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制度扭曲与路径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晓芹
摘要:金融支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然而由于制度缺陷,致使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活力,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能力不足;现行的产业投资机制不合理,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存在障碍;体制外金融组织受到压制;农业保险缺位。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各种产业政策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增强农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实力;规范发展市场化的体制外金融;完善农村保险机制,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健康成长。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制度
一、 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制度扭曲
一般来说,金融制度与经济体制是相互适应的,然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环境中,存在着两者不相匹配的现象,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了。这种制度扭曲的程度可通过比较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和该部门在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两个指标来获知。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这两个指标差别不大,显示出较为均衡的局面,但是如果这两个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则意味着金融制度的扭曲,金融资源过分地流向某一个部门,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格局的可持续性协调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制度扭曲的原因分析
1、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活力,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能力不足。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国家对农业投资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而是政府所办商业银行嵌入在基层营业网点,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处于化解金融风险和注重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其在信贷资金的投放上越来越讲求择优性与趋利性原则。这在实际上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反差。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
由此,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如据2001年对河南、山东、和浙江三省农区的调查,三省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仅相当于三省城市个人住房贷款的约1/2;山东农业信贷资金缺口至少有四成左右;浙江农贷缺口约为125亿元。
2、现行的产业投资机制不合理,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存在障碍。首先,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受到政府现行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政府现行的农业投资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政府既承担着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有代表国家承担对各个产业经营性投资的职责,其经营性投资的职责牵制了增加农业投资的动机。其次,政府可增加农业投资的财力受到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政府可增加农业投资的财力主要受两大因素的制约:既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政府产业投资体制的影响。再次,政府增加农业投资的法制监督受到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的制约。如果按照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来制定农业投资法,其农业投资规模的法律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扩大,对增加投资无多大意义。如果脱离政府现行的产业投资体制规定农业的投资规模,也会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最后,国家在农业投资中存在“重工轻农”“口号农业”的现象。目前,我国已形成产品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由于当前企业面临调整和改组,是国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重新配置,挤占了部分农业资金,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3、农业保险缺位。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试办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10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销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等级,加剧了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紧张状况。
4、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受到压制,致使其发展不规范。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导致农村资金需求的膨胀,而在既有金融框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体制外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内在的必然。而且它的存在,以其手续简便,无僵化的规章及低廉的乡土信用担保,使得农户和龙头企业容易接近,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资金困难,拓宽了投融资渠道,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从1983年开始各地自发成立的各种农村基金会,应该说是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其定性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不准办理金融业务,不作为金融机构来管理,所以,在运作方式、决策机制、对行为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存在诸多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许多基金会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不仅办理了金融业务,而且违规办理了大量的存贷款,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经营风险。
这种状况不仅严重背离了为农业、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服务的初创宗旨,而且最终导致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此外,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制度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更无法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这几点结合起来制约了资金的需求,限制了投融资规模,致使民间金融难以长期有效的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三、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系统构建的路径选择
1、努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健康成长。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实现农村金融变迁方式转换和实现农村金融成长的重要的外部条件。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但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更不能以政府控制的体制内金融抑制体制外金融的发展。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完善金融立法、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金融垄断、促进体制外农村金融成长上来,以此推动农村内生性金融组织成长。同时,要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赋予农村民间合作金融以合法地位,并就合作金融的基本经营原则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合作金融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准备率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要加强监管,督促合作金融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③。
2、通过各种产业政策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增强农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实力。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追加预付性投资,构建产业链和产业群,培养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做到这一点,政府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倾斜,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确定明晰的信贷政策,以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方式鼓励、支持资本流向产业化农户和龙头企业,保证农业投资有更宽松的信贷资金来源;运用税收政策,给予产业化经营农户以税率方面的优惠,增强其盈利能力。
3、规范发展市场化的体制外金融,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后的兴起与发展,相对于传统经济体制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存在有着客观复杂的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所以来自外部的强制打压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这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结果只能促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开展活动。因此政府的正确选择是放弃自己作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思维惯性,承认非正规金融生存的合法地位,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并采取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以有效补充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要加以规范和严格监管,促进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实现健康发展。同时,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允许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建新的中小金融机构,解决其外部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减少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促进金融竞争。
4、完善农村保险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我国目前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且由于常年亏损,这项业务已经急剧萎缩。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层次支撑、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应尽快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政府性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各省市农业保险公司以区域性的经营管理为主导业务,再在广大农村按自愿互助原则成立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大比例地向国家和地方各级农业保险机构分保,逐级分散局部风险,在建立农业灾后补偿机构的同时,农业保险组织可将贷款保险业务作为农业保险的附加险,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保险机构代为偿付。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金媛媛.关于农业发展资金供给短缺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5,7:23-24.
[2] 陈柳钦.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经济研究参考,2005,5:30-31.
[3] 回良玉.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供给,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J].求,2004,4:25-2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86783.htm