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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中的社会权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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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根源和回归,它在维护个体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和弥补国家权力功能不足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在治理方式上从统治向治理转变、在权力制约模式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和在政府权限上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可以保证社会权力的实现。
  关键词: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功能;实现
  
  权力是权力主体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国家作为最大的社会政治组织,是权力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逐渐摆脱了对国家的直接依附,大量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逐渐解除其原有的国家身份,成为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社会主体;在功能上社会承接了国家部分微观生活领域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从而确立了社会权力的正当性。
  
  一、社会权力的存在
  
  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力量来规范和维护组织内部的生活秩序和应对外部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力。社会权力是产生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支配作用的影响力。我国学者郭道晖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1]
  早在野蛮时期,人类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形成了部落、氏族及一些小型的群体组织,如地缘组织、亲族等。这些组织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和国家强制力,其重大的内外决策,主要通过一套约定俗成原始民主,并借助于一定的祭祀程序来进行。这是权力的早期形态,主要以社会权力的方式存在。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国家以强制手段获得了社会权力赖以存在的社会资源,如法律代替习俗,国家机器代替社会契约等;进而掌控了国家软权力(意识形态)和硬权力(强制性的物质力量),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形成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凭借国家强制力大量吞噬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有生存空间。即使部分社会权力得以存在,大多表现为与国家权力同质。如我国掌握知识资源的儒生学者,掌握新发展经济资源的富商大贾,以及掌握游离人口资源的任侠之士。[2]在古代雅典民主共和国,“其城邦国家与公民社会并存,市民和公民社会分别直接享有决定城邦大事的权利和权力,因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二者是一体的”。[3]当然,还有一部分社会权力表现出与国家权力的异质性差异。尽管这部分社会权力长期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压制,但异质性的社会权力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反而时时以国家权力对立面出现,如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家族权力与皇权的对立;特别是随着阶级矛盾日益激化,被压迫阶级为摆脱对对立阶级的依附关系,实现自身的独立,开始进行反抗甚至是暴力革命反击国家权力的奴役,这种暴力革命就是社会权力异质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早期二元博弈中,社会权力一直处于依附地位。
  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通过立宪确立了“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分权制衡”等原则,国家基于社会的需要,逐步“把‘国家’迄今所吞噬的部分权力归还给社会机体”,社会权力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社会权力不断拓展,如新闻媒体享有新闻监督权、社会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社会公益组织享有管理权与监督权、政党组织享有政治活动权力等等。社会主体一方面吸纳“回归”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新的社会权力,如资本权力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崛起而生成。社会成为“一切权利与权力的原始的和最终的根源。”[4]这时的社会权力同样表现出与国家权力同质性和异质性存在。但与传统社会相比,不仅同质的社会权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甚至部分异质的社会权力也得到法律支持,如游行示威,甚至暴力反抗暴政的革命权力也为宪法所确认。这样,社会权力就进入了体制内而实现合法化,这是现代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尽管异质的社会权力大多站在国家权力的对立面,但法律认可不仅为社会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依据,还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从传统的体制外渠道纳入到体制内渠道加以解决,从而将对立关系限定在国家权力能够控制的范围,避免国家权力因受到异质的社会权力突然一击而剧烈动荡的压力。
  
  二、社会权力的功能
  
   社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让渡,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在权力运行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异化,“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 [5]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要由受一定规范制约的“人”实施。“人”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容易受到自身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使一切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正如亚当・斯密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人具有个人本位观念,人从事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搏弈中,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建立了一套完整权力保障机制,以保证国家权力在与个人权利的对抗时处于主导地位。由于个人权利的凝结所发挥的功效往往大于单个权利的简单相加,再加上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合法暴力,使个人权利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正如一句古老的罗马法格言所说“权利必须救济”。如何“救济”个人权利?笔者认为两个方面的问题须解决:一是降低权利对国家的依赖;二是增强权利的防范能力。显然,分散的个体权利是满足不了这两个条件的。“在宪政史上,可以看到迫使政府在法律上做出让步的通常不是社会成员个人,而是社会组织、社会集团或阶级”。[6]社会权力是个体权利的凝结,不仅占有相当的经济资源,还享有一定体制内的政治资源和法律支持的合法性资源。它一方面为社会成员的独立性提供了支持,使个体权利一定程度上摆脱国家依赖的传统模式,促成个体权利新的凝结――社会权力;另一方面增强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实力,进而增强了抵制国家权力侵蚀的能力。当然,社会权力还可以通过牵制或影响国家权力的运行来保障个人权利。
  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的合法化和向体制内转化,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垄断局面有所变化。然而,国家权力天生具有一种无限扩张与膨胀的可能性,它一方面在还权于社会,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侵吞社会权力。因此,在规范社会权力的同时,如何制约国家权力,选择何种权力制约路径和机制,已成为学术界的显学和权力运行实践特别是民主政治实践的关键点。有人提出如“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等机制。这些制约机制有其合理性,但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前者以“内省”为核心的内在于已的模式与权力者的“经济人”特质相悖;后者以“外刚”为核心的诉之于力的模式又与权力运行的高效要求相左。托克维尔从社会层面提出“以社会制约权力”思想,寻求社会力量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与扩张应当是一种有效机制。因为社会能否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取决二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占有资源的多少,二是权力制约机制是否科学。社会对资源占有的多少是权力制约有效性的基础,社会拥有的资源,包括一定的物质资源、社会意识资源和法律认可的合法性资源等。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也就越大。这些资源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足以形成巨大的社会制约力量,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7]同时,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就越具有话语权,进而可以繁衍出新的资源,如社会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国之内“最显著的和新的权力核心。”权力制约机制是否科学是权力制约有效性的关键。因为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出现的错位、越位和失位现象,可以通过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提出,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力组织督促其纠正错误、弥补过失,并防止类似的权力异化现象再次发生。

  除了以上功能外,社会权力还弥补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的缺位。在政府不能或不便发挥功能的领域,社会组织却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和社会权力来弥补这个真空。如成立向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慈善组织或基金会;通过反对歧视,保护环境等活动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等。
  
  三、社会权力的实现
  
  社会尽管占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有限性和代表利益的局部性,使其仍然存在着对国家过多依赖,缺乏较强的自主能力。特别是在一些专制传统的国家,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决定了社会权力的数量和质量都有限。其功能发挥并不十分明显,甚至有受国家权力吞噬的可能。那么如何使社会权力得到真正实现呢?
  第一,在治理方式上实现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现代社会公共事务呈几何级数增加,比过去任何时候更为庞杂。“政府失灵”在理论和实践中验证了国家权力在公共事务中不能大包大揽,“市场失灵”又证明了不能将公共事务推向市场。因此,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活动正经历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其行政活动主体从传统的具有权威的政府转向社会机构、私人机构或社会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权力运行向度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的管理,转向上下互动的多向度管理,这种管理“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8]这种治理方式的变革,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配置要科学规范。所谓科学就是要求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分配和分享应遵循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的原则;所谓规范,就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行使方式、程序及活动领域等给予法律规定,从而使社会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支持,进而保证社会权力得到真正实现。
   第二,在权力制约模式上实现从传统制约模式向现代制约模式转变。传统的权力制约模式是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等设计的体制内制约模式,在西方形成了防止暴政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然而,这种体制内的制约模式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权力的膨胀,它不仅改变了传统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均衡状况,而且与以分权、限权为基石的权力制约理论发生了冲突,对传统权力制约模式构成了威胁。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杰斐逊的政府正当性来自于人民主权的让渡思想为权力制约提供了新的思路――体制外的社会制约路径。托克维尔在实证研究中,发现了美国民主之所以没有沦为“多数人暴政”,是因为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对国家权力构成制约的格局。这些思想为权力制约模式的社会化提供了学理支撑。在操作层面,首先要培育国家权力制约者――公民社会。“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看作一个双重现实:一方面,它涉及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构”。[9]对于广大后现代化国家而言,公民社会的培育问题尤为突出。因为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分配不平衡,社会组织的官方色彩浓厚,公民意识、参政能力、协作精神等都有待提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事关公民社会的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其次要扩大社会权力凝聚者――个人权利。以社会制约国家权力,必须要赋予民众足以对国家权力制衡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政权、决定权等。再次要选择权力的行使者。社会共同体中需要分离出少数人处理公共事务,具体行使公共权力。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政理念,权力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完善选举、罢免制度等,充分保证权力所有者对权力使用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该项工作的关键。
   第三,在政府权限上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中,最活跃、最具扩张性的是行政权力。所以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主要表现为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无限政府,亦称全能政府或极权政府,是政府自身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政府权力扩张与职能扩张的直接后果是属于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断缩小,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被大量压缩、社会权力受到国家权力的排挤,导致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矛盾与冲突。有限政府是在政制安排中利用其内外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实现政府权力受到约束,防止政府内部权力过度集权与专断。它集中表现在权力、职能和规模受到一定约束、限制。权力有限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权力只能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且必须严格依照人民意志行使。职能有限主要表现在政府不是实行全方位的管理,不包揽可以由社会或市场去履行和完成的事情,也不干涉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规模有限主要表现在政府严格控制编制,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它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渗透到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使社会权力的活动空间受到压制。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公域与私域之间划出了一道权力运作的界限,从而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力的行使提供活动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23-29.
  [2]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变动[J].文物季刊,1996,2:73.
  [3]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1:4.
  [4]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J].中外法学,2O02,2:218.
  [5]张曙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M].北京:三联书店,1995.4.
  [6]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O.640.
  [7][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l996.67.
  [8]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
  [9][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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