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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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兰英
摘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在已经市场化的领域,既有遵守劳动法律的企业,也存在大量的、违反劳动法律和侵犯工人基本权益的企业。从总体上讲,在市场化领域,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和制库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劳工权益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关键词:基本评估;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革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空前复杂的局面。怎样来分析和评价中国劳动关系现状,是劳动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几个基础性问题
1.基本术语的界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在近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指对从属劳动者的特别法:凡经纳人他人劳动组织中,受指示而为劳动力的给付者概为从属劳动者。因此劳动法除对独立劳动者不适用外,凡纳入他人劳动组织中,受指示而为劳动之人即具备“从属性”,属于劳动法应该调整的范围。劳动法调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产业雇佣关系,正是早期国家对产业雇佣关系“自由放任”,结果导致远远超过了工人的生理界限的工作时间、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和工作场所,对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才催生了近代劳动法的诞生。从现在各国的劳动法来看,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有三种;(1)将各种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如朝鲜。(2)劳动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而将法定的某种或几种劳动关系列人劳动法调整之外,例如,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等国。(3)原则上将各种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但同时又将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关系置于各种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之外,例如,前苏联、蒙古的劳动法对集体农庄庄员和其他合作社社员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就是如此。本文所指劳动关系不限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其职员在就业、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方面的关系,但国家机关中的政务性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的任用、调配、奖惩等公法内容不属于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分类
对劳动关系的分类,比较通行的有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当事人是否涉外;劳动者的人数;劳动者的户籍类型;劳动者是否兼职户劳动者的职业划分;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实际关系等。因为本文是对劳动关系现状进行研究,自然这一研究目的对于分类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不同经济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运行和调节机制是不同,我国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呈现不同的态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几乎只存在着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颁布以来,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除国有企业外,其它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产生了大量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但是固定工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形成了与劳动合同关系截然不同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许多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东西需要清除,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还普遍存在非合同劳动关系,故本文将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非劳动合同关系和市场化就业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开来研究,对于分析劳动关系现状无疑是意义的,或许这一分类并不科学,这是我国的一个事实,对于本文的研究确有必要。
3.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它与非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则是劳动力行政配置机制产物的“遗留”。(2)就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来讲,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即劳动者和雇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群体,有各自明确的利益要求,双方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存在着明确的利益矛盾,等等;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没有明确的利益差别,双方都处于一个统一的利益体中,劳动关系主体不明确,即“以国家为全社会利益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人身平等和自由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有着完全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和自由,不存在任何的人身依附和等级、身份的限制;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却是一种建立在等级制、身份制基础上的行政依附关系。
二、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基本评估
1.市场化劳动关系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各种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成长和发展,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就业人员大数让看,2002年底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为24780万人,其中国有单位从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到30%,各类非国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已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70%多。从就业人数上看,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就业人员已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和公有部门,成为我国的就业主体,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至少在数量上占了主导地位。
部分公有制企业变成非公有制企业。(1)市场竞争迫使国有企业改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的范围日益扩大,竞争的程度日趋激烈并呈白热化。(2)国有企业政策使国有企业改制。面对新的经济形势,中央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和“有进有退”的方针:一是实行国有经济退出的战略,将大批国有小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实现民营化;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这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意味着这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职工将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区别将变得更加明晰,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也将逐步变为一种“劳资关系”。
2.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七大主要问题: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体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数量逐步上升;工资及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劳资双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形成,从来没有像劳资抗衡模式那样通过工会与雇主团体协商而形成,因此即使象征性地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无非把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重抄一遍,集体劳动合同的数量很少和作用的范围很窄,故集体劳动合同到目前还不是我国劳动合同的主要问题。其次,劳动争议在数量上的增加只是说明了劳资矛盾的显性化,把原来积累的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中表现出来,它充分说明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或者说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所以劳动争议数量增加本身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其背后的劳资关系调节机制才是主要问题。第三,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公平分享问题,实质就是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问题。按照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的创造过程的理论,它们对劳动创造价值提供了条件和便利,对价值的创造也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应该按照各自的贡献来获得的一定的利益,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应该得到多少利益,这无疑是一个难题,客观地说,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方案是一个需要国家干预的领域,实力悬殊的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协商的后果只会是弱势的劳动群体受到伤害,而我国劳动关系转向市场化以来,法律对资本的“剥削”程度干预缺位。
三、我国市场化劳动关系现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临时工”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临时工”是与单位建立临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单位一般只和他们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从而利用劳动合同来规避长期劳动合同的雇主责任,临时工也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和单位的正式人员“同工不同酬”,在单位的地位较低,无法加入工会,也不能够享受到单位正式职工的劳动条件等。
2.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关系现状
国有企业的非“正式工人”的待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临时工”的待遇十分相似,不同的主要在于他们是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做着企业正式人员不愿做的最苦、最脏,最累的工作,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一般没有此类工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关系比较和谐,这些企业一般受到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的影响,企业十分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1)通过契约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合同的质量比较好。(2)比较注意用工的稳定性,特别对于企业的骨干人员和老员工,比较注重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他们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等。
作者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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