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艺术品保险的理论研究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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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艺术品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一)艺术品保险的定义
艺术品保险是以艺术品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在保险标的因火灾、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价值降低或损毁灭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包括投保人所有或代他人保管或其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保管、展览、装卸、运输的艺术品。
(二)艺术品保险的特性
1.风险难以预测
由于艺术品的唯一性,世界上没有两件相同的艺术品,即使同类的艺术品也较为稀少,这就对保险依赖的大数定律提出了挑战,保险人无法预测出风险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使风险难以预测,难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保费。
2.专业性
在艺术品保险中,艺术品的鉴定、定价、定损、修复等工作都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通常需要依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同时保险人要提供艺术品保险也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在定价定损中不能只参考第三方机构的意见。
3.主观性
艺术品的鉴定、定价、定损等工作都有很强的主观性,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艺术品内在的、主观的评价,这样艺术品是真是假、定价多少、损失多少不同的评估机构会有不同的结果,所以说艺术品保险有较强的主观性。
二、艺术品保险研究体系建构的建议
首先,构建艺术品保险的研究体系应该从风险入手,分析艺术品从创造到交易、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中的不同风险,根据风险的性质进行分类,分析哪些是可保风险,哪些是不可保风险,由可保风险可以进一步研究艺术品保险,由不可保风险可以进一步研究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从风险中发现我们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之后,就可以将艺术品保险细分为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更加细致的部分,明确每一种保险的保险责任。分类之后可以进一步研究每种风险是否可以集合,从而预测损失和确定费率。
最后,根据对艺术品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和保险责任分析,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艺术品保险方面的法律基础,减少实际运行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三、我国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艺术品评估与鉴定的国家标准和监管体系
艺术品估价不准、鉴定不准是艺术品风险的主要因素,也是艺术品保险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国家权威角度,出台并完善相应的鉴定评估法律、标准。对于藏家或者收藏机构而言也该有相应的自检体系。现在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应采用现代鉴定技术进行鉴定、入库,增加鉴定、评估准确度。評估估值的基础是对书画艺术品核心价值的判定及专业队伍的发展。保险公司进行艺术品保险业务的基础就是对艺术品进行估值与鉴定,保险公司既要有相应的专业团队也要有权威鉴定、评估机构的协助。
(二)构建多层次的艺术品保险和风险管理体系
1.私人保险:私人保险是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层面,但是却是很难介入的一部分。因为私人保险牵扯到个人的信用问题,如果个人失信就会出现恶意的骗保现象,给保险公司及艺术品交易带来巨大损失。但是针对私人保险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以及完善相应保险条款来逐步实现。比如丢失的物品可以不允许其在市场继续流通,这也需要相应法律的完善及艺术品保险公约的约束。
2.机构保险:机构保险是实现大型机构进行展览、运输、拆卸、储藏的保险,机构保险可以以整体参保的方式来进行,但是针对运输、储藏中的局部损毁还需要进一步详细界定。
3.风险管理:最终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在私人保险、机构保险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艺术品保险机制的建立,同时将风险管理作为更宽更广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够为艺术品市场的整体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协同创新
1.对于盗抢、损毁等纯粹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艺术品保险业的发展来逐步降低,这也需要专业人才的培育、艺术品与保险业的结合来促进传统财产保险的改革。
2.针对艺术品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我们可以采用多种交易组合降低投资风险。针对保险公司会面临的风险我们也可以探索艺术品保险分散机制,建立共保体,各个保险公司分散保险种类来降低面临的保险风险。
3.艺术品保险如果只限于保纯粹风险、小额风险,将制约艺术品发展,所以必须考虑到可能的非纯粹风险、甚至巨灾风险等风险,所以,对于私人艺术品的风险,可以将保险、再保险、风险防范和资本市场等联动考虑,构建新的模式。对于公有艺术品,除此以外,还需要政府与市场的结合,搭建新型保障机制。
(四)保险公司等各类艺术品金融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一部分艺术品风险属于传统可保风险的范畴,在有效控制估价、鉴定、道德风险的条件下,艺术品可保、能保且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截至2017年3月,在我国保监会备案的艺术品保险产品(条款)共计279个(条),多为工程保险、企业财产或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多为大中型的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在条款上多为借鉴国外类似财产保险条款,不一定满足国内需求,且条款(产品)过于陈旧。即使是安盛保险公司提供的艺术品运输及展览保险、博物馆艺术品运输及展览保险、商业性艺术品保险等代表性艺术品保险险种都被纳入了货物运输险的范畴,尚未突破传统财产保险的分类。作为试点公司的PICC目前也仅有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2011)和艺术品综合保险(2011)两个关于艺术品活动和艺术品的保险险种。针对我国快速的艺术品市场发展现状,各类保险公司应积极搭建和利用各类数据平台,创新分门别类的艺术品保险,例如可分为损失类和责任类艺术品保险,满足不同的艺术品利益相关者(所有者、保管者、收藏者等)的不同保险需求。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基金公司、期权公司等)应在艺术品金融化的大趋势下,积极开创艺术品金融衍生品,利用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同时为管理、分散艺术品投资风险提供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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