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经济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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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格拉斯·诺斯将制度分为正式的、非正式的以及制度的实施机制。此三者为制度不可分割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安排,这对制度至关重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生成与发展必然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和实施机制。文章分别从生产效率、规模效益、土地流转以及农民福利等方面,探讨我国家庭农场制度的生成和演化机制。
关键词: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经济学理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最重要的生产经营主体,是继承和发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经营体制机制优势的必然结果,是轉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度支撑,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现途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现实需求,也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必要选择。家庭农场制度必将为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与规模化,提高农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基本农田质量,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研究家庭农场制度创新的经济学理,对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
一、家庭农场制度演化与生产效率
(一)家庭农场与农业经营成本
我国的土地制度具有“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能使用不能买卖、耕者有其田的均分制”的中国特色。这种土地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又存在一些弊端,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土地流转成本的不断升高。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业生产能手或农业大户希望通过集聚土地来扩大生产规模,但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和土地供给所限,土地中介费用、流转费用等交易成本逐渐升高而难以如愿。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受到文化传统以及资产预期与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多数从事家庭经营的散户不愿意将土地长期租赁。这就导致农业生产大户只能拿到短期的流转合同,而且绝大多数土地流转采用口头承诺方式进行,法律效力低,纠纷不断。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家庭农场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关键在于这一制度安排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家庭农场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合作社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在此种制度下,土地流转更为顺畅,也更容易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加强监管,减少纠纷。家庭农场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进行融资业务,较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支持,以进一步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
(二)家庭农场与农业生产技术
就家庭农场的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产出与收入是否作为家庭农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与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相区别的地方。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下,农户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较为典型的农村家庭一般是劳动生产能力较差的老年劳动力留守农村耕作,而青壮年则外出打工。因此,从整个家庭收入结构来看,经营农业生产的收入仅占据很小一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打工收入占据了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农户对于未来收入的预期来源主要来自于外出打工,自然就会减少对于农业生产的投入,久而久之,会导致农业经营技术含量下降、生产要素投入减少等长期性问题。而家庭农场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与市场价值,农业收入的提升有利于农民自发地调整资金投入,进行长期规划。家庭农场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农业技术以及现代化生产方式的推广,从技术层面提高农业产出,农业技术的更新换代对于农业生产的硬件要求较高,往往最新的技术都需要大规模机械化操作。传统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小,使得机械化的高科技创造模式难以执行。现代家庭农场具有企业属性,它以类似企业化的经营方式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面对不断严峻的市场形势,集约化的经营能够提高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量与产品质量,增进农场效益,规模化的生产有利于增进科技要素的投入,通过利用最新的农业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综上,家庭农场制度能够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提升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家庭农场制度演化与规模效益
(一)家庭农场与规模效益
家庭农场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其经营规模的灵活性要强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规模化经营是当代农业的主要特征之一。我国的家庭农场制度诞生于家庭联产承包制之上,而家庭农场的创新之处在于允许将原本授予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打包租赁给其他生产者,这样就激活了土地流转市场,将单个家庭农场的可使用土地范围扩大,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原先家庭联产承包制将土地细化经营、农业生产规模化严重不足的短板。家庭农场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利于农业生产发挥出规模经济效益,还能够显著地提升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农场制度的建立与推广,最初的改进仅局限于家庭农场土地的自由流转与土地面积的扩大,并不需要引入更多的制度创新。国家在土地流转的相关制度中也强调要保障自愿交易原则,并且在规章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弊端,改革幅度较低,以免引起土地流转的租金波动。
(二)家庭农场与最优规模
我国的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与美国的大农场经营模式有所不同,这是由于我国的现状是人多地少,且土地所有制长期以公有制为主。家庭农场与以往的小农耕作模式不同,它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规模门槛,低于这一门槛值就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家庭农场的优势就无从谈起,高于这一规模,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无法承担,而且农场维护成本会大幅度增高。再者,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小,家庭经营精耕细作,单位产量高,土地产出率就会高,但是劳动产出率就比较低,我国在推广家庭农场制度时需要追求一定规模中的比较效益。而且,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土地还承载着许多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规模。所以,家庭农场需要有一个适度的经营规模来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家庭农场的最优规模还受到区域条件的影响。由于各个地区不同的自然气候条件、人文习俗等,在规定农场经营最优规模时都应予以充分地考虑。例如,在我国最北方的黑龙江地区,一个农民一年最多可以耕作300亩地,然而,在稍微偏南的河北省,这一规模下降到20亩左右。此外,由于种植品种差异也会导致单位劳动产出的不同,导致最优规模存在差异。例如,菜农的最优耕作规模大概在5~20亩之间,而种植水果的果农最佳规模不超过5亩。山西省的做法是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达到一定标准并且相对稳定。比如,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要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需要维持在1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要在5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等。 三、家庭农场制度演化与土地制度
(一)家庭农场与土地规模
家庭农场的一大优势在于其规模化经营的特征,而要在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地区建立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必不可少。我国小农经营的农业基数大,而家庭农场大多由承包农户发展而来,原有的土地规模非常小。历史及自然条件的限制使我国的人地比例低,而且由于土地属集体所有,我国政府在推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时曾明确提出支持农用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各个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条件因地制宜促进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是发展规模化家庭农场经营制度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土地流转政策始于1982年,当时我国的农业制度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亟待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出需要土地流转制度的配套执行。当时,由于农业合作化生产过度发展,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足,全国范围出现了严峻的粮食危机。在此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出极大地解决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制度问题。
(二)家庭农场与土地流转制度
粮食问题基本解决后,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城乡发展差距问题日益严峻,农村劳动力流失、土地耕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1986年,中央针对这一问题明确提出:鼓励农业生产资料向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村个体集中,以精耕细作的集约化经营弥补农业生产规模上的不足。1993年,《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以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在农民决定向非农产业转移且能够获得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将自种土地进行外包与流转”。这一政策极大地解决了当时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的社会问题。2001年以及2003年中央通过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用地的土地流转政策。其中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土地流转制度的相关交易法规与权责关系。2005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在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200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健全了土地流转制度,并明确规定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并以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为主要指导思想,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和建设用地市场。
四、家庭农场制度演化与农民福利
(一)家庭农场与劳动力素质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发展家庭农场,富裕农营主体,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富裕农民、振兴农村。尽管引入新的家庭农场制度能够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是制度因素并非是影响农业生产率的全部,自然条件甚至农民的知识水平与知识结构等劳动力素质都是影响农业产出的因素。当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到一定高度后,制度因素的作用便不再明显,利用现代化的科学生产方式来提高产出效率,进而提升农民收入成为可行的路径。
(二)家庭农场与农民收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不断发展,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农村劳动力流出严重。大量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产生支援了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农民阶层的收入,但是农民工阶层的形成也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危害。“空心化”,“老龄化”等问题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普遍较低,他们接受新科技和新制度的能力较差,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更无法跟上市场的变化,社会层面的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问题日益严重。归根结底,激活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民收入才是治本之法。基于此,如何引導劳动力回流农村的同时解决农业生产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才是未来我国农村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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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湖南家庭农场发展比较研究”(19B27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湖南家庭农场扶持制度绩效评价及创新研究”(19A238)。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肖化柱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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