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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各方主体地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石骏

  摘 要: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的教育模式。校企合作教育是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拓展和延伸,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径,也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本文就校企合作中各方主体地位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升校企合作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校企合作;主体地位;提升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9-03
  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构建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关键取决于两点:第一,学校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第二,企业主动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具有一定的“企业公民意识”。这在发达国家、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里是可能的、现实的。在我国,因为人力资源丰富,所以“用人”的企业与“育人”的学校并不对接,从而造成企业对受益者的身份认识并不清晰,并且企业往往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对于长远或社会公益性的教育事业缺乏应有的热情。因此,研究和协调校企合作各主体对我国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校企合作各主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指导和扶持力度不够
  目前,政府在扶持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各方的积极性。从整个社会的大视角看,校企合作也只被看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事,没有政府的自觉推动,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和规范。因此,企业、学校对“合作”的认识不高,动力不足,随意性大。开展校企合作教育必须要有政府足够的经费投入,这是参与校企合作教育并取得成效的必要保障。只有得到政府的重视、指导和支持,各项措施才能落到实处,校企合作各方的积极性才会充分调动起来。
  2.企业参与的动力不足
  大多数企业认为人才的培养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不参与或很少参与职业院校人才的培养,真正的工学结合无法进行,导致“校企合作”只停留在单纯选择人才的层面。企业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对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不感兴趣,不能主动地参与合作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性人才。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不具备企业岗位要求的能力,只能参与一些低层次的跟岗实习,另外,也有一些企业不愿意让实习学生接触和了解企业的核心技术,只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看待。
  3.学生的利益被忽视
  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空间是什么,这一问题表面上似乎很清晰,其实并非如此。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简单地认为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肯定是合作的主体,合作就是双方的事。其实不然。现实表明,导致目前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难以形成长久稳定的合作模式的根本原因是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缺失,正因为这一主体地位被忽视,从而导致学校和企业把真正的主体抛在一边搞“单相思”,其结果是真正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被忽视,校企之间只谈“双赢”,而不讲“三赢”,学生的利益被忽视和侵害,最终导致很多校企合作无果而终。如何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校企合作中学校的真正功能到底是什么、校企合作中学生的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4.没有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前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是学校安排学生去企业实习,企业安排学生实习,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够,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的目标确定、课程体系构建、课程结构设置、教学过程安排、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没有深度的融合,合作仅停留在简单的表面化状态。
  二、凸显学校的教学主体地位
  1.通过合作促进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
  职业院校应从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及社会发展对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来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要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既是职业院校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客观要求,所以职业院校应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服务技能人才的培养。职业院校要充分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以学生充分就业为导向,拓展思路,以产学研为依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互利互惠。在有利于校企双方效益提升、有利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尝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要建立服务的理念和强烈的使命感,保证办学模式与企业的需求不错位,主动地融入到企业发展的产业价值链中去,肩负起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2.做到设置、调整专业和课程开发与改革的动态性
  学校应该以职业教育与企业供需结合点为抓手,学校的相关专业、课程体系、课程教学都根据企业岗位技能的要求来设置和调整。让企业也成为学校教学、管理和决策的主角,以生产活动为主线和企业岗位能力分析为依据共同建立课程体系;以岗位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劳动部门统一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为基础,根据岗位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发符合实际生产活动的核心课程和仿真实训教材;按照企业需求、就业市场的相关信息和岗位能力要求开发课程群组,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改革和调整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环节中始终突出实践技能的训练,强化职业岗位技能的评定和实训环节的考核。
  3.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教师团队
  采取正式引进、与合作企业“共引共享”、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技术能手来学校兼职上课和讲座等多种方式,建立校外兼职教师资源库,组建“校企互通、动态组合”的兼职教师队伍,完善教师引进、培养、选拔的管理机制。在合作形式上,也可以商定由合作企业直接委派的方法,定期委派技术能手与骨干到学校兼课;引进或委派的人员全部或部分享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待遇,用制度来明确他们的权力与义务,他们在企业上班之余,应保证时间定期来学校参与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与开发、专题讲座的开展和青年教师的实践指导等工作。
  三、合作企业应主动提升校企合作能力
  企业应站在长远的发展战略和高层次的价值观的层面上来深刻认识和了解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对于自身的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开发、规范管理以及拓展业务领域等方面的战略意义;要充分意识到职业教育发展与企业发展的相互依赖性;认识到优秀的应用性职业人才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也是企业树立和提升企业形象、培养和选拔人才、提高企业未来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认识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也是企业生产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企业要把以上这些认识融入到企业的价值链中,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整合各种教育资源,主动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担负起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应用性人才的任务和责任。与职业院校共同探索和研究产学研合作机制,与职业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和各类经济实体,在合作中共享教育资源和设备资源。要充分重视职业院校各类实验室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作用,共同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以此促进和提升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主动选派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到职业院校兼课和学术讲座,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中小企业尤其要积极主动和各类职业院校合作,依托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从而在校企合作中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四、关注合作中学生权益的保护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提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了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方向的转变,学生得到的锻练实习、顶岗实习、预就业等机会,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实习学生法律权益保障机制,使得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影响。高等职业教育制度有必要建立健全实习学生法律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长远、健康发展。

  五、完善政府督察能力和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教育这项工作起步不久,还没有成立专门从事校企合作教育研究、评估和验收的组织机构,缺乏第三方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总结。这种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不利于校企合作教育向更深层的、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这种局面的改变必须由政府来推动。政府通过组织和推动校企合作这项工作,可以充分地整合优势教育资源,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用制度保障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共赢。因此,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校企合作评估、激励体系,成立专门从事校企合作教育研究、评估和验收的组织机构,完善政府督察能力和评估体系。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标准和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各方进行全方位客观科学的评估,同时以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行业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政府应指导校企双方共同做好人才培养规格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调整、学生实训的管理,规范各类教学流程,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各个环节等,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政府的督察和评价不仅可以使合作顺利的校企双方实现合作目标,而且也可以促使合作不顺利的校企双方承担相应职责,履行合作义务。总之,政府推动和主导校企合作,完善政府督察能力和评估体系,对提高一个地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应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六、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为推动校企实质性合作,政府应统筹协调教育、财政等多个部门,完善校企合作运行的联动机制,用制度来保障各部门分工明确,做到各负其责。如:教育部门具体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的运行,参与校企合作办学各环节工作的管理督察;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和产学研结合的相关财政政策;税务部门则负责研究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中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等。政府应建立相关的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或指导小组等机构,建立并不断丰富面向社会服务的校企合作信息资源库,为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之间开通人才交流、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的通道和平台,促进企业与学校加深了解、交流经验和沟通信息;把职业院校满足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和行业企业对毕业生的评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办学绩效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到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全方位给予扶持。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05〕35号.
  [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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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郝克明、马陆亭.关于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探讨[J].北京:教育研究,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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