付机能,统筹规划,以保证校企合作得以稳健推进。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空白这一法律漏洞是需要加以填补的,因此凡是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当然应对行政机关和其人员施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此法律应当予以规定。
三、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法律漏洞使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建立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时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填补法律漏洞。在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相关立法时应吸取地方立法的经验,弥补其不足,建立完整、公平、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注意法律逻辑的完整性。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应注意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前后关系,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律逻辑的完整性。
(二)增强法律责任规范的可操作性。法律责任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求主体职责要明确、责任方式要合理、追责条件要清楚。立法者应按照以上要求以准确明晰的语言完整制定出法律责任条款的全部要素。
(三)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设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应为而不为,就要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既可能是行政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外,还应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可按渎职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古力,余军.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J].中国法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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