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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企业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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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新政府补助准则下的企业税务处理案例,分别从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三种层面入手,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新政府补助  企业税务  处理案例
  引言:我国部门在2017年推出了修订政府补助通知,即新政府补助准则,下面简称新准则,在新准则中新增了全新的规则,即企业从政府获得经济资源,假如和企业服务和销售产品之间拥有密切联系,同时是企业服务和商品对价部分,适用第十四号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关会计准则,本文就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会计处理
  具体案例:A展览企业主要负责展览会议和经营服务,并会联系当地政府实际要求定期开展农产品展销会,时间主要是在每年的年底或年初。企业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财政部门按照摊位定额补助和招租数量支付给企业,占据企业整体收入比例的95%以上。企业还会朝各家摊位征收展销过程管理费用,整体收入大概在5%之内。企业在2016年的账面业务收入是50000元左右,营业外收入核算为政府部门政府的展会补贴为1060000元。
  新旧会计准则中在政府补助类型划分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具体可分成和收益以及资产相关的两种政府补助类型。而A企业所获得的补助,从旧准则角度分析,是收益相关部分,为此在企业会计处理中会当成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而在新准则下,企业得到的政府补助,满足具体条件下,能够划分为企业营业收入进行核算,只需要满足两种条件即可:第一是相关补助和企业提供服务以及商品销售有关。第二是补助金额是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的对价或对价组成内容。这一点在实际生活中较为普遍。比如公交对于那些超过七十岁的老人提供免费乘坐,而公交公司能够在財政中获得补助收入。公交企业在提供服务后,能够从财政获得对价。在深入到此次案例当中,该企业所收获的补助和展览服务存在联系,同时也是组织实施展览会所获得的补偿,所以1060000的补贴收入根据新准则要求,应该在营业收入内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处理
  企业盈利中的补助收入是否需要上交增值税,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分析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要求。增值税暂行方法中的第六条中提出销售额是纳税人进行货物营销或应税劳务面向采购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全部价款,但不涵盖收取销项税额。通过其中对于销售额的定义能够发现,增值税计税额被明确为面对采购者收取的价款。即除购买者之外收取的价款,不被当成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在相关文件中也是比较明确的,比如国家税务部门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相关问题公告中,也明确提出时的纳税人所得的财政补贴不被划分到增值税当中,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推出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具体规定,销售额主要是纳税人实施相关应税行为所获得的价外费用和全部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门也拥有另外规定。其中的销售额和暂行条例内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即不再限制于采购者。比如政府主导下,实施拆迁任务中,被拆迁者进行异地重购,被拆迁对象选好房源后,主要是政府负责支付价款,该种条件下,房产企业销售房产的价款支付方式和购买方式并非是同一人,假如依然按照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会使房产销售增值税缴纳出现歧义。
  案例中,改企业所提供的展览服务在营改增中属于销售服务项目,其所得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而收取增值税观点是按照营改增中的销售额规定,企业出现增值税相关应税行为,获得应税价款是1060000÷(1+6%)=1000000元。至于不缴纳增值税主要是因为销售额规定中存在例外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门另有其他规定除外。三号公告没有对政策适合劳务还是销售货物进行明确,同时营改增试点主要开始于2012年,所以该项文件依然适用。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个观点,此次新准则添加相关条款,主要是为了将单位所获相关补助收入,不再被收入来源限制,凭借其和企业服务、商品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假如属于服务和商品对价内容,需要归类到企业日常收入中进行核算,和企业正常销售其他单位收入相同。此次案例主要是政府支付价款,为客户提供展览服务,因此支付方为政府,而非参展商,所以在增值税方面的处理应该和销售服务相同。在新准则下,针对企业所得,能够满足收入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条件的,不管是销售服务还是商品相关内容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否缴纳增值税。
  三、所得税处理
  接着上述案例,企业在2016年的销售费用是980000元,包含广告宣传费用200000元,财务费用1200元,管理费用100000元,涵盖业务招待费用56000元。而2016年的经营总利润是28800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事项调整,则在企业针对2016年所得税汇进行清算过程中,对于纳税额计算形成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广告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是7500元,实际发生数额是200000元,应纳税超列调增额是192500元。按照6实际业务招待费用的60%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是33600元,如果按照销售收入千分之五比例进行计算,则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是250元,税前允许扣除金额是250元,纳税调整后的增加数额是55750元。在纳税调整后,相关纳税所得金额是277050元。
  第二种方法是纳税人所得政府补助收入复合财政部提出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因此可以将其当成不征税收入。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承办展览会,企业所得摊位收入全部是经营收入,至于政府补贴收入的1060000元满足70号文件的不征税条件。企业所得补助资金划分到专项应付款中进行单独核算,费用冲销科目借方、发生成本,没有用尽余额等需要归类到应税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被划分到营业外收入的需要纳税调减少,并联系不征税收入在支出方面的费用,不能在纳税所得中扣除的原则,企业需要调整计入过程中费用应纳税。因为按照限额扣除费用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正常发生两种费用无需实施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相关纳税金额是28800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准则背景下,企业针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促进相关财务工作的顺利转型,迎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秦峰,陈婷婷.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J].财会学习,2018(11):96-97.
  [2]丁国卫.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企业税务处理案例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7(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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