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问题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创业板作为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是成长型公司的主要集资途径。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经营一种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较高,退市风险大。本文将结合创业板以及创业板公司特点、创业板创建目的,简要从财务会计、业务与技术、发展规划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创业板公司成长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问题
  
  2009年深圳交易所正式挂牌创业板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拓展业务。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相对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往往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市场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我国主板市场因进入门槛过高也易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国家政策扶持创业板市场的目的,一则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二则是希望创业板公司中能脱颖而出明日之星,产生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中微软、苹果那样的巨人公司。
  在考察创业板公司时,思考公司的成长性问题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投资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将从财务会计、业务与技术和发展规划等方面初步探讨创业板公司成长性问题。
  一、财务会计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述规定是两套财务指标,适用其中一种就可以。若采用第一套标准“净利润标准”,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只要净利润有增长即可,没有30%的要求;采用第二套指标“营业收入标准”才有30%成长性要求。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对于近期净利润波动的情况
  以报告期2007年、2008年、2009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
  若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2008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如果净利润2009年小于净利润2007年,则不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如果净利润2009年大于净利润2007年,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2、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情况
  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个季度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的75%的,创业板公司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
  二、业务与技术问题
  (一)法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分析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2)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进入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3)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4)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5)公司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6)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公司,分析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2、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分析,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3)主要业务模式,如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以及盈利模式;
  (4)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分析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3、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公司保持技术创新的机制,研发的组织、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
  三、发展规划问题
  (一)关于“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只要是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均认可。关键看是否原有业务自然延伸形成的,是否源于同一技术、或同一原材料、或同一客户,只要不是拼凑的。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按30%计算。
  关键要看是否自然形成的,证监会的认定标准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一种业务以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
  (二)发展规划问题分析
  分析公司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公司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分析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采用的方法或途径。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分析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分析。
  四、创新能力及其他问题
  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领域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也可以进入创业板。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深入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及其地位、业务模式、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企业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成长性。
  投资者应重点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核心技术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分析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
  另外,投资者应重视相关创业板公司的监管治理问题。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等特点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故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要求严格。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参考文献及注解
  [1]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陆续颁布与《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
  [3]修改后的《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但最核心的上市发行门槛没有变化,即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办法》主要的四项修改之处为:明确发审权属于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并从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此外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640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